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MHT4048-2017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MH/T 4048-2017 | 2099 | MH/T 4048-2017 | <=10 | 民用航空目视航空图(1:500000)及目视终端区图(1:250000)编绘规范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MH/T 4048-2017 (MH/T4048-2017) |
| 中文名称 | 民用航空目视航空图(1:500000)及目视终端区图(1:250000)编绘规范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s for visual aeronautical chart(1: 500 000) and visual terminal chart(1: 250 000) |
| 行业 | 民航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V54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20.50 |
| 字数估计 | 91,948 |
| 发布日期 | 2017-09-07 |
| 实施日期 | 2017-12-01 |
| 引用标准 |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民政局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
| 标准依据 |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公告2017年第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1 :500 000目视航空图和1:250 000目视终端区图的编绘制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1 |
MH/T 4048-2017: 民用航空目视航空图(1:500000)及目视终端区图(1:250000)编绘规范
MH/T 4048-2017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for visual aeronautical chart(1: 500 000) and visual terminal chart(1: 250 000)
ICS 03.220.50
V 54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民用航空目视航空图(1∶500 000)及
目视终端区图(1∶250 000)编绘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1∶500 000目视航空图和1∶250 000目视终端区图的编绘制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1∶500 000目视航空图和1∶250 000目视终端区图的编制和出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航图质量
4.1.1 应及时更新数据,保证航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1.2 应按照附录 A~附录 I 给出的要素图式绘制 VAC 和 VTC,以达到最佳运行效果。
4.1.3 图内各要素的信息量应满足运行需要,最大限度保持地标位置的准确性和形状的相似性。航图
符号的中心和方位通常应与其所代表的实物相一致;所有的线状地物(如公路、铁路、电力线、河流)
应按真方位绘制,只要比例尺允许,应维持其实际格局和走势。除非要素彼此平行且较为接近,可进行
必要的偏移和调整(例如:为了用适当的符号表示地物要素,需要对其所处地区进行夸大处理,即以平
行地物要素的真实中心为基准整体等量偏移,同时调整等高线),但应将偏移和调整控制到最小。
4.1.4 尽量使邻接的航空图要素和数据准确衔接,但不应为此改变要素的真实位置或采用任何使航图数据失真的手段。
4.2 航图命名
应以图幅范围内最重要或较显著的城镇名称命名,无人居住区可采用地理特征的名称命名。
4.3 覆盖范围和分幅
4.3.1 VAC 应覆盖全部中国领土,详见附录 J。
4.3.2 每幅 VAC 由四个角的坐标限定其范围,详见附录 K。
4.3.3 VTC 的制图范围应满足飞行和管制的需要,并由制作单位与用户沟通后确定。
4.4 图幅整饰
4.4.1 VAC 的印刷成品应符合附录 L 的要求。
4.4.2 VTC 的印刷成品应符合附录 M 的要求。
4.4.3 VAC 和 VTC 的封面参见附录 N 和附录 O。
4.5 图廓外信息
4.5.1 VAC
4.5.1.1 正面(北部)
放置在封面页的信息包括:航图名称、图例、投影和水平基准注释、二维码、商品条形码、分幅索
引图示、等高线注释信息、图面最大高程值、高程点符号注释、色标条及对应的等高值、米和英尺的换
算尺、目视导航检查点图例和注释、发行机构标志及名称、网址。
4.5.1.2 反面(南部)
沿东西方向页边空白处放置的信息包括:
a) 修订说明放置在注释框中,如果空间不足,可放在正面的航图名称之下;
b) 千米和海里线段比例尺,覆盖绘图区东西全长;
c) 机场塔台通信列表,按机场名称的字母顺序排列。具体内容包括机场名称、塔台主用频率和开
放时间、ATIS 频率(如适用)。频率应按升序排列。对部分时间开放的塔台,应标注星号;
必要时,还应标出 ASR 和 PAR;
d) 禁区、危险区、限制区列表,按字母顺序排列。具体内容包括上下限、限制时间、所在地区
FIR 代码、区域类型(P、D、R)和编号;
e) 如果绘制了环境保护区,应注明在这些区域的飞行规定;
f) 在左下角或右下角标注航图名称(城镇名称或地理特征名称);
g) 在注释框中标注如下内容: “警告:制作本航图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航空器驾驶员实施目视领
航。本航图无法标绘低于安全合理高度飞行时,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所有电力线、通信线、地形或障碍物”;
h) 在注释框内标注发行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址;
i) 在注释框内标注对 MEF 的说明;
j) 在注释框内标注供所有 FSS 使用的公共通信频率。
4.5.2 VTC
参照VAC的规定(见4.5.1),可适当取舍。
4.6 接图
4.6.1 为提供足够的重叠部分以便满足接图需要,绘制 VAC 时,应沿东、北限制线留出部分余量。
4.6.2 每张 VAC 应绘制东边和北边重叠的内容并且延伸绘制至裁切线 2.5 cm 以外,西边和南边的内容
不应超出由经纬线定义的边界线。
4.7 符号、注记
VAC和VTC采用的符号、注记应符合附录A~附录I的要求。
4.8 要素分色
4.8.1 用黑色表示的地理和人文要素为:
--国界(实线部分);
--行政区划边界及名称;
--居民地轮廓或符号;
--居民地名称和人文要素名称及文字;
--铁路和相关地物及文字;
--公路和相关地物及文字;
--管道;
--电力或通信线;
--水、气、油的贮存罐;
--失事船只(飞机)符号;
--其他符号表示的各类人文要素和文字;
--等高线和数值(雪山等高线除外);
--标高点符号和标高值;
--火山口和山隘符号;
--地理名称和对地理信息的注记;
--其他符号表示的各类地貌要素和注记;
--水文要素中的人造设施(人造水库岸线、水坝、港口设施等);
--干沟;
--干出滩、干出线、沙洲;
--输水渡槽;
--礁石;
--象形符号和相应的地标符号及文字;
--具有显著目视参考价值的象形障碍物符号和文字;
--经纬线及其刻度线、经纬值;
--图廓外注释、图例和比例尺;
--图廓;
--目视导航检查点文字(适用时);
--晕渲地貌。
4.8.2 用蓝色表示的水文要素为:
--所有水文要素(人造设施除外),包括常年的和非常年的水文要素;
--水文要素的名称及其他文字;
--河流和湖泊的高程值;
--开放水域;
--内陆水域;
--沼泽;
--自然岸线;
--盐田、稻田;
--以点填充的非季节性水文地物;
--冰川(冰峰、冰崖、冰碛)及文字;
--雪山等高线。
4.8.3 用品红色表示的人文要素为:国界(色带部分)。
4.8.4 用黄色表示的人文要素为:依比例尺绘制的居民地。
4.8.5 用蓝色表示的航空要素为:
--航空导航灯标和文字;
--海上导航灯标和文字;
--障碍物和文字;
--机场和文字(适用时);
--进场、离场航线和文字;
--FIR、CTA、管制扇区和文字;
--RNAV 航路和文字;
--VOR 航路和文字;
--导航设施和文字(NDB 除外);
--禁区、危险区、限制区和文字;
--环境保护区和文字;
--B 类空域和文字;
--D 类空域和文字;
--民用广播电台和文字;
--罗盘符号;
--接图符号和注释;
--MEF;
--图廓外注释的航空信息;
--象形符号标识的障碍物标高。
4.8.6 用品红色表示的航空要素为:
--机场和文字(适用时);
--NDB 设施和文字;
--NDB 航路或航线、目视航线;
--等磁差线和文字;
--目视导航检查点标志旗;
--目视导航检查点注记(适用时);
--罗盘符号(在 VOR 罗盘符号稀疏地区);
--C 类空域和文字;
--报告空域和文字;
--监视空域和文字;
--跳伞区以及滑翔机、悬挂式滑翔机、超轻型航空器的活动区等;
--ADIZ 和文字;
--环境保护区的运行限制。
4.8.7 用黑色表示的航空要素为:
--VFR 航路点和文字;
--图廓外相关注释。
4.8.8 用绿色、黄色表示分层普染海平面以下至 600 m 地貌。
4.8.9 用黄色、褐色表示分层普染 600 m~1 500 m 地貌。
4.8.10 用褐色、蓝色表示分层普染 1 500 m~3 600 m 以上地貌。
5 航图编辑
5.1 航图符号的使用
5.1.1 编辑航空图时,通常要素特征应采用本标准中规定的符号(或对符号进行微小调整)来表示。
没有相应符号时,应采用适当的文字注释。
5.1.2 以象形符号标绘某个要素时,应保证此符号能从视觉上充分体现该要素的特征,能被快速识别。
当一个地区缺乏自然地物要素作为目视导航检查点时,需要使用象形符号所表示的人工地物充当目视导
航检查点。选择用象形符号标绘要素时,最重要的是其独特性和垂直尺寸。可使用象形符号标绘的地物
要素包括显著的建筑物、大型工厂、桥梁、水坝、塔、贮存罐等。
注:如果在半径25 km~40 km范围内,某个人文地物重复出现,可认为其不具有独特性。
5.1.3 在航图上放置象形符号时,应保证其位置准确无误。垂直对称符号的放置应使符号垂直方向与
纬线方向垂直。但放置输电塔符号时,则应使其与输电线路的方向垂直。例如桥梁、水坝等有长度感的
符号应沿其实际方位线放置。
5.2 航图要素的选取
5.2.1 在保证目视低空高速飞行时不降低航图辨读性的前提下,应以最大密度标绘出地面主要特征。
5.2.2 航图要素的选择应适合该地区要素密度,以便于低空高速飞行时识别。
5.2.3 应标绘有助于识别机场或特殊地区的显著地形特征,特别是用户要求并经过验证的地形特征。
5.2.4 应标绘出可作为地面瞬时定位的、显著的、独特的人文要素,同时应避免图面过于拥挤。
5.2.5 居民地外形轮廓应与其邻近的目视导航检查点要素结合绘制才能满足空中定位需要。
5.2.6 公路和铁路线应与邻近显著地标一同标绘才具有辨识价值。
5.2.7 在对不同密度地区的要素进行选择时,应保证整幅图的协调一致。要素的删减量宜从高密度地
区到低密度地区逐渐递减,删减后不应影响整幅图的参考价值。
对过繁要素的删减包括:
--运河名称、非重要地理位置名称和小城镇名称;
--缺乏辨识特征的次要公路、小路;
--单线河流;
--缺乏目视参考价值或雷达回波的人文要素;
--对符号的说明性注记等。
5.2.8 航图中要素的选取原则见第 7 章和第 8 章。
5.3 要素名称
5.3.1 通则
5.3.1.1 应对航图上的要素标注名称,标注名称时应力求简洁、位置合理。
5.3.1.2 航图上绘制的地理要素名称应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5.3.2 名称的标注
5.3.2.1 为保持图面清晰易读,应根据要素的重要性决定是否标注名称。在本标准涉及的航图上,只
有少数极其重要的地形特征需要标注名称。导航设施的名称比其他要素的名称更重要,应优先标注。
5.3.2.2 地理信息和航行要素信息的名称不应混淆。
5.3.2.3 要素不应被所标注的名称遮盖。
5.3.2.4 在人口密度偏低或中等的地区,为数不多的制图要素显得极其重要,在不混淆主要内容时,应标注其名称。
5.3.2.5 只要不造成图面内容拥挤,应标注城市名称。靠近机场的城镇,不论大小均应标注名称。
5.3.2.6 应标注具有目视导航作用的主要高速公路的编号及收费站名称。
5.3.2.7 应只标注具有重要意义的地貌要素名称,例如著名的山脉、山峰、海角和半岛等。
5.3.2.8 在不造成图面内容拥挤或压盖重要内容的前提下,可标注小型河流、运河、溪流、泉、井的名称。
5.3.3 名称的放置
5.3.3.1 名称应标注在适当的位置,以便用户能够准确识别所标记的要素。
5.3.3.2 应选择适当的字号,字号大小应与被标注要素的重要程度形成一定的比例关系,以突出地物特征。
5.3.3.3 通常,对村庄、小池塘、溪流等次要特征,应首先考虑如何绘制,其次才是标注名称。
5.3.3.4 通常,所有文字注记应从左至右、从上至下排列。
5.3.3.5 居民地和非线状地物要素的名称应与纬度线平行标注。
5.3.3.6 线状地物要素,例如公路、河流、运河等,其名称通常沿地物总体方向和自然弯曲方向标注
在地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