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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D/T 02-2020 (LD/T02-2020) | | 中文名称 | 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on basic behavior of social insurance agents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1 | | 字数估计 | 12,16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 实施日期 | 2020-02-01 | | 标准依据 | 人社部函(2020)1号 |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LD/T 02-2020: 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LD/T 02-2020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on basic behavior of social insurance ag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服务形象、服务要求以及服务用语。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276 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
LD/T 91-2013 社会保险视觉识别系统
3 基本准则
3.1 遵章守纪,依法经办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规定,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高效务实。
3.2 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道德素养,诚实守信,忠诚担当,秉公办事。
3.3 爱岗敬业,履职尽责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甘于奉献。
4 服务形象
4.1 仪容仪表
4.1.1 仪容整洁干净,仪表大方得体。不得纹身、化浓妆。
4.1.2 佩戴饰物不得突兀、醒目。不得留长指甲,不得夸张美甲。
4.1.3 工作时间除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4.1.4 对经办人员发型、发色的要求如下:
a) 男性发型应整齐、干练,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蓄胡须;
b) 女性长发过肩应束起,刘海长度不得超过眉毛;
c) 发色适宜,不得染怪异或过于艳丽的发色。
4.2 着装要求
4.2.1 经办人员在工作时间应按 LD/T 91-2013中 5.17规定统一着装、换装。工作服应保持干净整洁,
无破损、无污迹。
4.2.2 穿着工作服时应扣好衣扣及袖扣,不得卷袖口、挽裤腿,衬衫下摆宜束在西裤的裤腰内或裙装
内。
4.3 胸牌佩戴
4.3.1 经办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统一佩戴胸牌,大厅值班人员应佩戴醒目标志。
4.3.2 胸牌的式样及佩戴应符合 LD/T 91-2013中 5.5的规定。
4.3.3 胸牌仅限本人佩戴,不得转借他人或随意涂改。
4.3.4 胸牌若有污损应及时更换。
4.4 举止形态
4.4.1 站立和行走时应抬头挺胸、目视前方、直腰收腹。
4.4.2 站立时双臂应自然下垂,不得双手叉腰或抱于胸前。双腿应保持直立,不得屈膝抖腿。
4.4.3 坐姿应端正,上身挺胸收腹向前微倾,双肩平正放松,双膝并拢,宜坐至椅子三分之二处,不
宜躺靠椅背,双手不得抱于脑后。
4.4.4 行姿应稳重,特殊情况可小步快行,不宜慌张奔跑。
4.4.5 接待时,上身应向前微倾,表情自然大方,双手可自然放于柜面或桌面上。
4.4.6 当服务对象准备离开服务大厅时,应礼貌告别。
5 服务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热情礼貌、积极主动、耐心细致、举止得当,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5.1.2 熟悉本职业务、办事程序和操作规程,经办业务应熟练、准确、快捷。
5.1.3 执行首问负责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办事程序公开、
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窗口单位及其经办人员提供服务要亮明身份、亮明承诺、
亮明标准。
5.1.4 保持办公环境干净、整洁、明亮,个人物品不得影响整体办公环境。办公桌上不得摆放与工作
无关的物品。
5.1.5 及时收集、整理办公文件、业务材料,按统一要求进行分类摆放,并做好归档、移交工作。
5.1.6 遇服务对象投诉,应态度缓和、语气和善,及时记录、跟进和反馈服务对象诉求。
5.2 服务指引
5.2.1 服务过程中,经办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进行正确引导。
5.2.2 为服务对象指引或引导时,身体应稍向前倾,手臂前伸,手指自然并拢指向目标,不宜用一个
手指指向目标。
5.2.3 发现服务对象走错办理窗口时,应礼貌提醒并为服务对象指明正确位置。
5.3 咨询服务
经办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时应符合GB/T 34276的要求。
5.4 业务办理
5.4.1 提前 5分钟到岗,做好业务经办前的准备工作。确保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自助申报查
询设备、宣传设备、自动排队叫号系统、多媒体系统等对外服务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5.4.2 应为所有在对外公示时间范围内进入大厅的服务对象提供现场服务。现场服务结束时,应提醒
服务对象带好材料和随身物品。
5.4.3 窗口经办人员因故离开岗位时应在服务窗口摆放“暂停服务”标志,或将窗口服务状态调整至
“暂停服务”。
5.4.4 受理业务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a) 按排队叫号依次受理;
b) 按照申请事项受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当场不能办结的事项,应出具受理表
单。对申请材料缺少或不符合政策规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对象补
正后予以受理;
c) 申请材料整理和清点完毕后,按规定时间移交。
5.4.5 审核业务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a) 按照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关联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在承诺期限内出具审核结果;
b) 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或错误的,应及时与服务对象沟通。对需提供补正材料的,应做好指导工
作;
c) 申请材料整理和清点完毕后,按规定时间移交。
5.4.6 办结业务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a) 在承诺期限内向服务对象反馈办理结果;
b) 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疑问时,应耐心说明;
c) 申请材料整理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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