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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MHT6012-2015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MHT60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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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6012-2015 739 MH/T 6012-2015 <=4 航空障碍灯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MH/T 6012-2015 (MH/T6012-2015)
中文名称 航空障碍灯
英文名称 (Aviation obstruction lights)
行业 民航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K73
国际标准分类 29.140.40
字数估计 21,269
发布日期 2015-12-22
实施日期 2016-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MH/T 6012-1999
标准依据 民用航空局行业标准公告2015年第6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6年第1号(总第193号);民航标准复审结论公布
发布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MH/T 6012-2015: 航空障碍灯 MH/T 6012-2015 英文名称: (Aviation obstruction lights) ICS 29.140.40 K 73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代替 MH/T 6012-1999 航空障碍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障碍灯(以下简称障碍灯)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铭牌、 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固定建筑物、构筑物、机场移动物体等障碍物上的障碍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3 术语和定义 3.1光束扩散角 在规定平面上,光强等于该平面上规定最小峰值光强5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 3.2垂直瞄准角 最大光强的出射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 3.3恒光(光强恒定)灯 在某固定点观察时具有恒定光强的灯。 3.4有效光强 闪光灯的有效光强等同于在同等观察条件下产生同等视程的同色恒定发光灯的光强。 4 分类 障碍灯的分类见表1。 5.1 环境要求 障碍灯应能在下列环境中长期运行: a) 工作温度:-40 ℃~55 ℃; b) 相对湿度:0% ~95%; c) 风力:不大于 240 km/h; d) 淋雨:暴露在任意风向的雨中; e) 盐雾:暴露在盐雾环境中; f) 辐照:暴露在太阳辐射下。 5.2 设计要求 5.2.1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障碍灯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GB 7000.1的相关要求。 5.2.2 防触电保护 障碍灯的防触电保护应符合GB 7000.1的相关要求。 5.2.3 结构 障碍灯的结构应坚固,尽可能轻,应能在规定环境要求下长期运行,且便于安装和更换光源。 灯具所有外部可拆卸部件应有防脱落措施,如接线盖板、需现场更换光源的灯罩、外部螺钉等。 灯具和内含有电子电路箱体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 5.2.4 灯罩 灯罩的颜色应均匀。玻璃灯罩应按GB/T 7256-2015中10.2.3的要求进行热冲击试验,试验后灯具应 无龟裂、开裂。若灯罩为塑料罩,则应能抗龟裂、开裂。因暴露于紫外线或臭氧引起的颜色变化及材料 老化应不影响其性能要求。 5.2.5 灯光颜色 5.2.5.1 气体放电型和电热型光源灯光色度 5.2.5.2 固态光源灯光色度 固态光源障碍灯,如发光二极管的色度必须在下列界限之内: 5.2.6 A 型、B型高光强障碍灯安装调整要求 A型、B型高光强障碍灯安装时,应能调整垂直瞄准角,使其角度在0°~8°之间。每个灯具应具备 一个水平仪或其他设备用以设置光束垂直瞄准角,其精度为1°。 5.2.7 控制设备 5.2.7.1 白色闪光障碍灯系统的控制设备 5.2.7.1.1 一般要求 控制设备应能设定系统的闪光频率、闪光顺序和光强,并在距离灯具不大于762 m的情况下实现对 灯具的有效控制。在控制设备或控制线路出现故障时,灯具应继续按规定的频率闪光。在控制设备的 控制光强级电路失效时,所有灯具应保持在其常用的光强级或运行在最高光强级。 5.2.7.1.2 监视 控制设备应能监视每个灯具的运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或故障状态。灯具连续漏闪4次以上或 在白昼运行在错误的光强级均属故障。监视的运行状态应以有信号为正常、无信号为故障的方式表明。 设备应设有适当的电路和接口,用于将系统和单个灯具的正常或故障状态信息传送至远程控制装置(由用户任选或自备)。 5.2.7.1.3 安装 控制设备的控制和监视功能可视情况由设置在一个或分散在几个灯具里的电路来实现,也可由一个 远程控制装置来实现。 5.2.7.1.4 远程控制装置 远程控制装置应能显示每个灯具的运行状态,宜设有闪光频率及顺序、光强等级设置装置及自动/ 手控控制开关,以便在维护或光电控制失效时实行人工控制。 5.2.7.2 红色障碍灯的控制设备 5.2.7.2.1 一般要求 所有红色闪光障碍灯与同一系统中不闪光的红色障碍灯应共设一个控制设备,且在距离灯具不大于 762 m的情况下实现对灯具的有效控制。控制设备应能设定系统的闪光频率并在闪光电路失效时使所有 光源常亮。控制设备宜设有闪光频率、闪光顺序、光强等级设置装置和自动/手控控制开关,以便在维 护或光电控制失效时实行人工控制。内部和外部的照明系统,包括相关系统常亮红灯在内的所有红色闪 光障碍灯应与控制设备相连。 5.2.7.2.2 监视 控制设备应能监视每个灯具的运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或故障状态。灯具连续漏闪4次以上或 在昼间运行均属故障。监视的运行状态应以有信号为正常、无信号为故障的方式表明。设备应设有适当 的电路和接口,用于将系统和灯具的运行状态信息传送至远程报警装置(由用户任选或自备)。 5.2.7.3 双障碍灯系统的控制设备 5.2.7.3.1 一般要求 控制设备应能设定系统中每个灯具的工作模式,且在距离灯具不大于762 m的情况下实现对灯具的 有效控制。在顶层的B型中光强障碍灯中的一个或两个光源失效或顶层的任意一个红色闪光障碍灯失效 的情况下,控制设备应具有使白色障碍灯在规定的夜间光强级上投入运行的功能。控制设备应具备使红 色障碍灯系统和白色障碍灯系统不能同时运行的功能。控制设备应设有闪光频率、闪光顺序、光强等级 设置装置和自动/手动控制开关,以便在维护或光电控制失效时实行人工控制。 5.2.7.3.2 监视 控制设备应对每个单个的B型中光强障碍灯和每一层的B型低光强障碍灯进行正常或故障状态监视。 下述情况均属故障状态: a) B 型中光强障碍灯中的任意一个光源失效; b) 一层 B 型低光强障碍灯中的任何一个光源失效; c) 某个障碍灯的闪光器失效(常亮或全坏)。 监视器的运行状态应以有信号为正常,无信号为故障的方式表明。设备上应设有适当的电路和接口, 用于将系统和单个灯具的正常或故障状态信息传送至远程报警装置(由用户任选或自备)。 5.2.8 电源电压 交流供电障碍灯应能在80%~120%的额定输入电源电压范围内正常运行。直流供电障碍灯应能在 90%~110%的额定输入电源电压范围内正常运行。 5.2.9 浪涌保护 障碍灯及控制装置应能耐受以下波形浪涌,即3 kA、8/20 μs的短路电流脉冲和6 kV、1.2/50 μs 的开路电压脉冲,并配备能耐受上述浪涌的保护器件。 5.2.10 辐射和传导发射 障碍灯应不大于表2所示传导发射限值。在3 m法测试时,系统应不大于表3中辐射发射限值。 5.2.11 警告标志 在内部带有高于150 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电压的壳体外明显处应设置警告标志。壳体内如有电 压高于150 V的高压电容器,还应在壳体内部设置警告标志。 5.2.12 联锁开关 每个电源设备应设有联锁开关,使箱体在打开时,输入电源自动切断,且储能电压在30 s内放电至 50 V以下。每个闪光灯头上应配备联锁开关。 5.2.13 低温保护装置 在-40 ℃以下环境温度运行的障碍灯系统可通过配备低温保护装置等措施来保证其正常运行。 5.2.14 灯具、电源及控制设备安装间距 在灯具、电源及控制设备分别设置的情况下,制造商应明确灯具与电源及控制设备之间允许的最大 距离和最小距离,并将这些数据纳入产品说明书。 5.2.15 光源寿命 电热型光源在额定电压下的额定寿命应不小于2 000 h,LED光源在额定电压下的额定寿命应不小于 50 000 h,气体放电闪光光源的闪光额定次数应不小于107次。 5.2.16 灯具及控制设备免维护性 障碍灯所有组件应在一年之内无需维修且满足各项性能要求。 5.2.17 泄漏电流 各类型障碍灯在各个电源输入端子与灯具外壳之间应能经受交流1 000 V,50HZ或直流1 414 V的试 验电压10 s不击穿,且在室内温度和湿度条件下泄漏电流应不大于10 μA。 5.3 性能要求 5.3.1 光度 5.3.1.1 一般要求 在 5.1 规定的环境温度极限和电源电压偏移为 5.2.8 规定极限的条件下,各种闪光灯具应能在规定 的光束扩散角内发出闪光频率为规定值的有效光强。 闪光灯的有效光强应按公式(1)计算。 5.3.1.2 障碍灯的特性 障碍灯的特性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1.3 低光强障碍灯 低光强障碍灯的特性应符合表4和表5的规定。低光强障碍灯的水平光束扩散角为360°。 A型、B型低光强障碍灯边缘或底部安装用的机械接口宜为G3/4圆柱管螺纹或G1圆柱管螺纹。 5.3.1.4 中光强障碍灯 中光强障碍灯的特性应符合表4和表6的规定。中光强障碍灯的水平光束扩散角为360°。 5.3.1.5 高光强障碍灯 高光强障碍灯的特性应符合表4和表6的规定。 高光强障碍灯的水平光束扩散角为90°或120°,多个灯具可用于360°水平方向的覆盖。 5.3.2 闪光频率和持续时间 5.3.3 系统闪光要求 5.3.3.1 同时闪光灯具 由B型中光强、A型中光强或A型高光强障碍灯中任意一种灯具或由A型中光强或A型高光强障碍灯组 成的障碍照明系统的所有灯具闪光先后差异应不大于1/60 s。 5.3.3.2 顺序闪光系统 顺序闪光灯应满足以下条件: a) 由 B 型高光强、A 型中光强或 B 型中光强障碍灯组成的标志悬链线支持构筑物的障碍灯系统应顺序闪光; b) 该系统应在每个支持构筑物上或附近设置三层障碍灯:一层靠近顶部,一层在底部或悬链线的 最低点的高度上,一层在二者中间; c) 闪光的顺序应为中间层、顶层、底层; d) 各层闪光灯之间的间隔时间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5.3.4 光强级的变化 5.3.4.1 白色障碍灯 白色障碍灯的光强应由一个朝向北方天空的光电装置控制。光电装置根据测定的照度值适时调整障碍灯的光强级。 5.3.4.2 红色障碍灯 如果红色障碍灯设有自动控制,光电装置根据测定的照度值适时调整障碍灯的亮灭。单个B型低光 强障碍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具体的安装条件确定。 5.3.4.3 双障碍灯系统 红色障碍灯如果设有自动控制,光电装置根据测定的照度值适时调整障碍灯的亮灭,并根据测定的 照度值适时调整障碍灯的光强级。 5.3.5 表面色度 表面颜色为黄色,色品坐标应在以下区域界限之内: 6 试验检验方法 6.1 环境试验 6.1.1 低温试验 低温试验应按GB/T 2423.1的规定进行。灯具设备放入温度恒定在-40 ℃的低温箱内,24 h后开灯 运行1 h,开灯后60 s内,障碍灯达到正常的光强和闪光频率。试验后,从低温箱内取出障碍灯进行目 视检查,若发现任何材料变质或损坏均为不合格。对闪光障碍灯测定其在电源电压偏离额定值交流电压 保持在标称值的±20%、直流电压保持在标称值的±10%时的闪光频率。若闪光频率偏离表7的规定或 电容放电式闪光障碍灯从电容器放电至灯管的能量比室温中运行时放电能量有所降低均为不合格。 6.1.2 高温试验 高温试验应按 GB/T 2423.2 的规定进行。灯具设备放入温度恒定在 55 ℃的恒温箱内至少 4 h(温 度达到平衡)。方可开灯进行试验。试验完毕后从恒温箱内取出障碍灯进行目视检查。若发现任何材料 变质或损坏均为不合格。对闪光障碍灯测定其在电源电压偏离额定值交流电压保持在标称值的±20%、 直流电压保持在标称值的±10%时的闪光频率,若闪光频率偏离表 7 的规定或电容放电式闪光障碍灯从 电容器放电至灯管的能量比室温中运行时放电能量有所降低均为不合格。 6.1.3 湿热试验 按 GB/T 2423.3 中规定的地面电子设备湿热试验方法进行湿热试验。灯具和设备经过 3个循环(72 h) 的试验,最高温度应为 55 ℃。试验运行中灯具设备的任何不正常现象或材料变质损坏均为不合格。 6.1.4 风压试验 按照 GB/T 7256-2015 中 6.5.4.2 的规定进行试验。 6.1.5 淋雨试验 按照GB 4208进行防护等级试验。样品应符合IP55等级要求。 6.1.6 盐雾试验 按照GB/T 2423.17进行盐雾试验。样品经历48 h盐雾和48 h干燥后开灯运行。障碍灯不应出现任何 损坏、锈蚀、点蚀或腐蚀(涂层损坏除外)的迹象。 6.1.7 太阳辐射试验(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可选) 按GB/T 2423.24对设备上使用的非金属外部零件进行太阳辐射试验。辐射强度为(1 120±47) W/m2, 24 h 为 1 个周期,其中 8 h 照射,16 h 不照射,共进行 56 个周期。照射期间,试验箱内的温度保持在 55 ℃±2 ℃。任何塑料零件出现粉化、褪色、开裂、起雾或灯具热塑性透镜的颜色变化(变黄)均为不合格。 6.2 常规检验 6.2.1 结构检验 目视检查结构是否符合5.2.3的要求。 6.2.2 灯罩检验 在温度为25 ℃±3 ℃的环境下,以额定电流点亮灯具至少4 h(使障碍灯工作温度稳定),然后关 灯并用温度不大于5 ℃的水浇障碍灯灯罩,循环重......

英文网页English: MHT6012-2015

相关标准: GB/T 7000.201|MH/T 6013|GB/T 7000.201|GB/T 37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