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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MH/T 7003-2017 (MH/T7003-2017) | | 中文名称 |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 | 英文名称 | Security facilities of civil transportation airport | | 行业 | 民航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30,357 | | 发布日期 | 2017-07-06 | | 实施日期 | 2017-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MH/T 7003-2008 | | 引用标准 | GB/T 28181; 建标 130 | | 标准依据 |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公告2017年第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安全保卫设施的项目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中的安全保卫设施。 |
MH/T 7003-2017: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MH/T 7003-2017 英文名称: Security facilities of civil transportation airport
ICS 13.310
A 91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代替 MH/T 7003-2008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安全保卫设施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中的安全保卫设施。
注: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是指在军民共同使用的机场,民航客运、货运使用的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基本要求
4.1.1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应能预防、阻止或延缓针对机场和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提高对异常事件、
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保护机场内人员及财产安全。
4.1.2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包含空侧、陆侧和航站楼的安全保卫设施,由机场围界和道口安全保卫设施、
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设施、视频监控系统、人身和行李的安全检查设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设施、
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设施、配餐和机供品安全保卫设施、机场安全保卫控制中心和业务用房等构成。
4.1.3 机场各功能区及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规定。
4.1.4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或标准的要求。
4.1.5 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机场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 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划分
4.2.1 根据机场年旅客吞吐量,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划分为四类,见表 1。
4.2.2 根据机场所在地区受威胁的程度,可适当提高机场安全保卫等级或安全保卫设施标准。
5 机场布局
5.1 基本要求
5.1.1 机场区域分为空侧和陆侧两个部分,由于航站楼使用性质和相关要求的特殊性,本标准将航站
楼作为一个单独区域进行描述。
5.1.2 设计机场布局时,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应将航班旅客及其行李所使用的区域与通用航空(含
公务航空)所使用的区域分开,四类宜将航班旅客及其行李所使用的区域与通用航空(含公务航空)所使用的区域分开。
5.2 空侧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时,空侧规划和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
a) 周围不应有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危险区域;
b) 周围不应建有可能影响空侧或受空侧影响的设施,如监狱、军事设施(军民合用机场除外)等
具有自身安全保卫要求的设施;
c) 周围不宜有能够藏匿威胁航空器或重要机场设施的人员和物体的隐蔽区域;
d) 周围不应有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学校、酒店、公园或社区设施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
e) 应预留满足需要的运行空旷区域,并且应建有满足快速响应要求的应急反应路线。
5.3 陆侧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陆侧布局应符合公共安全方面的技术规范,以及机场安全保卫和运行安全方面的规定。
5.4 航站楼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5.4.1 航站楼内人员及其物品需经安全检查才能进入的区域为航站楼的空侧,是机场空侧的一部分;
人员及其物品不经安全检查可进出的区域为航站楼的陆侧,是机场陆侧的一部分。
5.4.2 确定航站楼位置时,应通过合理的周边道路规划、隔离疏导设施等设计,缓冲针对航站楼的外来威胁等。
5.5 功能区及设施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5.5.1 航空器活动区
航空器活动区应完全位于空侧和机场控制区内,进入该区域需要实施适当的安保措施。
5.5.2 航空器维修区
航空器维修区可以位于空侧或空侧/陆侧的交界上。由于该区域包含航空器停机坪或机库区域,同
时又涉及到公众进出和供应配送,因此一般属于空侧和围界的一部分。
5.5.3 隔离停机位
隔离停机位应位于航空器活动区,用于航空器遭受到非法干扰时,装卸和检查货物、邮件和机供品,
以及对航空器实施安保搜查。
5.5.4 航空货运区
航空货运区中货运公共区应位于陆侧,货物存放区应位于空侧,货物安检区应位于空陆侧交界上。
5.5.5 车辆治安检查站
车辆治安检查站应位于陆侧。
5.5.6 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与员工停车场均应位于陆侧。
5.5.7 综合交通换乘点
综合交通换乘点应位于陆侧,距离航站楼主体建筑和空侧宜不少于50 m,以防止使用其他交通方式
非法携带爆炸物,对机场造成威胁。
5.5.8 道路交通车辆蓄车区
道路交通车辆蓄车区是指出租车、机场巴士和其他道路交通车辆在进入航站楼外待客区域之前的指
定区域,应位于陆侧,距离航站楼主体建筑和空侧围界应不少于50 m。
5.5.9 租赁车辆停放区
租赁车辆停放区应位于陆侧,距离航站楼主体建筑和空侧围界应不少于50 m。
5.5.10 航空器救援和消防设施
航空器救援和消防设施的位置应符合应答时间要求的相关规定。
应建有地方救援车辆从陆侧快速到达空侧救援位置、空侧消防车快速到达陆侧救援位置的道路。
5.5.11 爆炸物处理区
爆炸物处理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在空侧或陆侧。
位于空侧的爆炸物处理区距离航空器停机位、航站楼和油库等区域应不少于100 m,位于陆侧的爆
炸物处理区距离变电站、空管设施、机场工作区、机场生活区等区域应不少于100 m,从而减少爆炸冲
击波造成的伤害。
通往爆炸物处理区的道路应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类路面,以满足防爆罐的运输要求。
6 空侧
6.1 基本要求
6.1.1 应封闭管理,并根据机场安全保卫等级,设置相应的围栏(墙)、入侵报警系统、通行管制、
视频监控系统、道口安全保卫设施和照明设施等。
6.1.2 应对机场空陆侧隔离设施加以保护,防止武器、爆炸装置等违禁物品和未经授权人员非法进入
机场控制区,同时应注意对设置在通风道、排水道、地下公用设施、隧道和通风井等连接机场控制区和
公共活动区通道上的隔离设施的保护。
6.2 航空器活动区
6.2.1 应设置安全保卫照明设施,对航空器停机位实施照明,照度应满足航空器监护和视频监控系统正
常工作的要求。一类、二类、三类机场还应配备移动照明设施,以便对机场任何没有固定照明设施或照
度不足的地点提供临时照明。
6.2.2 应设置隔离停机位,并配备安全保卫照明设施。无条件设置固定照明设施的,应配备移动照明设施。
6.2.3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航空器停机位和隔离停机位中停放的航空器实施监控,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6.2.4 隔离停机位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与其他停机位之间以及与其他设备(车辆)停放位置、建筑物或公共区域的距离应不小于100 m;
离主要平行滑行道或跑道的距离宜不小于 100 m;小于 100 m 的,当该区域停放受到威胁的航
空器时,100 m 距离内的滑行道或跑道应关闭;
b) 不应位于燃气管道、航空燃油管道、地下电力和通信电缆之上,同时应考虑机场的主风向和航
空器的起降航线,从而当航空器起火或者散发危险物质时,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影响;
c) 应避免设置在可从陆侧主要道路看到该区域的位置,以防止因旁观造成道路阻塞和事故;
d) 应满足机场应急处突的需要。
6.2.5 下穿跑道或滑行道的隧道,净高度应不低于 4.5 m,并应设置视频监控、照明等安全保卫设施。
6.2.6 对于实施航空器区域监护的区域,安全保卫设施还应满足相关规定。
6.3 航空器维修区
6.3.1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工作现场实施监控。
6.3.2 与航空器活动区相通的通道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物品和车辆进入。
6.4 公务航空和通用航空停放区
6.4.1 应与公共航空运输所使用区域隔离。没有隔离的,应采取与公共航空运输相同的安全保卫措施。
6.4.2 通往公务航空、通用航空停放区的滑行道,不应与公共航空运输所使用的停机坪相邻。如相邻,
应采取与公共航空运输相同的安全保卫措施。
7 陆侧
7.1 基本要求
7.1.1 可以俯视航空器活动区的陆侧区域,应设置物理隔离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防止未经授权人员
进入或者向空侧投掷物品。
7.1.2 应配备报警、消防和防爆等设备,用于机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7.1.3 应根据需要设置车辆治安检查站、治安执勤点。
7.1.4 毗邻空侧的建筑物,其面向空侧的门窗应封闭或加装密集型防护网等,防止人员从建筑物进入
空侧或向空侧传递物品。
7.2 陆侧道路
7.2.1 陆侧道路的设计,应满足快速应急反应和救援的要求。
7.2.2 陆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进出机场的路口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驶向和驶离航站楼的车辆实施监控;
b) 应预留有人值守的车辆治安检查站的空间,从而在机场威胁等级提高时,能满足对驶向航站楼
方向的人员和车辆实施检查的要求;一类、二类机场的车辆治安检查站与航站楼直线距离宜不
少于 100 m,以防止利用车辆破坏航站楼或其他设施;
c) 应在航站楼、可能的车辆检查区域附近设置警用车辆停放和集结区域,或设置应急车道。集结
区域和应急车道设计应满足机场应急处突的要求。
7.2.3 公共道路与跑道或滑行道之间的立体交叉区域,应宽敞明亮,无死角,便于检查,并设置防攀
爬、视频监控、照明和广播等设施,防止人员、物品和车辆从公共道路进入空侧,以及对立交桥结构进行破坏。
7.3 车辆治安检查站
7.3.1 车辆治安检查站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对可疑人员和车辆做进一步检查时,不会对后续人员和车辆的通行造成影响;
b) 为应急车辆预留停放空间;
c) 远离机场重要基础设施,并不应对本地交通造成影响。
7.3.2 车辆治安检查站设施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配备阻止车辆通行的路障设施;
b) 应配备安全保卫设施,提供充足的照明,以满足对车辆和驾乘人员实施防爆检查的要求;
c)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安全检查现场实施监控;
d) 应配备应急通讯和报警设施。
7.4 治安执勤点
治安执勤点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7.5 停车场和停车管理系统
7.5.1 航站楼主体建筑周边 50 m 范围内(包括地下)不应设置公共停车场。
7.5.2 新建航站楼地下不应设置员工停车场和员工车辆通道。航站楼地下已设有员工停车场和员工车
辆通道的,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在入口处设置通行管制设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车辆进入;入口处应
具备在机场威胁等级提高时,对车辆及驾乘人员实施安全检查的条件。
7.5.3 一类、二类机场应建立停车场管理系统,三类、四类机场宜建立停车场管理系统。该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进出车辆号牌进行自动识别并记录。记录保存时限应不少于 90 d;
b) 员工停车场应设置身份查验设备;
c) 应具有车辆号牌黑名单管理和报警功能。
8 航站楼
8.1 基本要求
8.1.1 航站楼应实行分区管理。各区域应根据需要设置封闭管理、安全检查、通行管制、报警、视频
监控和防爆等安全保卫设施。
8.1.2 航站楼旅客流程设计应做到国际旅客与国内旅客分开,国际到达、出发旅客分流,国际、地区
中转旅客再登机时应经过安全检查。
8.1.3 航站楼的空侧和陆侧之间应设置非透视物理隔断,隔断净高度应不低于 2.5 m。公共区域一侧
不应有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防止未经授权人员和物品非法进入候机隔离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
统(物理隔断为全高度的情况除外),对物理隔断实施监控,并应能及时发现人员和物品的非法进入。
8.1.4 应对连接公共活动区和机场控制区的通风道、排水道、地下公用设施、隧道和通风井等进行物
理隔离,并对隔离设施加以保护,防止未经授权人员和物品非法进入机场控制区。
8.1.5 空陆侧隔离设施的拆卸装置均应设在空侧,分区管理隔离设施的拆卸装置均应设在安全侧。
8.1.6 空调回风口不应设置在人员可接触的区域,否则应位于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内。
8.1.7 航站楼内应设置安全保卫、应急疏散等标识,标识应置于明显位置。
8.1.8 同一电梯或楼梯应只能通往具有相同权限的控制区域。同一电梯或楼梯可通往不同权限控制区
域的,应设置有效的安全保卫设施,防止不同权限控制区域或空陆侧之间出现互通的情况。
8.1.9 航站楼内布局应视野开阔、合理,尽可能减少有可能隐匿危险物品或装置的区域,便于安全检查。
8.2 公共活动区
8.2.1 应在航站楼内售票处、乘机手续办理柜台、安全检查通道等位置设置告示牌、动态电子显示屏
或广播等,以便及时告知旅客安全保卫相关信息。
8.2.2 航站楼内售票柜台、乘机手续办理柜台、行李传送带等设施的结构应能防止非授权人员和物品
由此进入机场控制区。
8.2.3 应配备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如防爆罐、防爆球和防爆毯等。
8.2.4 从公共活动区俯视观察到机场控制区的所有区域,均应采用物理隔断隔离,隔断净高度应不低
于 2.5 m。公共区域一侧不应有可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防止人员非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应设置
视频监控系统(物理隔断为全高度的情况除外),对物理隔断实施监控,并应能及时发现人员和物品的非法进入。
8.2.5 应急疏散门属于空陆侧隔离设施的,应满足空陆侧隔离设施要求,并对其内外两侧区域实施视
频监控。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疏散门应能自动、通过消防控制室远程控制、通过机械装置或破坏易
碎装置等方式打开,并伴有声光警报。
8.2.6 公共活动区内检修通道、燃料管道、综合管廊等出入口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并位于视频监控
覆盖范围内,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员利用;如有必要,应设置防入侵报警设施。
8.2.7 应配备对寄存的小件行李实施安全检查的设备,小件行李寄存处应能锁闭。
8.2.8 垃圾箱应位于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内,并便于检查。
8.2.9 卫生间门前区域应位于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内,对进出卫生间人员实施监控。
8.2.10 公用设备间、杂物间、管道井等封闭空间应设有锁闭装置,灭火器储存柜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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