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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LY/T 3171-2020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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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3171-2020 299 LY/T 3171-2020 <=3 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LY/T 3171-2020 (LY/T3171-2020)
中文名称 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英文名称 Implementation criteria of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ve license
行业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B60
国际标准分类 65.020
字数估计 13,161
发布日期 2020-03-30
实施日期 2020-10-01
标准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发布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LY/T 3171-2020: 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LY/T 3171-2020 英文名称: Implementation criteria of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ve license 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的事项管理、流程管理、服务规范、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行政许可工作。地方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地方林业草原行政审批 事项承担部门可参照适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1.1 依据行政许可法、林业草原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行政许可标准化 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安排,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 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工作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以下简称“行政 许可承办单位”)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 面梳理,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对象等要素,汇总形成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3.1.2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程序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完整、准确地 向社会公开。 3.1.3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 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及备注,具体示例参见附录 A。 3.2 动态管理 3.2.l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的调整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行政许可 事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3.2.2 行政许可事项新设、减少以及变更要素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修改行政许可事项清 3.2.3 行政许可事项新设的主要情形有: a) 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颁布、修改应增加的; b) 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3.2.4 行政许可事项减少的主要情形有: a) 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的; b) 国务院决定取消或者下放的; c) 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减少的。 3.2.5 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要素的主要情形有: a) 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b) 行政许可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审批对象需进行调整的; c) 行政许可(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3.2.6 行政许可事项出现新设、减少或变更要素调整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发布公告,并在国家林业 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公布。 4.1.1.1.2 受理单应加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4.1.1.1.3 符合如下情形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要求申请人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 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a) 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林草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的; b) 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通过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 4.1.1.2 受理决定 4.1.1.2.1 予以受理: a) 申请人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事项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签收材料之日,出具受理单; b)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单; c) 能够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直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证件或者文书,不再出具受理单; d) 依法经下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的,受理单由下级主管部门出具; e) 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的: 1) 应在受理单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 2) 应根据不同情形制定相应的流程说明以及所需时间范围,向社会公示; 3) 法律法规未明确应履行上述程序,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所需时间 应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4.1.1.2.2 补正或者更正: a) 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人补正: 1) 现场收件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补正 材料通知书》; 2) 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 5 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补 正材料通知书》。 b) 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 c)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应明确完成申请材料补正的具体时限。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作退件处理: 1)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 2) 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补正材料的; 3) 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4.1.1.2.3 不予受理: a)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不予 受理通知书》; b) 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权范围的,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 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此项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4.1.2.2 审查要求 4.1.2.2.1 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应制定其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具体包括项目信息、审查过 程、监督检查要求等内容和要素(审查工作细则编制参考样式见附录 B)。 4.1.2.2.2 应将总时限合理划分到每个审查环节。 4.1.2.2.3 细化权限边界以及每个审查环节的前后置条件,避免功能雷同的重复审查。 4.1.2.2.4 量化审查工作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结合实际制作能够体现行政许可流程及职责的表单。 4.1.2.3 逐级上报 4.1.2.3.1 依法经下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及时上报。 4.1.2.3.2 上报材料应包含全部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 请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前,应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拟作出 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a)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b)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c) 直接关系申请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d) 涉及听证事项的; e) 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1.3.3 审批结果 4.1.3.3.1 经审查,符合准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同时或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章的证件。 4.1.3.3.2 经审查,不符合准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 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方式。 4.1.3.3.3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决定可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及时送达申请人。 4.1.3.4 决定适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如变更、延续、 注销、验收等事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4.2 流程梳理和优化 4.2.1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程序要分别制作成流程图,使申请人更直观、清晰地理解行政许可流程,流 程图应纳入服务指南,绘制的通用要求以及常用符号可参照 LY/T 2932-2018 《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 指南编写规范》附录 A。 4.2.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从流程设置的合理性,功能、方法、对象是否重复,以及环节先后顺序合理 性三个方面,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 4.3 告知承诺制 4.3.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公告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实施方案。 4.3.2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 4.3.3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行政许可具体条件、申请要求、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 4.3.4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告知条件和要求、知晓监管规定和法定义务、承担违 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4.3.5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申请人承诺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 服务规范 5.1 基本要求 5.1.1 建立服务制度和规范 5.1.1.1 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实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制定并完善涉及以下事项的制度和规范: a) 首问责任制。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都要给申请人完整答复或者有 效答复的途径。 b) 顶岗补位制。在与申请人直接接触的环节,对工作人员进行补岗、顶岗分工,实现两个岗位之 间顶岗或互为备岗(即 AB 岗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位,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 c) 文明服务制。优化文明用语、微笑服务、指引标识标志、便民服务项目等措施。 5.1.1.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还应组织调查申请人现实需求,不断完善受理场所、网上审批等服务方式。 受理场所要求符合 6.1 和 6.2 的规定,网上服务要求符合 5.3 的规定。 5.1.2 编制服务指南 5.1.2.1 应针对行政许可事项,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含流程图)。 5.1.2.2 服务指南应对行政许可流程及所包含的环节进行描述,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要求。 5.1.2.3 服务指南应包含项目信息、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机构、数量 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 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 时间、公开查询渠道、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等要素,其中: a) 申请材料不应有兜底性条款,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不应超出服务指南目录增加申请材料; b) 审查工作细则中明确要审查的所有材料及其法定形式的,应在服务指南中列明并给出示范文本。 注:兜底性条款是指申请材料目录中未列明所需材料清单和一次性明确告知的,而以如“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其他相关材料”、“其他材料”形式表述的条款。 5.1.2.4 为方便申请人索取和使用,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可仅提供简版,同时应注明完整版的查询途径和 获取方式。 5.1.2.5 服务指南的编制要求应参照 LY/T 2932-2018《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的规定。 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修订。 5.2 咨询服务 5.2.1 咨询服务方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提供现场咨询(如受理场所咨询)和非现场咨询(如网上咨询、电话咨询、邮 件咨询)等多种咨询方式和渠道,指定专人提供咨询服务,并能够进行预约。 5.2.2 现场咨询 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咨询做出清晰明确答复,并提供相关事项的 服务网址、服务指南及其他可以查询的相关服务内容等。工作人员现场不能答复的,应告知申请人答复 时间及其他咨询途径。 5.2.3 非现场咨询 5.2.3.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运用“互联网+”,实现咨询服务从实体窗口向网上窗口延伸,在专门的网 站或客户端设立咨询窗口,提供每项事项的服务指南完整版以及进一步咨询的渠道。对于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等应及时更新。 5.2.3.2 电话、邮件咨询应做到及时、畅通。 5.3 网上服务 5.3.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的网上行政许可服务平台为中国林业网。在中国林业网上开设专门的“行 政审批”板块,主要功能应满足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咨询、审批信息公开、投诉监督,应加快推进网上申 报、受理、审批等。 5.3.2 进行网上审批的,提供网上审批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提供、服务保障等要求可参照 GB/T 32168 -2015《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6 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 6.1 总体要求 受理场所是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专门场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根据本机 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数量、申请量、办理机构数量等情况,设置行政许可受理场所。 6.2 受理场所的设置与建设 6.2.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设立行政许可受理场所,逐步完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将实体性受理场所的处 理流程纳入到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业务流程。 6.2.2 行政许可受理场所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向行政许可承办单位转交申请人的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送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6.2.3 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可按照 GB/T 32169.1-2015《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 1 部分:基本要求》第 5 章的规定建设。 6.3 受理场所日常管理 6.3.1 人员配置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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