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MHT4018.7-2012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MH/T 4018.7-2012 | 199 | MH/T 4018.7-2012 | <=3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第7部分:数据安全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MH/T 4018.7-2012 (MH/T4018.7-2012) |
| 中文名称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第7部分:数据安全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air traffic management of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 Part 7: Data Security |
| 行业 | 民航行业标准 (推荐)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20.50 |
| 字数估计 | 8,844 |
| 发布日期 | 19/1/2012 |
| 实施日期 | 1/5/2012 |
| 发布机构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MH/T 4018.7-2012: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第7部分:数据安全
MH/T 4018.7-2012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air traffic management of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 Part 7: Data Security
ICS 03.220.50
V 54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2012-01-19发布
2012-05-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 布
前 言
MH/T 401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 系统数据与接口;
--第2部分 系统与网络安全;
--第3部分 系统网络与接入;
--第4部分 GNSS完好性监测数据接口;
--第5部分 电子公文交换接口;
--第6部分 人事数据交换;
--第7部分 数据安全。
本部分为MH/T 4018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部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成都民航空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齐鸣、陈朝勇、李锋、肖颖、唐屹、段培超、王强。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第 7部分:数据安全
1 范围
MH/T 4018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空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在传输、存
储和使用中数据安全定级和保护措施。
本部分适用于空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在传输、存储和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081-2008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239-2008、GB/T 22081-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据安全
针对数据传输、存储和使用过程的安全控制,包括数据安全存储、数据加密传输、数据备份和恢复等机制。
3.2
客体
数据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对象。
4 数据安全定级
4.1 定级要素
4.1.1 数据安全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数据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4.1.2 数据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
a)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b) 空管单位的合法权益;
c) 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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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由客观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现综合决定,侵害程度包括:
a) 特别严重侵害;
b) 严重侵害;
c) 一般侵害。
侵害程度的界定见4.2.4.3。
4.2 定级方法
4.2.1 定级流程
数据安全等级定级流程为:
a) 确定定级对象;
b) 确定数据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
c) 根据不同的受侵害客体,从多方面评定数据安全受到破坏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d) 确定数据安全等级。
4.2.2 定级对象的确定
定级对象为需要进行定级的空管管理信息系统涉及的数据。
4.2.3 受侵害的客体的确定
定级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为:
a) 侵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包括:
1) 影响公众在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下的正常生活秩序;
2) 影响空管管理和服务的工作秩序;
3) 影响公众获取空管管理系统公开的数据;
4) 影响公众接受航空服务;
5) 影响其他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事项。
b) 侵害空管单位的利益包括:
1) 影响空管单位正常的业务运行;
2) 影响空管单位的声誉;
3) 其他影响空管单位利益的事项。
c)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2.4 侵害程度的确定
4.2.4.1 应根据不同的受侵害客体、侵害后果确定侵害程度。
4.2.4.2 判断侵害程度时:
a) 如果受侵害客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以本人或本单位的总体利益作为判断基准;
b) 如果受到侵害的客体是空管单位的利益,应以空管单位或空管行业的总体利益作为判断基准;
c) 如果受到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时,应以空管行业或国家的总体利益作为判断基准。
4.2.4.3 侵害程度的界定如下:
a) 特别严重侵害:空管行政管理、安全管理、空管业务以及运行能力受到致命影响或侵害,导致
空管业务能力和运行能力严重下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影响或侵害,
社会影响较大;
b) 严重侵害:严重影响或侵害空管行政管理、安全管理、空管业务以及运行能力,导致空管业务
能力和运行能力显著下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或侵害,社会影响较小;
c) 一般侵害:影响或侵害空管行政管理、安全管理、空管业务以及运行能力,导致业务能力和运
行能力轻微降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较低的侵害。
4.2.4.4 数据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数据在遭到破坏后对客体的侵害程度,数据安全等级包括:
a) 3级:数据受到破坏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空管单位的业务和工作职能受到
特别严重侵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或特别严重侵害;
b) 2级:数据受到破坏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空管单位的业务和工作职能受到
严重侵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一般侵害;
c) 1级:数据受到破坏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空管单位的业务和工作职能受到
一般侵害,但不侵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2.5 定级变更
数据安全等级应随应用环境和侵害后果的变化适当变更。
5 保护措施
5.1 保护等级
数据安全保护等级分为3级保护、2级保护和1级保护。不同安全等级的数据应采取不同等级的保护措施。
5.2 3级保护
5.2.1 技术要求
5.2.1.1 应能够对使用数据的用户进行身份鉴别,身份鉴别安全要求应符合 GB/T 22239-2008 中
7.1.4.1的规定。
5.2.1.2 应提供访问控制功能,根据访问策略控制对数据的访问。
5.2.1.3 应提供用户授权机制,由授权主体配置访问控制策略,严格限制用户的缺省访问权限。
5.2.1.4 应根据业务需要授予用户最小数据访问权限。
5.2.1.5 应具有对重要信息资源设置敏感标记的功能。
5.2.1.6 应依据安全策略严格控制用户对有敏感标记重要信息资源的操作。
MH
5.2.1.7 数据通信的完整性应符合 GB/T 22239-2008中 7.1.4.4的规定。
5.2.1.8 数据通信的保密性应符合 GB/T 22239-2008中 7.1.4.5的规定。
5.2.1.9 数据的完整性应符合 GB/T 22239-2008中 7.1.5.1的规定。
5.2.1.10 数据的保密性应符合 GB/T 22239-2008中 7.1.5.2的规定。
5.2.1.11 应提供本地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完全数据备份至少每天一次。备份介质应场外存放。
5.2.1.12 应提供异地数据备份功能,利用通信网络将关键数据定时批量传送至备用场地。
5.2.1.13 应能对数据的主要处理和存储设备提供冗余。
5.2.1.14 在数据遭到破坏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能在较快时间内使用备份数据恢复。恢复后的
数据应确保系统业务的连续性。
5.2.1.15 备份数据的介质应符合 GB/T 22081-2008中 10.5.1 f)的规定。
5.2.1.16 备份数据的恢复应符合 GB/T 22081-2008中 10.5.1 g)的规定。
5.2.2 管理要求
5.2.2.1 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中应包含数据管理的相关内容。
5.2.2.2 应制定数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数据操作规程。
5.2.2.3 应按 GB/T 22239-2008中 7.2.5.3建立介质管理规范。
5.2.2.4 应按 GB/T 22081-2008中 10.7.2处理废弃介质。
5.2.2.5 应按 GB/T 22239-2008中 7.2.5.11建立备份与恢复管理规范。
5.2.2.6 应按 GB/T 22239-2008中 7.2.5.13建立数据安全应急预案。
5.2.2.7 应确保应急预案的执行有足够的资源保障。
5.2.2.8 应每年定期进行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
5.2.2.9 应每年定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应急预案内容。
5.3 2级保护
5.3.1 技术要求
5.3.1.1 应能够对使用数据的用户进行身份鉴别,身份鉴别安全要求应符合 GB/T 22239-2008 中
6.1.4.1的规定。
5.3.1.2 应提供访问控制功能,根据访问策略控制对数据的访问。
5.3.1.3 应提供用户授权机制,由授权主体配置访问控制策略,严格限制用户的缺省访问权限。
5.3.1.4 应根据业务需要授予用户最小数据访问权限。
5.3.1.5 数据通信的完整性应符合 GB/T 22239-2008中 6.1.4.4的规定。
5.3.1.6 数据通信的保密性应符合 GB/T 22239-2008中 6.1.4.5的规定。
5.3.1.7 数据的完整性应符合 GB/T 22239-2008中 6.1.5.1的规定。
5.3.1.8 数据的保密性应符合 GB/T 22239-2008中 6.1.5.2的规定。
5.3.1.9 应能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5.3.1.10 应能对数据的关键处理和存储设备提供冗余。
5.3.1.11 在数据受到破坏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备份数据应能恢复系统主要功能。
5.3.2 管理要求
5.3.2.1 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中应包含数据管理的相关内容。
5.3.2.2 应制定数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数据操作规程。
5.3.2.3 应按 GB/T 22239-2008中 6.2.5.3建立介质管理规范。
5.3.2.4 应按 GB/T 22081-2008中 10.7.2处理废弃介质。
5.3.2.5 应按 GB/T 22239-2008中 6.2.5.10建立备份与恢复管理规范。
5.3.2.6 应按 GB/T 22239-2008中 6.2.5.12建立数据安全应急预案。
5.3.2.7 应每年定期进行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培训。
5.4 1级保护
5.4.1 技术要求
5.4.1.1 应能够对使用数据的用户进行身份鉴别,身份鉴别安全要求应符合 GB/T 22239-2008 中
5.1.4.1的规定。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