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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MHT6020-2012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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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6020-2012 1049 MH/T 6020-2012 <=6 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MH/T 6020-2012 (MH/T6020-2012)
中文名称 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
英文名称 Commercial aviation fuel quality control & operating procedures
行业 民航行业标准 (推荐)
字数估计 42,425
发布日期 10/4/2012
实施日期 1/8/2012
发布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MH/T 6020-2012: 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 MH/T 6020-2012 英文名称: Commercial aviation fuel quality control & operating procedures ICS 03.120.10 A 00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代替 MH/T 6020-2006 2012-04-10 发布 2012-08-01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验收、接收、中转、储存、发出、加注及检验等各个环节对航空燃料的质量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民用机场的中转油库、机场油库和航空加油站的民用航空燃料质量管理。 5 取样 5.1 取样要求 5.1.1 取样应按 GB/T 4756 或 D 4057 中的操作方法执行,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5.1.2 对不同容器取样时可按下列补充规定进行: a) 对立式罐装燃料取样时,容积大于 50O m3逐罐取样,容积不大于 500 m3的按批取一组合样, 必要时单独取样; b) 对卧式罐装燃料取样时,按批取中部样组成多罐组合样品,必要时单独取样; c) 对桶装燃料按批取样:100 桶以上可从其中 5 个桶取等体积样品组合成组合样;l00 桶 (含) 以下可从其中 4 个桶取等体积样品组合成组合样。下次检验时,按上述方法从另外未取过样的 桶中取一组合样; d) 对燃料质量有争议时,按国家规定的取样方法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法取样。 5.1.3 取样应由经过培训的、有资质的燃料质量检查人员按正确的取样程序并采用合适的取样工具进 行,以确保所取的样品能够真实地代表被取样的燃料。 5.1.4 样品容器应符合 GB/T 4756 或 D 4306 的要求,不应使用塑料或镀锌容器;喷气燃料取样 时不应使用由铜或其合金制成的取样器或取样容器。 5.1.5 样品应从取样口或其他合适的能够直接取到样品的地方采取。 5.1.6 取样时取样人员应站在取样口的上风口位置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打开取样口之前,应 先将取样口周围的积水、污物等清除干净;取样前取样器和容器应用被取样的燃料至少冲洗 3 次并排净; 取样后油罐取样口应铅封或上锁。如果从容器底部的排污管线取样,应先排空管线内存油,对于过滤器 沉淀槽应在带压的情况下从沉淀槽排出样品。 5.1.7 取样器、样品容器及盛接容器应配有有效的等电位连接线和线夹。取样时,取样器与待取样容 器应进行等电位连接;排放取样时,盛接容器与所取样的设施应进行等电位连接;从一个容器向另一容 器倾倒燃料时,二者也应进行等电位连接。 5.1.8 样品容器不应完全被样品充满,应留出至少 10%的上部空间以备样品膨胀。 5.1.9 取样数量应满足检验用量和留样用量;如果客户或其他授权方要求取样,应取双份样品。 5.1.10 取样后样品容器应封严并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取样地点、燃料来源、容器编号、燃料名称(牌号)、 代表产品的数量、样品类型(如点样、组合样等)、检验类别、检验编号、样品编号、取样日期、取样人等。 5.1.11 应对所有样品进行登记,内容包括送样单位、收样人、收样日期、检验日期、来油证件号等。 5.1.12 空运样品时,样品空运容器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认可的设计要求,并按《危险货物安全空 运技术指南》和《危险货物法规》的要求进行运输。 5.1.13 现场取样进行外观检查,应使用容量至少为 1 L 的广口、具塞、洁净透明的玻璃瓶,也可使用 闭路取样器或外观检查容器。如果使用桶,桶应由质量良好的不锈钢制成或镀有白色搪瓷,搪瓷镀层厚 度应小于 2 mm 以使静电荷逸散;桶应配备有效的等电位连接线和线夹。 5.2 航空公司取样 5.2.1 若航空公司要求提取样品是出于检验目的而不是现场外观检查时,应根据与航空公司的供油协 议为航空公司要求的取样提供方便。 5.2.2 取样时航空公司代表与供油单位专业人员应同时在场,以确保样品能真实地代表被取样的燃料。 5.2.3 航空公司应明确取样的目的、用途及取样的数量。 5.2.4 只可在加油车过滤分离器出口或加油车加油接头处提取样品。 5.2.5 取样器和样品容器应洁净,样品容器应符合 GB/T 4756 或 D 4306 规定,取样后样品容器 应封严并贴上标签,标签上宜注明下列内容: a) 样品编号; b) 取样日期及时间; c) 取样人; d) 取样地点; e) 样品类型; f) 容器或加油车编号; g) 燃料批号; h) 燃料名称(牌号); i) 检验项目; j) 航空公司名称; k) 飞机注册号; l) 取样用途; m) 取样部位。 5.2.6 应取双份样品并作内容相同的标记,双方共同铅封;同时准备一个一式两份的文件,分别由供 油单位和航空公司代表签字保管。样品容器和铅封或封条航空公司可自备,也可由供油单位提供,其有 效性应得到双方的认可。 5.2.7 航空公司应将检验结果及时反馈给供油单位。 MH 5.2.8 记录取样的有关细节,并上报有关部门。 5.3 样品保存期限 样品保存期限为: a) 一般检验用样品的留样保存到该批燃料下次检验或该批燃料使用完毕为止; b) 发运外单位燃料的留样一般保存 1个月; c) 测定辛烷值燃料的留样保存 6 个月; d) 专机用燃料的留样保存至本场专机任务完成后 3 d 为止; e) 航空公司取样的留样保存至双方对样品结果无异议为止; f) 判为不合格燃料的留样保存至该批燃料处理完毕为止; g) 客户或其他授权方要求样品的留样保存到允许处理为止。 6 检验 6.1 检验方法 检验应采用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试验方法,包括: a) 石油和石油产品试验方法国家标准; b) 石油和石油产品试验方法行业标准; c) IP 石油及相关产品分析和试验标准方法; d) A标准。 6.2 检验种类 检验可分为外观检查、目视检验、核对检验、重新评定检验、全规格检验、专机检验及专项检验。 6.3 检验项目 6.3.1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即现场检查燃料外观,检查内容包括颜色、颗粒污染物、自由水。合格的燃料应有合适的 颜色,样品应清澈、透明,在环境温度下无颗粒物和不溶解水。外观检查应在清洁透明的玻璃容器中进 行,取样量最少为 1 L。 如果发现任何水分或杂质,应重复取样程序直到得到清澈透明的样品。 注1:各种牌号的航空活塞式发动机燃料被着色以便于识别;喷气燃料的颜色通常在从水白到浅黄的范围内变化。 注2:颗粒污染物通常包含少量的铁锈、沙子、灰尘、纤维状物和水垢等,通常悬浮在燃料中或沉降在容器的底部。 注3:不溶解水(自由水)是在瓶壁上能看到小滴状的水或在样品容器底部能看到大块的水滴,在喷气燃料中能以 云雾状的形式显现(悬浮水)。 注4:“清澈”和“透明”与燃料本身的颜色无关,“清澈”代表燃料中无沉淀物或乳浊现象存在,“透明”代表 燃料透明而无云或雾状现象。 6.3.2 目视检验 目视检验是对燃料的外观和悬浮水含量进行的检验。目视检验的样品应排放至清洁、透明的玻璃瓶、 外观检查容器或现场取样容器中。 6.3.3 核对检验 核对检验是对燃料的外观和密度(见附录 B 中的 B.l)进行的检验,通过比较密度测量结果与来油 的密度值,来评判是否可以接收或发出该批燃料。如果这两个数值(换算为标准密度)之差超过±3 kg/m3 时,表明该批燃料有可能存在问题,在接收或发出该批燃料前应进行调查。 注:对于非贸易结算的密度现场实地测量,可使用数显式模拟密度计。 6.3.4 重新评定检验 重新评定检验是对燃料的相关规定项目(见附录 B 中的 B.l)进行的检验,当所有检验结果符合产 品规格要求时,将检验结果与前次的检验结果进行比较,如果所有差值均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见附录 B 中的 B.2)可确认剩余的未检项目也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所检燃料合格;如果有一个或多个差值超出 可接受的范围,则在查明原因前或在该批燃料全规格检验合格前,不应发出该批燃料。 当超过一个新的批次被接收入罐时: a) 如果设施和情况允许,在取样前应循环油罐内的燃料以确保混合均匀; b) 应考虑每一批次的量,根据计算的结果进行比较; c) 如果超过三个新的批次被接收入罐,应进行全规格检验; d) 当管线或罐底的存油不足罐内油料总量的10%时,可不将其单独作为一个批次处理。 6.3.5 专机检验 专机检验项目见中国民用航空局《专机工作细则》。 6.3.6 专项检验 专项检验的项目视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检验: a) 膜片试验:根据 SH/T 0093、 D 2276/IP 216 或 D 5452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要求 在试验过程中通过膜片的燃料数量为 5 L,包括比色法膜片试验、比色法双膜片试验和重量法 膜片试验。进行比色法试验时应分别记录湿片和干片的颜色评级。 b) 电导率试验:根据 GB/T 6539、 D 2624/IP 274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采用 电导率仪或 类似的得到认可的仪器)。 7 运输、储存和加注设备 7.1 运输设备 7.1.1 输油管线 7.1.1.1 宜根据燃料品种设置管线,做到专线专用。如果同一管线输送两种或两种以上牌号的燃料, 在其连接处应安全有效隔离并有明显标记。 7.1.1.2 库区、机坪供油管线内壁应喷涂经技术鉴定合格符合航空燃料要求的涂料,长输管线内壁宜 喷涂经技术鉴定合格符合航空燃料要求的涂料。 7.1.1.3 库区、机坪供油管线的安装应有一定的坡度,坡度不小于 1:400。 7.1.1.4 机坪管网应设有高点放气、低点排水装置。 7.1.1.5 地井栓应标识清晰。 7.1.1.6 管材不应使用铜合金、镉合金、镀镉、镀锌或塑料材料,也不应使用富锌涂料。如在实施中 必需使用铜合金材料,则铜组分不应超过 35%。 7.1.2 运输船舶 按MH/T 6038执行。 MH 7.1.3 铁路油罐车 7.1.3.1 宜专用于运输同一种牌号的航空燃料。 注:如前一载运输的为同牌号的航空燃料,可视为专用。 7.1.3.2 油罐内部应喷涂经技术鉴定合格符合航空燃料要求的涂料,用铝合金、不锈钢制作的油罐除外。 7.1.3.3 在运输途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灰尘和水分进入罐内。 7.1.4 公路运油车 7.1.4.1 油罐应用铝合金或不锈钢制造,或用低碳钢制造但内部应喷涂经技术鉴定合格符合航空燃料要求的涂料。 7.1.4.2 人孔和测量孔的盖应完全密封,防止水分或杂质进入。 7.1.4.3 宜通过底部的半密封型(安装紧固)装油接头装入燃料。 7.1.4.4 宜专用于运输同一种牌号的航空燃料。 注:如前一载运输的为同牌号的航空燃料,可视为专用。 7.1.4.5 不同牌号燃料的装、卸接头应具有不可互换性。 7.2 储存设备 7.2.1 建库原则 7.2.1.1 油库的设计与建设应保证燃料有足够的沉降时间,不混串,有利于聚污、排污,有利于储存 保管,便于进行燃料的质量监控。 7.2.1.2 确定油罐的容量和数量时,既应以机场高峰期的航空燃料需求量、供给计划和应急储备量为 依据,同时又应考虑一定的余量以备沉降、检验、掺配和洗罐等用途。 7.2.2 储存油罐和回收油罐 7.2.2.1 油罐的设计和建造应能避免水分和灰尘的进入,有便于操作的可以排除沉积的水分和杂质的 低点装置(聚污槽),卧式油罐应设置至少 1:50、立式油罐应设置至少 1:30 坡度的下锥形底到中心聚污槽。 7.2.2.2 储存航空活塞式发动机燃料的油罐应设置压力或真空释放阀(机械阀),储存喷气燃料的油 罐宜安装呼吸阀。防止外物进入的粗孔防护网的孔径应为大约 5 mm(0.25 in)。 7.2.2.3 油罐应安装有带快速阀门的排污管,排污管采用大约 50 mm 直径的耐蚀管材。排污管上应安 装在线取样阀和闭路取样器,应确保水分不会在排污管内聚积。对于立式油罐,排污管应连接到一个容 量不小于 200 L 的不锈钢或有内部涂层的质量检查罐,在质量检查罐的入口处安装一个快速开关阀,锥 底部安装有排污阀。对于其他类型的地上油罐,应用重力自流或排污泵排除底部的水分和杂质。 7.2.2.4 油罐应设置测量孔,用于取样和计量。 7.2.2.5 油罐进、出油管线应单独分开,进油管应在油罐的底部附近,设计时应减少燃料的涡旋。 7.2.2.6 喷气燃料储存油罐宜安装有示位装置和(或)固定在油罐罐壁的不锈钢检查绳的浮动吸油管,航空汽 油油罐宜安装该装置;机场油库储存油罐应安装浮动吸油管,否则油罐出油管线底边应比罐底周边至少高 40 cm。 7.2.2.7 油罐内壁应喷涂经技术鉴定合格符合航空燃料要求的涂料。 7.2.3 过滤装置 7.2.3.1 应根据航空燃料的供应流程设置不同类型的过滤装置,通常情况下: a) 中转油库的接收系统宜设预过滤器、过滤分离器,发油系统应设过滤分离器; b) 机场油库接收系统应设预过滤器、过滤分离器,发油系统应设过滤分离器; c) 灌油点宜设过滤分离器。 7.2.3.2 对于喷气燃料,应安装符合 GB/T 21358、GJB 610 或 API/EI 1581 要求的过滤分离器;对于 航空汽油,应安装 5 μm(标称)或更细的微孔过滤器,或安装过滤分离器。 7.2.3.3 在过滤分离器的进、出口管线上,应设置快速自封式取样接头。 7.2.3.4 过滤器应设有标志牌,标明过滤器编号、检查日期、检查人、清洗日期、清洗人等。 7.2.3.5 应按附录 C的要求对过滤器进行维护、监控和检查。 7.2.4 移动泵及附件 7.2.4.1 移动泵的进出口、胶管两端、加油接头、接油接口等部位应加防护套。 7.2.4.2 应在每天工作完毕后,将移动泵管线内的存油排放干净。 7.3 加注设备 7.3.1 加油车应只装载(加注)单一品种的燃料。 7.3.2 加油车管线及可与燃料接触的相关附件应由铝合金或不锈钢制成,或由内表层经过热镀锡防护 的或喷涂经技术鉴定合格的与航空燃料相容的环氧树脂的中碳钢制成,油罐及主管线不应使用铜合金、 镀镉、镀锌钢或塑料材料。与燃料接触的其他部件使用铜材料的程度应减少到最低限度,且不应使用锌、 锌含量超过 5%的合金或镉合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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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MH 5013|MH/T 6018|MH/T 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