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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MHT6016-2017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MHT6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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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6016-2017 999 MH/T 6016-2017 <=5 航空食品车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MH/T 6016-2017 (MH/T6016-2017)
中文名称 航空食品车
英文名称 Aviation catering vehicle
行业 民航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V57
国际标准分类 49.100
字数估计 25,265
发布日期 2017-01-02
实施日期 2017-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MH/T 6016-1999
引用标准 GB 1495; GB 1589; GB/T 3766; GB/T 4094.2; GB 7258; GB/T 7593; GB/T 7935; GB/T 9969; GB/T 12536; GB/T 12543; GB/T 12544; GB/T 12547; GB/T 12673; GB/T 12674; GB/T 12678; GB/T 14436; GB/T 18384.1; GB/T 18488.1; GB 20891; GJB 150.3A; GJB 150.4A; JB/T 5943; MH
标准依据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公告2017年第1号
发布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食品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标识、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航空食品车(以下简称食品车)。

MH/T 6016-2017: 航空食品车 MH/T 6016-2017 英文名称: Aviation catering vehicle ICS 49.100 V 57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代替 MH/T 6016-1999 航空食品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食品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标识、使用说明 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航空食品车(以下简称食品车)。 注:食品车包括内燃式食品车和电动式食品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食品车所有外购件应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关证明文件及出厂合格证明。 4.1.2 食品车的焊接应符合 JB/T 5943 的规定。 4.1.3 食品车的油漆涂层应符合 QC/T 484 的规定。 4.1.4 食品车零部件的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 QC/T 625 的规定。 4.1.5 食品车采用铆接工艺装配时,铆钉应排列整齐,无歪斜、压伤、松动和头部残缺等现象,所有部位应无锐边或锐角。 4.1.6 食品车各连接件、紧固件应连接可靠,并有防松装置。 4.1.7 食品车在升降作业时,应平稳、可靠、无卡滞现象,无爬行、振颤、冲击及驱动功率异常增大等现象,微动性能良好。 4.1.8 食品车油路、气路系统管路应排列整齐、夹持牢固,不应与运动部件发生摩擦或干涉。 4.1.9 食品车所有电气部件、线束应排列整齐、牢固固定,并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4.1.10 食品车应无漏油、漏气、漏水的现象。 4.1.11 食品车的电气设备的各导线端子应有不易脱落的明显标识。 4.1.12 食品车的操作、保养部位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4.1.13 食品车轴荷不应超过车轴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应与食品车的轴荷相匹配,转向轴轴 荷分别与食品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不小于 20%;驱动轴轴荷应不小于总质量的 25%。 4.1.14 食品车在行驶状态时的高度应不大于 4 m。 4.1.15 食品车应具备其自身运行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功能。 4.2 安全要求 4.2.1 基本安全要求 4.2.1.1 食品车应至少配备一个 8 kg 的干粉灭火器,置于驾驶室内或车体上,且便于取放。 4.2.1.2 食品车应设置升降车厢自动声光报警和倒车声音报警装置。 4.2.1.3 食品车的前平台应设置能锁止、可调节的护栏,不应采用插拔式护栏。护栏高度应不小 于 1 100 mm。护栏在长度方向应能承受 300 N/m 的力,在该力作用下,其变形量不大于 50 mm。 4.2.1.4 底盘前、后桥应设置减震装置。 4.2.1.5 食品车前平台前缘应设置接近航空器保护系统,当前缘距航空器小于 100 mm 时,前平台应停止前伸。 4.2.1.6 食品车应设置安全互锁装置,前平台伸缩部分未完全收回时,车厢不能升降。 4.2.1.7 食品车应设置取力器结合保护装置,在取力器未分离时,食品车应无法行驶。 4.2.1.8 支腿机构应与车厢升降装置互锁。当支腿机构未释放时,车厢上升高度应不大于 2 500 mm; 车厢未降到位时,支腿机构应不能收回。 4.2.1.9 食品车只有档位处于空档或驻车档时,发动机方可启动。 4.2.1.10 食品车应在顶部适当位置设置符合 MH/T 6012 中 C 型低光强度航空障碍灯,控制线路应与点火开关连接。 4.2.1.11 电气线路距燃油箱和燃油管外表面应大于 200 mm,电气线路与燃油管交叉或平行布置时, 应设置安全装置,保证局部电气短路打火时不引发油管失火。 4.2.1.12 食品车电气系统应设置机械式电源总开关。 4.2.1.13 食品车宜设置车载对讲装置,用于车厢人员与驾驶室人员的通讯。 4.2.1.14 食品车宜设置视频监控录像系统。 4.2.2 电动式食品车 4.2.2.1 一般要求 4.2.2.1.1 操纵部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识应符合 GB/T 4094.2 的规定。 4.2.2.1.2 动力蓄电池箱和高压部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动力蓄电池箱应设置清晰可见的标明动 力蓄电池化学类型的标识。 4.2.2.1.3 电动式食品车应具备安全接近功能,在未操控加速踏板时,可平稳起步、低速行驶,且无冲击。 4.2.2.1.4 电动式食品车从“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状态应至少经过两个步骤的操作。应设置 防止未授权人员启动食品车的装置。 4.2.2.1.5 电动式食品车在外接充电时,应具备充电止动功能。 4.2.2.1.6 电动式食品车的充电电路应与底盘隔离。 4.2.2.1.7 断电后,驱动系统应通过正常的电源接通程序方可重新启动。 4.2.2.1.8 操作台上应设置明显的工作状态指示信号,其图型符号应符合 MH/T 0023 的规定。 4.2.2.1.9 采用电压大于 60 V 蓄电池组时,其动力系统应与底盘隔离。 4.2.2.1.10 电动式食品车应设置独立于控制系统的电源切断开关。在驾驶员离开驾驶位 3 s~5 s 后, 应能自动断开行驶主回路。 4.2.2.1.11 行驶电机应设置过电流保护装置,转向电机应设置短路保护装置。当正常行驶状态时,将方 向盘置于最大转向角,转向电机应能够持续稳定工作。 4.2.2.1.12 应在驾驶员手可触及的位置设置一个红色蘑菇型主电源紧急断开开关。应设置一个机械式 动力蓄电池电源切断开关。 4.2.2.1.13 动力系统供电应采用双线回路设计,当辅助电路与动力系统有电连接时,应防止辅助电路电压过高。 4.2.2.1.14 电缆连接器应与动力电缆相匹配并压接牢固,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5。直流电压在 60 V (含)以上的电缆连接器应设置锁止装置。 4.2.2.1.15 应设置动力蓄电池剩余电量达到下限值时的声光警示信号,且应保证食品车在照明供电条 件下,行驶至充电区域(行驶距离不小于 1 km)。 4.2.2.2 绝缘性 4.2.2.2.1 电机绝缘等级应不低于 H 级。 4.2.2.2.2 电机的任何部件都不应使用硅树脂材料。 4.2.2.2.3 在绝缘等级限定温度下工作,漆包线的电气和机械性能不应降低,即使在规定工作制下连 续工作,漆包线不应丧失绝缘性。 4.2.2.2.4 在最大工作电压下,直流电路绝缘电阻的最小值应大于 100 Ω/V,交流电路绝缘电阻的最小值应大于 500 Ω/V。 4.2.2.2.5 爬电距离应符合 GB/T 18384.1 的规定。 4.2.2.3 蓄电池 4.2.2.3.1 蓄电池应置于有盖板的蓄电池箱内。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零部件的间距应不小于 30 mm。 4.2.2.3.2 在盖板上 300 mm×300 mm 面积上施加 980 N 的力时,盖板与接线端面不应发生接触。盖板 在正常使用时应盖紧且不出现移动。 4.2.2.3.3 蓄电池箱及其盖板应设置适当的通风孔,以防止因气体积聚形成危险。 4.2.2.3.4 蓄电池箱的内表面应能抗电解质的化学腐蚀。蓄电池箱应采取防护装置,防止电解质流到地面上。 4.2.2.3.5 蓄电池及其箱体应安装牢固,便于拆装。 4.2.2.3.6 除铅酸电池外的蓄电池应配置电池管理系统和在线绝缘检测装置。 4.2.2.4 电机 4.2.2.4.1 电机及其控制器应符合 GB/T 18488.1 的规定 4.2.2.4.2 行驶电机应采用 S2 60 min 或 S1 工作制;电机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5。 4.2.2.4.3 如果选用转向电机,则应采用 S2 30 min、S2 60 min 或 S1 工作制,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5。转向电机应能保证所受综合应力和温升不引起任何部件失效和过度变形。 4.2.2.4.4 电动式食品车需要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行驶时,应设置电机换向保护装置,确保只有在 食品车停车时方可实现电机换向。 4.3 前平台 4.3.1 前平台由固定部分和活动部分组成。 4.3.2 前平台作业高度应满足所服务机型的要求。 4.3.3 前平台活动部分应动作灵活,无阻卡现象,并能在任何位置可靠地制动。 4.3.4 前平台地板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4.3.5 前平台上应醒目地注明额定载荷。 4.3.6 前平台固定部分应能承受大于 600 kg 的均布载荷,前平台活动部分应能承受大于 350 kg 的均布载荷。 4.3.7 前平台活动部分伸缩量应满足对接航空器的要求,其最大行程应不大于 600 mm。 4.3.8 前平台活动部分宽度应为 800 mm~1 200 mm,其左右移动最大行程应不小于 600 mm。 4.3.9 前平台前端应设置缓冲装置。伸缩部分完全收回时,前平台与航空器对接区域正下方 300 mm 范围内应无部件及其他障碍物。 4.3.10 前平台前缘及其护栏应不影响航空器舱门的开启,与航空器对接后护栏前缘与航空器最大间隙应不大于 150 mm。 4.4 车厢及举升装置 4.4.1 车厢内地板应具备保温、平整、防滑、防渗漏、易于排水,可承受设计载荷;车厢内所有装饰材 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其结构易于清洁。 4.4.2 车厢内侧壁应设置固定餐车的装置,并设置扶手,供作业人员使用。 4.4.3 车厢应设置踏板和拉手,保证车厢下降到最低位置时,方便工作人员上下。 4.4.4 车厢前后应设置方便内外开启、关闭且锁止可靠的保温门。 4.4.5 车厢与前平台应设置升降联动机构。 4.4.6 车厢内应醒目地注明车厢的额定载荷。 4.4.7 车厢内侧壁应设置适当的缓冲护板。 4.4.8 车厢下部应设置食品车维修、保养时防止车厢下落的撑杆或其他可靠的机械锁止装置。 4.4.9 车厢的侧板和顶板应采用保温复合材料,侧板和顶板内外层表面应为食品级,且防光晒、抗雨蚀。 4.4.10 车厢底板承载 3 000 N/m²载荷时,其弹性变形量应小于 6 mm,且不出现永久变形。 4.4.11 车厢内部高度应不小于 1 900 mm。 4.4.12 车厢内部有效宽度宜不小于 2 300 mm。 4.4.13 车厢在额定载荷下,上升时应能在任何位置可靠制动,制动后 15 min,下沉量平均值应不大于 20 mm。 4.4.14 食品车在额定载荷下,车厢升降速度宜为 80 mm/s~150 mm/s。 4.5 支腿机构 4.5.1 食品车应至少配备四个支腿机构。支腿机构应设置安全互锁装置,当支腿机构未复位时,食品车应无法行驶。 4.5.2 支腿机构应具备锁止功能。在行驶状态下,支腿机构不应伸出。 4.5.3 支腿机构在处于收回位置时,不应超出食品车车厢总宽度。 4.5.4 支腿机构应设置黑黄相间反光条,其支腿底盘应为红色。 4.6 控制装置及指示 4.6.1 应至少设置两套控制装置,一套安装在车厢内前部,其它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操作或紧急处置的位置。 4.6.2 每套控制装置应设置紧急停止按钮。 4.6.3 控制装置应设置照明,便于夜间操作。 4.6.4 车厢内外应设置车厢升、降的控制装置,内外控制装置应能互锁。 4.6.5 驾驶室内应设置支腿收放状态指示灯。 4.6.6 配置自动变速器的食品车应设置换挡限制装置,防止车辆未停稳时前进挡与倒档直接转换。 4.6.7 驾驶室内应设置取力器工作状态指示灯。 4.6.8 控制装置用图形符号应符合 MH/T 0023 的规定。 4.7 结构安全系数 4.7.1 食品车的前平台及升降机构等重要承载部件所用的塑性材料,按材料的最低屈服强度计算,结 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2。 4.7.2 食品车的前平台及升降机构等重要承载部件所用的非塑性材料,按材料最小强度极限计算,结 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5。 4.7.3 确定结构安全系数的设计应力,是食品车在额定载荷下作业,结构件内所产生的最大应力值。 设计应力还应考虑到应力集中及动力载荷的影响,结构安全系数的计算见公式(1)。 4.8 稳定性 4.8.1 食品车置于坚固的水平地面上,全部释放支腿,车厢均布承载 1.25 倍额定载荷,上升至最高位 置时,应足够稳定。 4.8.2 食品车在空载并车厢处于最高位置,且抗倾翻力矩为1.2倍的倾翻力矩时,应能承受不小于75 km/h 的风速。风速按公式(2)和公式(3)计算。 4.9 机动性能 4.9.1 食品车的接近角、离去角应不小于 5°,纵向通过角应不小于 3°。 4.9.2 食品车的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 160 mm。 4.9.3 食品车应能在通道圆内通过,通道圆的外圆直径应不大于 25 m。 4.9.4 食品车的最大车速应不小于 25 km/h。 4.9.5 食品车最低稳定车速应不大于 5 km/h,行驶时应平稳、无冲击。 4.9.6 食品车的加速性能和滑行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4.9.7 最高车速不小于 30 km/h 的食品车行车制动应符合 GB 7258 的要求;最高车速小于 30 km/h 的 食品车行车制动应符合 EN 1915-1 的要求。驻车制动应符合 GB 7258 的要求。 4.9.8 电动式食品车在额定载荷状态下,从动力蓄电池满电量开始直到动力蓄电池低电量报警时,应 能连续行驶,电动机、动力蓄电池、控制器等不应出现过热现象。 4.9.9 电动式食品车满载续驶里程应不小于 40 km。 4.9.10 电动式食品车的续航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且样车在检测中的停机次数应不超过 3次,总停车 时间应不超过 15 min。 注:续航能力是指电动式食品车在动力蓄电池充满电的状态下,在一定的作业工况下,能连续行驶的最大距离和最大作业量之和。 4.10 液压系统 4.10.1 应符合 GB/T 3766 的规定,液压元件应符合 GB/T 7935 的规定。 4.10.2 除液压制动装置外,应在液压系统的压力管道容易接近的部位设置压力测试口。 并设置警示标识。 4.10.4 液压系统应设置排气装置。 4.10.5 液压油箱应设置油量计,且清晰地标明允许的最高和最低油面界线。液压油箱的加油口和放油 口应设置合理且操作方便。 4.10.6 液压升降油缸、支腿机构油缸应在缸体上设置安全锁止装置,防止油缸活塞杆意外回缩。 4.10.7 应设置控制油泵取力装置结合和分离的装置。 4.11 照明和信号 4.11.1 车厢、前平台应设置工作照明灯,车厢地板和前平台上表面的照度均应大于 150 lx。 4.11.2 照明灯光不应对飞机驾驶舱内人员产生眩目。 4.11.3 食品车应至少设置表 1所列灯具。 4.11.4 车厢内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在主电源供电中断时应能自动启动, 照度应不小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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