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LY/T 2407-2015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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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T 2407-2015 | 310 | LY/T 2407-2015 | 9秒内发货PDF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LY/T 2407-2015 (LY/T2407-2015) |
| 中文名称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Norm of techniques for estimation of forest economic values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65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2 |
| 字数估计 | 37,375 |
| 发布日期 | 2015-01-27 |
| 实施日期 | 2015-05-01 |
| 引用标准 | GB/T 15776; GB/T 17775; GB/T 18005; GB/T 18972; GB/T 26424; LY/T 1646 |
| 标准依据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6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2号(总第182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以及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等。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种评估目的的林木资产、林地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等评估行为。 |
LY/T 2407-201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LY/T 2407-2015 英文名称: Norm of techniques for estimation of forest economic values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 2407-201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国家林业局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以及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种评估目的的林木资产、林地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等评估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 评估程序
4.1 基本程序
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履行下列基本评估程序 z
a)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b) 签订业务约定书;
c) 编制评估计划;
d) 现场核查,编制核查报告;
e) 收集评估资料;
f) 评定估算;
g)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h) 工作底稿归档。
4.2 业务约定书
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 评估机构和评估委托方的名称、住所;
b) 评估目的;
c)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d)评估基准日;
e) 评估报告使用者;
f) 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g) 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h) 评估机构和评估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i)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j) 签约时间。
4.3 评估委托方提交的相关资料
4.3.1 森林资谭资产清单
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应依据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作业设计调查或为评估进
行的专项调查)或森林资源档案等资料编制,最小单位应落实到小班。
评估有效期内采伐的森林资据资产清单应依据采伐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因条件所限,未能取
得依据采伐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应说明原因及对评估结果所产生的影响。
古树名木、零星分布的高价值珍贵树木、森林景观、林下动植物资源等森林资源资产,应根据专业调
查资料编制资产清单。
4.3.2 其他相关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a) 林权证书(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b) 评估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图面资料;
c) 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
d) 按照评估目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4.4 收集评估资料
评估机构收集的评估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营林生产技术标准及有关戚本费用资料;
b) 木材生产、销售等有关戚本费用资料;
c) 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d) 森林培育的账面历史戚本资料;
巳) 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的税、费征收标准;
f) 当地及周边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g) 当地及周边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h) 各树种的生长过程表、生长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i) 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 F
j) 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4.5 资产核查与评定估算
4.5.1 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评估委托方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符合要求
方可进行评估。
4.5.2 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评估委托方拟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
估算。
4.6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汇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报告,并提交给评估委托方。
4.7 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和资料分类汇总,并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
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
5.1 基本要求
5.1.1 应对评估委托方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标注的内容进行核查,并要求账面、图面、实地兰者一
致,核查结果应满足核查的精度要求。
5.1.2 拟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范围为核查总体,在核查总体内应恰当确定核查总体单元的大小和边
界,并计算在一定可靠性前提下的核查精度;一个核查总体单元只允许对应一个独立使用的评估值。
5.1.3 核查工作按 GB/T26424和 LY/T 1646 以及林业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5.2 核查项目
5.2.1 一般核查内容、方法和要求
5.2.1.1 应阅读查验与拟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有关的文件、证件、图件、资料、档案等。
5.2.1.2 应依据林权证或有效法律文件,核对拟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林地及林木)的权属(所有权、使用
权)及权属年限、四至界线等。
5.2.1.3 应依据林相图、森林分布图、林业基本图等图面资料,核对森林资源资产的空间位置、边界线走
向等。
5.2.1.4 应依据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并具有时效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区划、分类经
营规划等文件,核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土地种类和森林类别等。
5.2.2 林地资产核查内容
林地资产应核查的主要项目有:林地类型、森林类别、林种、树种、林下资源、使用期限、使用方式(指
地租支付方式)、面积、位置、立地等级、地利条件等。
5.2.3 林木资产核查内容
5.2.3.1 用材林资产核查内容
5.2.3.1.1 幼龄林资产(含未成林造林地)应核查的主要项目有:起源、树种组成、林龄(造林时间、苗
龄)、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单位面积株数、平均胸径、平均树高、蓄积量、林木生长状态、病虫害发生
及自然灾害损失状况、立地等级、地利条件等。
5.2.3.1.2 近、中龄林资产应核查的主要项目有:起源、树种组成、林龄、郁闭度、平均胸径、平均树高、蓄
积量、林木生长状况、病虫害发生及自然灾害损失状况、立地等级、地利条件等。
5.2.3.1.3 戚、过熟林资产应核查的主要项目有:起源、树种组成、林龄、郁闭度、平均胸径、平均树高、蓄
积量、材种出材率、林木生长状况、病虫害发生及自然灾害损失状况、可及度、立地等级、地利条件等。
5.2.3.2 竹林资产核查内容
竹林资产应核查的主要项目有:竹种(品种)、平均直径、平均竹高、立竹度、年龄结构、整齐度、均匀
度、平均单竹重量、竹林产量、出笋量、生长级、经营级、立地等级、地利条件等。
5.2.4 经济林资产核查内容
经济林资产应核查的主要项目有:树种、品种、产期、生长阶段、冠幅、单位面积株数、生长状况、单位
面积产量、产品品质等。
5.2.5 特种用途林资产核查内容
特种用途林资产应核查的主要项目有:除核查与林木核查内容相同的有关项目外,还要核查具有的
特殊用途、经营条件和人工措施、曾经取得的效果、收益或评价等。具有科学研究性质的特种用途林,则
应了解开展科学研究的时间、项目、目的、已经取得的研究数据、成果以及尚未完成的科研内容等。此
外,还需核查与评估目的有关的其他项目。
5.2.6 防护林资产核查内窑
防护林资产应核查的主要项目有:除核查与林木核查内容相同的有关项目外,还应收集与生态服务
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环境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
面的内容。
5.2.7 森林景观资产核查内容
森林景观资产核查按 GB/T18972 、 GB/T 17775 和 GB/T 18005 的规定进行。除核查与林木核查
内容相同的有关项目外,重点核查与观赏、游葱、保健、娱乐等方面相关的服务和特色,以及交通条件、周
边环境、旅游开发程度及建设条件等内容。
5.3 核查方法
5.3.1 林地资产核查方法
5.3.1.1 抽样调查法
对大面积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林地评估时,宜采用抽样调查法,对林地资产总面积和各类型林地面积
进行调查核实,抽样调查法见附录 A。
5.3.1.2 小班调结法
5.3.1.2.1 航片调绘法:使用近期拍摄的(以不超过2年为宜)、比例尺不小于 1:25000或由1:50 000
放大到 1 : 25 000 的航片、 1 : 100 000 放大到 1 : 25 000 的侧视雷达图片在室内进行小班句绘,然后到
现地核对,或直接到现地调绘。
5.3.1.2.2 卫片调绘法:使用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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