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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LDT02-202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LDT02-2020'
标准号码美元购买PDF工期标准名称(英文版)
LD/T 02-2020 289 LD/T 02-2020 <=3 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LD/T 02-2020 (LD/T02-2020)
中文名称 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on basic behavior of social insurance agents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中标分类 A11
字数估计 12,162
发布日期 2020-01-01
实施日期 2020-02-01
标准依据 人社部函(2020)1号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LD/T 02-2020: 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LD/T 02-2020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on basic behavior of social insurance ag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服务形象、服务要求以及服务用语。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276 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 LD/T 91-2013 社会保险视觉识别系统 3 基本准则 3.1 遵章守纪,依法经办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规定,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高效务实。 3.2 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道德素养,诚实守信,忠诚担当,秉公办事。 3.3 爱岗敬业,履职尽责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甘于奉献。 4 服务形象 4.1 仪容仪表 4.1.1 仪容整洁干净,仪表大方得体。不得纹身、化浓妆。 4.1.2 佩戴饰物不得突兀、醒目。不得留长指甲,不得夸张美甲。 4.1.3 工作时间除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4.1.4 对经办人员发型、发色的要求如下: a) 男性发型应整齐、干练,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蓄胡须; b) 女性长发过肩应束起,刘海长度不得超过眉毛; c) 发色适宜,不得染怪异或过于艳丽的发色。 4.2 着装要求 4.2.1 经办人员在工作时间应按 LD/T 91-2013中 5.17规定统一着装、换装。工作服应保持干净整洁, 无破损、无污迹。 4.2.2 穿着工作服时应扣好衣扣及袖扣,不得卷袖口、挽裤腿,衬衫下摆宜束在西裤的裤腰内或裙装 内。 4.3 胸牌佩戴 4.3.1 经办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统一佩戴胸牌,大厅值班人员应佩戴醒目标志。 4.3.2 胸牌的式样及佩戴应符合 LD/T 91-2013中 5.5的规定。 4.3.3 胸牌仅限本人佩戴,不得转借他人或随意涂改。 4.3.4 胸牌若有污损应及时更换。 4.4 举止形态 4.4.1 站立和行走时应抬头挺胸、目视前方、直腰收腹。 4.4.2 站立时双臂应自然下垂,不得双手叉腰或抱于胸前。双腿应保持直立,不得屈膝抖腿。 4.4.3 坐姿应端正,上身挺胸收腹向前微倾,双肩平正放松,双膝并拢,宜坐至椅子三分之二处,不 宜躺靠椅背,双手不得抱于脑后。 4.4.4 行姿应稳重,特殊情况可小步快行,不宜慌张奔跑。 4.4.5 接待时,上身应向前微倾,表情自然大方,双手可自然放于柜面或桌面上。 4.4.6 当服务对象准备离开服务大厅时,应礼貌告别。 5 服务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热情礼貌、积极主动、耐心细致、举止得当,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5.1.2 熟悉本职业务、办事程序和操作规程,经办业务应熟练、准确、快捷。 5.1.3 执行首问负责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办事程序公开、 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窗口单位及其经办人员提供服务要亮明身份、亮明承诺、 亮明标准。 5.1.4 保持办公环境干净、整洁、明亮,个人物品不得影响整体办公环境。办公桌上不得摆放与工作 无关的物品。 5.1.5 及时收集、整理办公文件、业务材料,按统一要求进行分类摆放,并做好归档、移交工作。 5.1.6 遇服务对象投诉,应态度缓和、语气和善,及时记录、跟进和反馈服务对象诉求。 5.2 服务指引 5.2.1 服务过程中,经办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进行正确引导。 5.2.2 为服务对象指引或引导时,身体应稍向前倾,手臂前伸,手指自然并拢指向目标,不宜用一个 手指指向目标。 5.2.3 发现服务对象走错办理窗口时,应礼貌提醒并为服务对象指明正确位置。 5.3 咨询服务 经办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时应符合GB/T 34276的要求。 5.4 业务办理 5.4.1 提前 5分钟到岗,做好业务经办前的准备工作。确保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自助申报查 询设备、宣传设备、自动排队叫号系统、多媒体系统等对外服务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5.4.2 应为所有在对外公示时间范围内进入大厅的服务对象提供现场服务。现场服务结束时,应提醒 服务对象带好材料和随身物品。 5.4.3 窗口经办人员因故离开岗位时应在服务窗口摆放“暂停服务”标志,或将窗口服务状态调整至 “暂停服务”。 5.4.4 受理业务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a) 按排队叫号依次受理; b) 按照申请事项受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当场不能办结的事项,应出具受理表 单。对申请材料缺少或不符合政策规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对象补 正后予以受理; c) 申请材料整理和清点完毕后,按规定时间移交。 5.4.5 审核业务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a) 按照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关联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在承诺期限内出具审核结果; b) 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或错误的,应及时与服务对象沟通。对需提供补正材料的,应做好指导工 作; c) 申请材料整理和清点完毕后,按规定时间移交。 5.4.6 办结业务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a) 在承诺期限内向服务对象反馈办理结果; b) 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疑问时,应耐心说明; c) 申请材料整理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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