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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Y/T 1923-2020 (LY/T1923-2020) | | 中文名称 | 室内木质门 | | 英文名称 | Indoor wood-based door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79.080 | | 字数估计 | 18,17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 实施日期 | 2021-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LY/T 1923-2010 | | 标准依据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LY/T 1923-2020: 室内木质门
LY/T 1923-2020 英文名称: Indoor wood-based door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代替 LY/T 1923-2010
室内木质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室内木质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
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实木或其它木质材料作为主要材料的室内木质门。不适用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
防火门和防盗门等具有特殊功能的木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O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8485-2008 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 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14155-2008 整樘门 软重物体撞击试验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19367-2009 人造板的尺寸测定
GB/T 23987-2009 色漆和清漆 涂层的人工气候老化曝露 曝露于荧光紫外线和水
GB/T 29739-2013 门窗反复启闭耐久性试验方法
GB/T 29899-2013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试验方法 小型释放舱法
注: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果最新版本为包含所引用的内容,那么包含了所有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5.1.1 原辅材料
门扇及门框所用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所使用木质原材料来
源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所使用合页、螺钉、门吸、门扣、闭门器、锁具、五金件、连接件及
密封条等辅料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1.2 木质原材料与实木的一致性
所用主要原材料应采用室内木质门用木质原材料信息表(附录 A)进行明示,室内木质门用木质原
材料信息表明示的材料与产品实际使用的木材、人造板及饰面材料等应保持一致。使用木质原材料与产
品声明或标识应一致要求,见附录 A。
5.2 规格尺寸及偏差
5.2.1 门扇、门框构造尺寸
门扇、门框构造尺寸可根据门洞口尺寸、门框结构、安装缝隙确定。
5.2.2 门扇的厚度
门扇的常规厚度为 35mm、38mm、40mm、45mm、50mm、55mm、60mm,供需双方也可以协商
生产其它厚度的门扇。
5.2.3 门框的厚度
门框的厚度根据设计要求确定。门框与普通铰链连接处的厚度不应低于 25mm,与 T 型铰链连接处
的厚度应不低于 18mm。优先选用 28 mm、30 mm、38 mm、40 mm、45mm、50mm,供需双方也可以
协商生产其它厚度的门框。
5.2.4 门扇、门框允许偏差
门扇、门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的规定。
6.1.1 检验台高度为 700mm 左右。
6.1.2 照明光源为 40W 日光灯管三支,灯管间距约 400mm,灯管长度方向与门长度方向平行,灯管距
检验台高度约 2m,自然光应不影响检验。
6.1.3 检验人员应有正常视力(或矫正视力),并在门长两端检验,视距为 0.5m~1.5m,视角为 30o~90o。
6.2规格尺寸及偏差
6.2.1检量工具
a) 钢卷尺,长度 3000mm,分度值为 1 mm;
b) 钢板尺,长度 200mm 及 500mm,分度值为 0.5 mm;
c) 千分尺,分度值为 0.01 mm;
d) 数显卡尺,分度值为 0.01 mm;
e) 塞尺, 0.02 mm~1.00mm;
f) 直角尺,长度 300 mm,分度值为 0.01 mm;
6.2.2测定方法
6.2.2.1 门框和门扇的高度、宽度和厚度
按 GB/T 19367-2009 中 8.1 和 8.2 的方法测测定,高度按照其中的长度测定方法进行检验。
6.2.2.2 门框和门扇的垂直度和边缘直度
按 GB/T 19367-2009 中 8.3 和 8.4 的方法测定。
6.2.2.3 门扇的表面平整度
将 500mm 长的钢板尺完全侧立在门扇上,用塞尺测量钢板尺与门扇之间的最大缝隙,精确至
0.01mm。
6.2.2.4 门框和门扇的组装精度
组装留缝、高低差(含部件高低差和组装高低差)应测量门扇与门框、门扇之间、门扇与地面、门
扇及门框的各部件间对应每边的最大组装留缝、高低差值,精确至 0.1 mm。
6.3理化性能
6.3.1 试件制作
6.3.1.1 门扇试件制作、试件尺寸和数量
门扇试件制作、试件尺寸和数量应符合表 8规定的要求。
6.3.1.3 其他试件要求
空气声隔声性能、阻燃性能及反复启闭耐久性能等功能性测试项目所需试件应分别依据 GB/T
8485-2008、GB 8624-2012 及 GB/T 29739-2013 标准中的要求制作。
6.3.2 木质原材料与产品声明或标识的一致性
通过目测观察产品表面装饰材料及内部木质原材料,评判其与木质原材料信息表(附录 A)的一致
性。
6.3.3 含水率
按 GB/T 17657-2013 中 4.3 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可采用无损检测方法。
6.3.4 表面胶合强度
硬质覆面按 GB/T 17657-2013 中 4.15 规定进行,软质覆面按 GB/T 17657-2013 中 4.16 规定进行。
如为涂饰面,应先将涂饰层打磨掉。试件不需进行平衡处理。
6.3.5 表面抗冲击性能
按 GB/T 17657-2013 中 4.51 规定进行,冲击高度为 1m。
6.3.6 表面耐划痕性能
按 GB/T 17657-2013 中 4.39 规定进行。所施加载荷为 1.5N,刻画圈数为一圈。
6.3.7 表面耐污染性能
按 GB/T 17657-2013 中 4.40 规定进行,带*号的污染物为必选污染物。
6.3.8 浸渍剥离性能
按 GB/T 17657-2013 中 4.19 Ⅲ类浸渍剥离试验方法进行。采用分度值 0.1mm 钢板尺测量胶层总剥
离长度,缺陷等异常的剥离不计算在内,剥离率按下列公式计算,精确至 0.1%。
剥离率=总剥离长度/总胶层长度×100%
6.3.9 漆膜附着力
按 GB/T 17657-2013 中 4.56 规定进行。
6.3.10 漆膜硬度
按 GB/T 17657-2013 中 4.57 规定进行。
6.3.11 漆膜耐黄变性能
按 GB/T 23987-2009 中方法 A 进行,用 UVA(351)灯作为光源,将试样置于试验条件能满足黑板
温度为(60±3)℃、辐照度为 0.89W/m2、干相(无凝露)的荧光紫外老化机中,全过程保持持续光照
168h。试验结束后,与未经光照的样品对照,用色差仪测量颜色变化(△E*)。
6.3.12耐光色牢度性能
按 GB/T 17657-2013 中 4.30 规定进行。当蓝色羊毛标样 6 级的曝晒与未曝晒部分间的色差达到灰
度样卡 4 级时终止曝晒,在评级灯箱内用灰色样卡评定试件的相应变色等级。
6.3.13整体冲击性能
按 GB/T 14155-2008 中规定进行。沙袋撞击下滑高度为 300mm,撞击次数 3 次。
6.3.14 空气声隔声性能
按 GB/T 8485-2008 中规定进行。
6.3.15 阻燃性能
按 GB 8624-2012 中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测试方法规定进行。
6.3.16 反复启闭耐久性能
按 GB/T 29739-2013 中规定进行。
6.3.17 甲醛释放量
按GB 18580-2017中规定进行,其中甲醛释放量精确至0.001 mg/m3。
6.3.18 重金属含量
按 GB 18584-2001 中规定进行。
6.3.19 苯系物及 TVOC 含量
按照 GB/T 29899-2013 中规定进行。承载率 1m2/m3,开始测试后第(72±2)h 进行空气采样。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a) 外观质量;
b) 规格尺寸及偏差;
c) 理化性能中的含水率。
7.1.2 型式检验
a) 外观质量;
b) 规格尺寸;
c) 全部理化性能。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 1 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 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 质量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2.1 抽样原则
木质门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批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
7.2.2 规格尺寸及偏差
尺寸及偏差检验采用 GB/T 2828.1-2012 中的二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为Ⅰ,接收质量限为 4.0,详
见表 10。
7.2.4.1 判定原则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 12,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复检一次,在同
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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