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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LY/T 3141-2019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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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3141-2019 559 LY/T 3141-2019 <=3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LY/T 3141-2019 (LY/T3141-2019)
中文名称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on appraisal rating for wooden member of ancient timber building
行业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23
国际标准分类 91.080.20
字数估计 14,121
发布日期 2019-10-23
实施日期 2020-04-01
发布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LY/T 3141-2019: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LY/T 3141-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on appraisal rating for wooden member of ancient timber building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2019 - 10 - 23发布 2020 - 04 - 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结构用木材分技术委员会(SAC/TC41/SC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山西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中国文化 遗产研究院、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古代建筑研究所、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部 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海宾、王卫滨、永昕群、杨娜、张涛、宋慧杰、陈勇平、钟永、王双永、武 国芳、娄万里、关润开。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残损勘查项目和承载能力验算项 目的鉴定评级。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建筑的木构件安全性检查与鉴定: a) 被各级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古建筑; b)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区、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木 结构古建筑; c) 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经各级政府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木结构古建筑; d) 尚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但确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古建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90 古建筑木构件内部腐朽与弹性模量应力波无损检测规程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165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LY/T 2146 古建筑木构件的非破坏性检测方法及腐朽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GB 501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规定 4.1 鉴定对象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古建筑木构件进行安全性鉴定: 1) 重点维修工程中的主要木构件; 2) 定期监测的木构件; 3) 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木构件; 4) 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的木构件; 5) 遭受地震、风灾、水灾、火灾、雷击等较大灾害作用的木构件; 6)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木构件。 4.2 鉴定程序 4.2.1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木构件安全性鉴定目的、内容和范围。 2) 初步调查:收集分析古建筑原始资料,包括图纸资料、建筑物历史、以往修缮资料,并进行现 场踏查。 3) 检测验算:对古建筑木构件状态进行现场检测,包括:构件测量、变形测量、残损检查、树种 鉴定、材料性能测试等,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等级判定:对调查和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其安全性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古建筑木构件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 4.3 鉴定要求 4.3.1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分两个层次,每个层次的等级划分及评级标准见表 1。 表 1 木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及标准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评级标准 一 勘查项目 a’ 未见残损点,或原有残损点已得到修复 b’ 仅发现有轻度残损点或疑似残损点,但尚不影响安全 c’ 有中度残损点,已影响该项目的安全 d’ 有重度残损点,将危及该项目的安全 二 单个构件 a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 a 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b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 a 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c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 a 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d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 a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4.3.2 当木构件的安全性按残损勘查项目的评级结果进行评定时,应按表 2 确定该构件的残损等级。 4.3.4 按残损勘查项目和承载能力验算项目,分别评定木构件的残损等级和承载能力等级,并取其中较 低一级作为木构件最终的安全性等级。 4.3.5 木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作为该构件维修加固处理的判定依据。不同等级构件的处理要求见表 4。 5 残损勘查项目的鉴定评级 5.1 古建筑木构件勘查项目的残损点,应按其对结构、构件安全性的影响程度划分为 a’级、 b’ 级、 c’ 级和 d’ 级。对 a’级和 b’ 级可由鉴定人员根据实际完好情况作出判断,c’ 级和 d’ 级宜由鉴定人员根据 实际严重程度进行判定。 5.2 古建筑承重木柱的残损点,应按表 5 进行判定。 5.3 古建筑承重木梁、枋的残损点,应按表 7 进行判定。 5.4 斗栱有以下损坏,应视为残损点: a) 整攒斗栱明显变形、错位或扭转; b)斗栱中受弯构件相对挠度已超过 1/120; c) 栱翘折断,小斗脱落,且每一枋下连续两处发生; d)栱的扭曲超过 3mm,或斗的压陷超过 3mm;或有劈裂、偏斜、移位; e)整攒斗栱的木材发生腐朽、虫蛀或者老化变质,并已影响斗栱受力; f) 柱头或转角处的斗栱有明显破坏迹象。 5.5 屋顶木构件残损点,应按表 8 进行判定。 5.6 楼层木构件残损点,应按表 9 进行判定。 6 承载能力验算项目的鉴定评级 6.1 验算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参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b) 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c) 结构上的荷载应按 GB 50165 的规定执行; d) 木材强度等级应按照附录 A 确定; e)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现场实测,含材质缺陷的木构件的有效截面面积应按照附录 B 确定。 6.2 梁、柱构件应按GB 50005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触状况确定,并应考虑支座传力偏心对 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b) 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 寸验算; c)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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