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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S/T 8003-2007 (LS/T8003-2007) | | 中文名称 | 粮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 | 英文名称 | Examination regulations of technical documents of grain engineering detail design | | 行业 | 粮食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04 | | 国际标准分类 | 01.100.30 | | 字数估计 | 27,251 | | 发布日期 | 2007-11-01 | | 实施日期 | 2008-02-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粮食局 | | 范围 | 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粮食工程中工业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进行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粮食工程中民用建筑部分, 如办公楼?宿舍?食堂等, 以及公用工程中的锅炉房?水塔?变配电间等, 可根据建设部编制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进行审查? |
LS/T 8003-2007
Examination regulations of technical documents of grain engineering detail design
书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LS/T8003-2007
粮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2007-11-01发布
2008-02-01实施
国 家 粮 食 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1 总则 1
2 总图专业 1
3 粮食工艺专业 5
4 建筑专业 8
5 结构专业 11
6 电气专业 14
7 给水排水专业 18
8 暖通专业 22
9 动力专业 22
LS/T8003-2007
前言
本要点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下达〈粮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等4项粮食工程建设标准
编制任务的通知》(国粮办展[2005]186号)的要求编制。在编制过程中,收集了国家、粮食行业和其他
工业行业现行的设计规范,参考了建设部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体现了粮食工程的
特点。本要点广泛征求了粮食行业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及安装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
经专家审查会审查定稿。
本要点主要内容由总则、总图专业、粮食工艺专业、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电气专业、给水排水专业、
暖通专业、动力专业等9个部分组成。
本要点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管理,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
位在执行本规定时,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
反馈给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郑州市嵩山南路140号,邮政编码450052,传真0371-
67789203)。
主编单位: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
参编单位:国贸工程设计院、河南工业大学。
主要起草人:朱同顺、袁海龙、张虎(以下按专业排序)、刘丽华、郭祯祥、刘玉兰、毛京海、郭呈周、
彭娟、郭金勇。
LS/T8003-2007
粮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1 总 则
1.0.1 为指导粮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要点。
1.0.2 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粮食工程中工业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进行技术
性审查时参考使用。粮食工程中民用建筑部分,如办公楼、宿舍、食堂等,以及公用工程中的锅炉房、水
塔、变配电间等,可根据建设部编制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进行审查。
1.0.3 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详勘)文件。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和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0.4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粮食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条文。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等要求。
(4)是否达到《粮食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5)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6)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要求。
(7)图纸签署、出图印章是否符合规定。
1.0.5 本要点所涉及到的标准、规范内容,以现行标准、规范内容为准。
2 总图专业
章节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2.1 总体要求
(1)是否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中对总图专业的要求。
(2)建设、规划、交通、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人防、绿化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工程设计审批(备案)文件中涉及总图专业的意见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3)设计文件是否齐全。
(4)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5)选用的标准图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强制性条文
2.2.1
临界建筑
突出物
位临地界的建(构)筑物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中
4.2.1的规定,下列建筑突出物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
(1)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
其基础、化粪池等;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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