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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JY/T 0451-2011 (JY/T0451-2011) | | 中文名称 | 教学用玻璃仪器玻璃蒸发皿 | | 英文名称 | (Teaching glass instrument glass evaporation dish) | | 行业 | 教育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51 | | 字数估计 | 7,761 | | 发布日期 | 2013-07-11 | | 实施日期 | 2013-07-11 | | 标准依据 | 教基二(2013)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JY/T 0451-2011: 教学用玻璃仪器玻璃蒸发皿
JY/T 0451-2011 英文名称: (Teaching glass instrument glass evaporation dish)
ICS 03.180
Y 51
备案号 46889-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
2013–07–11 发布
2013–07–1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 布
JY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5)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隆昌玻璃仪器厂、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四川省资阳市玻璃仪器厂、四川
科业教学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金高、孙锐、任伟德、郑罗三、范贤芬、王琴。
教学用玻璃仪器 玻璃蒸发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蒸发皿的分类和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教学用玻璃蒸发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JY 0001-2003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一般质量要求
JY 0002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检验规则
JY 0026-1991 教学仪器和教学设备产品型号命名方法
JY/T 0423-2011 教学用玻璃仪器一般质量要求和试验方法
3 分类和命名
3.1 产品分类
按外径分为 60mm、90mm、120mm、150mm四种规格,按底部形状分为平底蒸发皿和圆底蒸发皿。
3.2 型号命名
产品的型号命名按 JY 0026-1991的规定。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料堆
玻璃器皿制造中火焰切割时主体与余料分离过慢而形成的球状粒。
4.2
熔光
加热玻璃器皿口部边缘,使玻璃在经过局部熔化后变得光滑。
5 要求
5.1 材料
应采用无色硼硅玻璃制造,平均线热膨胀系数不大于 4.0×10-6K-1。
5.2 外形尺寸
各种规格蒸发皿的外形尺寸及允差应符合表 1,尺寸标注见图 1 和图 2。
5.3 外观
5.3.1 蒸发皿允许存在的外观缺陷应符合表 2。
5.3.2 不应存在的外观缺陷按 JY/T 0423-2011第 5.1.1。
5.3.3 蒸发皿边缘熔光缺口应不大于 3mm,料堆应不大于壁厚的 2倍。
5.3.4 口部处理应符合 JY/T 0423-2011第 5.3。
5.3.5 壁厚厚薄比不大于 2∶1。
5.4 内应力
内应力应不大于 180nm/cm。
5.5 化学稳定性
应符合耐水性 HGB 1级、耐酸性 1级、耐碱性 2级。
5.6 热冲击
热冲击性(急冷温差)应不低于 180℃。
5.7 环境试验
环境试验应按 JY/T 0423-2011第 8章。
6 试验方法
6.1 平均线热膨胀系数按 JY/T 0423-2011第 6.4.2试验,应符合本标准 5.1的要求。
6.2 外形尺寸用分度值为 0.02mm的游标卡尺和分度值为 0.5mm的钢直尺测量,应符合本标准 5.2的要求。
6.3 外观缺陷中长度量用读数显微镜试验,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要求。
6.4 壁厚及均匀度按 JY/T 0423-2011第 4.1.2试验,应符合本标准 5.2和 5.3.5的要求。
6.5 内应力按 JY/T 0423-2011第 6.1.2条,应符合本标准 5.4。
6.6 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按 JY/T 0423-2011第 6.5.2试验,应符合本标准 5.5的要求。
6.7 热冲击性按 JY/T 0423-2011第 6.3.2试验,试样数量 100%不破裂为合格。
6.8 材料试验按 JY/T 0423-2011第 7.2,应符合本标准 5.1,不应有色。
6.9 其余用感官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要求。
6.10 环境试验按 JY/T 0423-2011第 8章,应符合本标准 5.7。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本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试验和质量监督检验。
7.2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式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方式应符合表 3。
7.3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法
7.3.1 出厂检验应按交货自然批组批,型式检验按库存数组批。
7.3.2 出厂检验时应先对全数检验项目作检验,再在全数检验项目合格品中抽样,对抽样检验的项目检验。
7.3.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3.4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法应按 GB/T 2828.1-2003,正常抽样一次检查方案,检查水平为一般 II。
7.4 不合格判定
7.4.1 缺陷的A、B、C分类应符合表3。
7.4.2 单件样品判据应按表 4。表中 B缺陷和 C缺陷允许同时存在。
7.4.3 检验批质量判定应按 GB/T 2828.1-2003,正常抽样一次检查方案,AQL值:内应力、热冲击性
和平均线热膨胀系数取 1.5,外形尺寸取 6.5,其余取 2.5。
7.5 复检规则
复检应按 GB/T 2828.1-2003执行转移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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