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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Y/T 3141-2019 (LY/T3141-2019) | | 中文名称 |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code on appraisal rating for wooden member of ancient timber building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23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080.20 | | 字数估计 | 14,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0-23 | | 实施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LY/T 3141-2019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ancient building wooden members)
ICS 91.080.20
P 23
L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n appraisal rating for wooden member of ancient timber building
2019 - 10 - 23发布
2020 - 04 - 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结构用木材分技术委员会(SAC/TC41/SC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山西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中国文化
遗产研究院、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古代建筑研究所、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部
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海宾、王卫滨、永昕群、杨娜、张涛、宋慧杰、陈勇平、钟永、王双永、武
国芳、娄万里、关润开。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残损勘查项目和承载能力验算项
目的鉴定评级。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建筑的木构件安全性检查与鉴定:
a) 被各级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古建筑;
b)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区、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木
结构古建筑;
c) 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经各级政府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木结构古建筑;
d) 尚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但确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古建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90 古建筑木构件内部腐朽与弹性模量应力波无损检测规程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165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LY/T 2146 古建筑木构件的非破坏性检测方法及腐朽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GB 501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结构古建筑 ancient timber building
以木构件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历代留传下来的对研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承有价值的建筑物。
3.2
木构件 wood unit
古建筑木构架中的单一或组合构件。
3.3
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且危及结构系统安全的构件。
3.4
一般构件 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且不危及结构系统安全的构件。
4 基本规定
4.1 鉴定对象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古建筑木构件进行安全性鉴定:
1) 重点维修工程中的主要木构件;
2) 定期监测的木构件;
3) 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木构件;
4) 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的木构件;
5) 遭受地震、风灾、水灾、火灾、雷击等较大灾害作用的木构件;
6)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木构件。
4.2 鉴定程序
4.2.1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木构件安全性鉴定目的、内容和范围。
2) 初步调查:收集分析古建筑原始资料,包括图纸资料、建筑物历史、以往修缮资料,并进行现
场踏查。
3) 检测验算:对古建筑木构件状态进行现场检测,包括:构件测量、变形测量、残损检查、树种
鉴定、材料性能测试等,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等级判定:对调查和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其安全性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古建筑木构件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
4.3 鉴定要求
4.3.1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分两个层次,每个层次的等级划分及评级标准见表 1。
表 1 木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及标准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评级标准
一 勘查项目 a’ 未见残损点,或原有残损点已得到修复
b’ 仅发现有轻度残损点或疑似残损点,但尚不影响安全
c’ 有中度残损点,已影响该项目的安全
d’ 有重度残损点,将危及该项目的安全
二 单个构件 a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 a 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b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 a 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c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 a 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d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 a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4.3.2 当木构件的安全性按残损勘查项目的评级结果进行评定时,应按表 2 确定该构件的残损等级。
表 2 承重构件残损等级评定标准
等级 分级标准
a 构件应勘查项目中全为 a’级;或者无 c’级和 d’级,仅个别为 b’级
b 构件应勘查项目中无 c’级和 d’级,且 b’级多于 a’级
c 构件应勘查项目中最低等级为 c’级
d 构件应勘查项目中最低等级为 d’级;或者无 d’级,但 c’级多于 50%
4.3.3 当承重木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判定时,应按表 3 规定,分别判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
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表 3 按承载能力评定承重构件及其连接安全性等级
构件类别
R/γ0S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主要构件及连接 ≥1.0 ≥0.95 ≥0.90 < 0.90
一般构件 ≥1.0 ≥0.90 ≥0.85 < 0.85
注: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按照GB 50009和GB 50292确定;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世界文化遗产
地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取1.1,其它建筑取1.0。
4.3.4 按残损勘查项目和承载能力验算项目,分别评定木构件的残损等级和承载能力等级,并取其中较
低一级作为木构件最终的安全性等级。
4.3.5 木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作为该构件维修加固处理的判定依据。不同等级构件的处理要求见表 4。
表 4 木构件基于安全性等级的处理要求
安全性等级 处理要求
a 不必采取措施
b 可不采取措施
c 可采取措施
d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5 残损勘查项目的鉴定评级
5.1 古建筑木构件勘查项目的残损点,应按其对结构、构件安全性的影响程度划分为 a’级、 b’ 级、 c’
级和 d’ 级。对 a’级和 b’ 级可由鉴定人员根据实际完好情况作出判断,c’ 级和 d’ 级宜由鉴定人员根据
实际严重程度进行判定。
5.2 古建筑承重木柱的残损点,应按表 5 进行判定。
表 5 承重木柱残损点评定标准
勘查项目 勘查内容 c’ 级或 d’ 级
材质情况
天然缺陷
在关键受力部位,木节、斜纹理或干缩裂缝中任一缺陷特征尺寸
超出表 6 的限值,且有其它残损
腐朽
当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ρ>1/5 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
当仅有心腐时,ρ>1/7 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
同时存在心腐、表层腐朽和老化
虫蛀 虫蛀孔洞;或未见孔洞,敲击有空鼓音
3 柱身损伤 裂纹 在柱长的范围内有断裂、劈裂或压皱迹象出现
4 柱身弯曲 侧向弯曲矢高δ δ> L0/250
柱脚与柱础
抵承状况
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抵承面积与
柱脚处柱的原截面面积之比
小于 3/5
偏心验算
若柱子为偏心受压构件,尚应确定实际抵承面中心对柱轴线的偏
心距及其对原偏心距的影响,按偏心验算不合格。
6 柱础错位
柱与柱础之间错位量与柱径(或
柱截面)沿错位方向的尺寸之比
大于 1/6
历次加固情
原墩接的完好程度 柱身有新的变形或变位,或榫卯已脱胶、开裂,或铁箍已松脱
原灌浆效果
原灌浆浆体与木材粘结状况不良,浆体干缩,敲击有空鼓音;柱
身有明显的压皱或变形现象
原挖补部位的完好程度 已松动,脱胶,或又发生新的腐朽
注:ρ为在任一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L0为柱的无支长度。
表 6 天然缺陷评定标准
项次 天然缺陷
原木构件 方木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
构件
受压构件或次要
受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
弯构件
受压构件或次要
受弯构件
1 节子
在构件任一面(或沿周
长)任何150mm长度所
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应不
大于所在面宽(所在部位
原木周长)的
2/5 2/3 1/3 2/5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应
不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
长的
1/5 1/4 - -
斜纹
任何 1m 材长上平均倾
斜高度应不大于
80mm 120mm 50mm 80mm
干缩
裂缝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上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
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
裂缝时用两者之和)应不
大于
直径的 1/4 直径的 1/2 材宽的 1/4 材宽的 1/3
年轮
宽度
应不大于 4mm 4mm 4mm 4mm
5.3 古建筑承重木梁、枋的残损点,应按表 7 进行判定。
表 7 承重木梁、枋残损点评定标准
项次 勘查项目 勘查内容 c’ 级或 d’ 级
1 材质缺陷
腐朽
当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对梁身ρ>1/8 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
端部(支承范围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不论ρ大小,均视为残损点
存在心腐,不论ρ大小,均视为残损点
虫蛀 虫蛀孔洞;或未见孔洞,敲击有空鼓音
天然缺陷
在关键受力部位,节子、斜纹理或干缩裂缝等任一缺陷超出表 6 的限值,且
有其它残损
2 弯曲变形
竖向挠度最大值
ω1或ω1’
当 h/L>1/14 时,ω1>L2/2100h
当 h/L≤1/14 时,ω1>L/150
对300年以上梁、枋,若无其他残损,可按ω1’>ω1+h/50 判定
侧向弯曲矢高ω2 ω2> L/200
3 梁身受损
跨中断纹开裂 有裂纹,或未见裂纹,但梁的上表面有压皱迹象
梁端劈裂(不包括
干缩裂缝)
有受力或过度挠度引起的端裂或斜裂
非原有的锯口、开
槽或钻孔
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
历次加固情
梁端原拼接加固
完好程度
原拼接已变形,或已脱胶,或螺栓已松脱
原灌浆效果 原灌浆浆体干缩,敲击有空鼓音,或梁身挠度增大
注:ρ为在任一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L 为计算跨度;h 为构件截面高度。
5.4 斗栱有以下损坏,应视为残损点:
a) 整攒斗栱明显变形、错位或扭转;
b)斗栱中受弯构件相对挠度已超过 1/120;
c) 栱翘折断,小斗脱落,且每一枋下连续两处发生;
d)栱的扭曲超过 3mm,或斗的压陷超过 3mm;或有劈裂、偏斜、移位;
e)整攒斗栱的木材发生腐朽、虫蛀或者老化变质,并已影响斗栱受力;
f) 柱头或转角处的斗栱有明显破坏迹象。
5.5 屋顶木构件残损点,应按表 8 进行判定。
表 8 屋顶构件残损点评定标准
项次 勘查项目 勘查内容 c’ 级或 d’ 级
1 椽条
材质 已成片腐朽或虫蛀,或者严重受潮
挠度 大于椽跨的 1/100,并已引起屋面明显变形
椽、檩间的连系 未钉钉,或者钉子已锈蚀
2 檩条
材质 按照表 7 评定
跨中最大挠度ω1
当 L≤3m 时,ω1>L/100
当 L>3m 时,ω1>L/120
多数檩条挠度较大而导致漏雨,则不论ω1大小多少,均视为
残损点
檩条支承长度 a
支承在木构件上,a< 60mm
支承在砌体上,a< 120mm
檩条受力状态 檩端脱榫,或者檩条外滚,或檩与梁间无锚固
瓜柱、角背驼
材质 有腐朽或虫蛀
构造完好程度 有倾斜、脱榫或劈裂
翼角、角梁、
由戗
材质 有腐朽或虫蛀
角梁后尾的固定部位 无可靠拉结
角梁后尾、由戗端头的损伤程
已劈裂或折断
翼角、檐头受力状态 已明显下垂
注:L 为檩条计算跨度。
5.6 楼层木构件残损点,应按表 9 进行判定。
表 9 楼层构件残损点评定标准
项次 勘查项目 勘查内容 c’ 级或 d’ 级
1 楼楞(搁栅)
材质 按照表 7 评定
竖向挠度最大值ω1 ω1 >L/180,或体感颤动严重
侧向弯曲矢高ω2
(原木搁栅不检查)
ω2> L/200
端部榫卯状况 无可靠锚固,且支承长度小于 60mm
2 楼板 木材腐朽及板面破损状况 已不能起加强楼盖水平刚度作用
注:L 为搁栅计算跨度。
6 承载能力验算项目的鉴定评级
6.1 验算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参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b) 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c) 结构上的荷载应按 GB 50165 的规定执行;
d) 木材强度等级应按照附录 A 确定;
e)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现场实测,含材质缺陷的木构件的有效截面面积应按照附录 B 确定。
6.2 梁、柱构件应按GB 50005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触状况确定,并应考虑支座传力偏心对
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b) 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
寸验算;
c) 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损或腐朽,应按剩余的有效截面进行验算。
6.3 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按 GB 50005 的规定执行,并乘以结构重要性系数 0.9;有特殊要求另定。
b) 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还应乘以表 10 中规定的调整系数。
c) 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还应乘以 GB 50005 中规定的调整系数。
表 10 考虑长期荷载作用和木质老化的调整系数
建筑物修建距今的时
间(年)
调整系数
顺纹抗压设计强度 抗弯和顺纹抗剪设计强度 弹性模量和横纹承压设计强度
100 0.95 0.9 0.9
300 0.85 0.8 0.85
>500 0.75 0.7 0.75
注:当表中年数介于所列数值之间,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其调整系数取值。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木材强度等级的确定
A.1 木材强度等级可按以下步骤确定:
a) 鉴定木构件所用木材的树种,按照 GB 50005 中木材树种与强度等级对应表,确定其强度等级。
b) 按照 GB/T 28990 纵向应力波无损检测方法确定木构件的弹性模量,再推导确定其他力学指标,
综合确定其强度等级。若木构件长度不足 1m 时,可不做应力波无损检测。
c) 取以上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所用木材的强度等级。
A.2 木构件所用木材的树种鉴定取样应避免对木构件产生新的力学损伤,且取样大小在满足鉴定要求的
基础上尽可能小。
A.3 应力波无损检测木构件弹性模量
A.3.1 沿木构件顺纹方向布置探针测点,两探针与木构件表面呈 45°夹角嵌入,嵌入方向相对且在同一
轴面上。
A.3.2 如木构件表面有地杖层,探针应嵌入地杖层以下。
A.3.3 两个探针测点的间距应不小于 1m。
A.3.4 每个木构件沿周身应至少检测 2 处测区位置,每个测区探针之间应无 c’级或 d’级的材质缺陷。
A.3.5 通过应力波的传播速度计算确定木构件的弹性模量,取其中最低的弹性模量值作为该构件的弹性
模量。
A.3.6 应力波确定弹性模量用到的木材平均密度ρmean(g/cm3)可通过阻抗仪(推荐型号 RESISTOGRAPH
4453-S)测得的阻抗值来计算确定。阻抗仪应在木构件的非残损部位,按垂直于木构件打入,阻抗值应
取整个检测路径的平均值。参考关系式:松木,ρmean =0.0066*RM-0.23;杨木,ρmean =0.0061*RM-0.27。
A.3.6 其它力学设计指标参考以下公式确定:
Fm=(MOE-4500)/300
Ft=0.64(Fm)
Fc,0=2.1(Fm)-5.6×10-2(Fm)2+5.6×10-4(Fm)3
Fv=0.24(Fm)-5.2×10-5(Fm)2+5.0×10-3(Fm)3
Fc,90=25.5(ρmean)-5.61
式中:MOE,弹性模量,MPa;Ft,抗弯强度,MPa;Fc,0,顺纹承压强度,MPa;Fv,顺纹抗剪强度,
MPa;;Fc,90,横纹承压强度,MPa。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木构件材质缺陷无损检测
B.1 木构件材质缺陷检测应按如下步骤进行:
a) 首先利用小锤敲击木构件表面,确定木构件是否存在疑似缺陷,并初步判断在木构件中的大致
位置;
b) 如外部疑似缺陷,采用 Pilodyn 探针法对疑似缺陷进行确认;若内部疑似缺陷,利用超声波或应
力波对木构件进行断面检测,对疑似缺陷进行确认;
c) 确认缺陷具体位置后,采用阻抗仪对缺陷进行边界确定。
B.2 外部疑似缺陷检测
B.2.1 在疑似缺陷部位,按照 LY/T 2146 中的 Pilodyn 探针法检测,探针打入深度增加率不为零,即可
判定为材质缺陷外围区域。
B.2.2 确认缺陷后,应采用阻抗仪检测出缺陷最大深度。阻力值降低率不为零的区域,即可判定为缺陷
深入区域。
B.3 内部疑似缺陷检测
B.3.1 方木构件
B.3.1.1 在疑似缺陷部位附近,选取不同的断面依次进行超声波检测,每层断面间距宜在 50-100mm 之
内。
B.3.1.2 对于每一个断面,在木构件四面布置测点,测点上下和前后对称分布,同侧测点等距分布,间
距不大于 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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