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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Y/T 3141-2019 (LY/T3141-2019) | | 中文名称 |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code on appraisal rating for wooden member of ancient timber building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23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080.20 | | 字数估计 | 14,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0-23 | | 实施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LY/T 3141-2019: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LY/T 3141-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on appraisal rating for wooden member of ancient timber building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2019 - 10 - 23发布
2020 - 04 - 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结构用木材分技术委员会(SAC/TC41/SC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山西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中国文化
遗产研究院、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古代建筑研究所、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部
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海宾、王卫滨、永昕群、杨娜、张涛、宋慧杰、陈勇平、钟永、王双永、武
国芳、娄万里、关润开。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残损勘查项目和承载能力验算项
目的鉴定评级。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建筑的木构件安全性检查与鉴定:
a) 被各级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古建筑;
b)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区、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木
结构古建筑;
c) 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经各级政府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木结构古建筑;
d) 尚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但确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古建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90 古建筑木构件内部腐朽与弹性模量应力波无损检测规程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165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LY/T 2146 古建筑木构件的非破坏性检测方法及腐朽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GB 501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规定
4.1 鉴定对象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古建筑木构件进行安全性鉴定:
1) 重点维修工程中的主要木构件;
2) 定期监测的木构件;
3) 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木构件;
4) 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的木构件;
5) 遭受地震、风灾、水灾、火灾、雷击等较大灾害作用的木构件;
6)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木构件。
4.2 鉴定程序
4.2.1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木构件安全性鉴定目的、内容和范围。
2) 初步调查:收集分析古建筑原始资料,包括图纸资料、建筑物历史、以往修缮资料,并进行现
场踏查。
3) 检测验算:对古建筑木构件状态进行现场检测,包括:构件测量、变形测量、残损检查、树种
鉴定、材料性能测试等,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等级判定:对调查和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其安全性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古建筑木构件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
4.3 鉴定要求
4.3.1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分两个层次,每个层次的等级划分及评级标准见表 1。
表 1 木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及标准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评级标准
一 勘查项目 a’ 未见残损点,或原有残损点已得到修复
b’ 仅发现有轻度残损点或疑似残损点,但尚不影响安全
c’ 有中度残损点,已影响该项目的安全
d’ 有重度残损点,将危及该项目的安全
二 单个构件 a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 a 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b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 a 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c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 a 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d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 a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4.3.2 当木构件的安全性按残损勘查项目的评级结果进行评定时,应按表 2 确定该构件的残损等级。
4.3.4 按残损勘查项目和承载能力验算项目,分别评定木构件的残损等级和承载能力等级,并取其中较
低一级作为木构件最终的安全性等级。
4.3.5 木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作为该构件维修加固处理的判定依据。不同等级构件的处理要求见表 4。
5 残损勘查项目的鉴定评级
5.1 古建筑木构件勘查项目的残损点,应按其对结构、构件安全性的影响程度划分为 a’级、 b’ 级、 c’
级和 d’ 级。对 a’级和 b’ 级可由鉴定人员根据实际完好情况作出判断,c’ 级和 d’ 级宜由鉴定人员根据
实际严重程度进行判定。
5.2 古建筑承重木柱的残损点,应按表 5 进行判定。
5.3 古建筑承重木梁、枋的残损点,应按表 7 进行判定。
5.4 斗栱有以下损坏,应视为残损点:
a) 整攒斗栱明显变形、错位或扭转;
b)斗栱中受弯构件相对挠度已超过 1/120;
c) 栱翘折断,小斗脱落,且每一枋下连续两处发生;
d)栱的扭曲超过 3mm,或斗的压陷超过 3mm;或有劈裂、偏斜、移位;
e)整攒斗栱的木材发生腐朽、虫蛀或者老化变质,并已影响斗栱受力;
f) 柱头或转角处的斗栱有明显破坏迹象。
5.5 屋顶木构件残损点,应按表 8 进行判定。
5.6 楼层木构件残损点,应按表 9 进行判定。
6 承载能力验算项目的鉴定评级
6.1 验算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参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b) 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c) 结构上的荷载应按 GB 50165 的规定执行;
d) 木材强度等级应按照附录 A 确定;
e)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现场实测,含材质缺陷的木构件的有效截面面积应按照附录 B 确定。
6.2 梁、柱构件应按GB 50005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触状况确定,并应考虑支座传力偏心对
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b) 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
寸验算;
c)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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