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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MT/T 661-2011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MT/T 6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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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661-2011 155 MT/T 661-2011 9秒内发货PDF 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MT/T 661-2011 (MT/T661-2011)
中文名称 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 for electrical apparatus used underground mine
行业 煤炭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D98
国际标准分类 73.100.99
字数估计 29,215
发布日期 2011-04-12
实施日期 2011-09-01
旧标准 (被替代) MT/T 661-1997
引用标准 GB/T 156; GB/T 191; GB 311.1; GB/T 762; GB 1984; GB 1985; GB/T 2423.1; GB/T 2423.2; GB/T 3309; GB 3836.1-2000; GB 3836.2-2000; GB 2836.3; GB 3836.4; GB/T 4026; GB 4208; GB/T 4728; GB/T 5094.1; GB/T 7159; GB/T 11022-1999; GB/T 12173; GB/T 13384; GB 14048.1-2006; GB 14048.2; GB 1
标准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发布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简称电器设备)。

MT/T 661-2011: 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MT/T 661-2011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 for electrical apparatus used underground m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代替MT/T 661-1997 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简称电器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分类 3.1 电器设备的分类见附录A。 3.2 电器设备的产品型号应按MT/T 154.2的规定编制。 4 一般要求 4.1 电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及各自产品标准的规定,均应送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应取得“防爆合格证”或“矿用合格证”。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或“矿用合格证”的产品,其他厂生产时,仍须重新履行检验程序。 4.2属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电器设备,应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程序,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3 电器设备应根据井下使用场所,符合表1规定的型式的要求,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报省(区)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 4.4 电器设备的标称电压应符合GB/T 156的规定,一般交流电压(额定电压)推荐为36 V、127 V、380 V、660 V、1140 V、3300 V、6000 V、10000 V等。 4.5 电器设备的额定电流应符合GB/T 762的规定。 4.6 电器设备的额定频率一般为50 Hz。 4.7 电器设备一般为8h工作制,其他由各自产品标准规定。 4.8 电器设备应配备必要的配件、附件、专用工具及随机文件。重要电子插件应配备两套,一般的应配备一套,便于用户使用、管理、维修。随机文件应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 5 技术要求 5.1 正常使用条件 电器设备在下列条件下应能可靠工作: a) 周围空气温度为-5℃~+40℃”,且在24h内的平均温度值不超过35℃。 b) 安装地点的海拔高度:低压电器设备不超过2000m²,高压电器设备不超过1000m³。 c) 周围空气相对湿度:最高温度为40℃时,空气的相对湿度不超过50%,在较低的温度下可以允许有较高的相对湿度,例如20℃时达90%。对由于温度变化偶尔产生的凝露应采取特殊的措施。 d) 使用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按4.3的规定。 e) 在无腐蚀性、破坏绝缘的气体或蒸汽环境中。 f) 在无显著振动与冲击的场所。 g) 在有防止滴水和液体浸入的场所。 h) 污染等级为3级。 5.2 结构与防爆要求 5.2.1 外壳材料 防爆电器外壳材质按不同的防爆型式和使用场所应分别符合GB 3836.1-2000中第7章和第8章的规定以及GB 3836.2-2000中附录A及附录C的规定。矿用一般型电器外壳材质应符合GB/T 12173有关材质的规定。 5.2.2 外壳冲击强度 外壳应能承受GB 3836.1-2000中23.4.3.1规定的冲击试验,冲击试验能量见表2。采用机械危险程度等级低的冲能进行试验的电气设备,应在防爆合格证号后面加上符号“×”。 5.2.3 外壳防护等级 外壳防护等级根据不同的防爆型式和使用场所,增安型应符合GB 3836.3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本质安全型应符合GB 3836.4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矿用一般型应符合GB/T 12173防护等级的规定。 5.2.4 外壳的紧固及紧固件 5.2.4.1 防爆型电器设备的紧固件应符合GB 3836.1-2000中第9章的规定(本质安全型除外),隔爆型电器设备的紧固件还应符合GB 3836.2-2000中第10章的规定。矿用一般型电器设备的紧固件 1) 电器设备使用在周围空气温度高于+40 ℃或低于一5℃时,参照GB 14048.1-2006中6.1.1的注的规定。 2) 低压电器设备安装在海拔高于2000m处,参照GB 14048.1-2006中6.1.2的注的规定。 3)高压电器设备安装在海拔高于1000m处,按GB/T 11022-1999中2.2.1的规定进行换算相关的参数。 应符合GB/T 12173的规定。 5.2.5标志、联锁及警告牌 5.2.5.1 电器设备外壳的明显处应设置清晰和耐久的标志,防爆型电器设备的标志应符合GB 3836.1一 2000中第27章的规定,矿用一般型电器设备的标志应符合GB/T 12173的有关规定。 5.2.5.2 电器设备的联锁装置应符合GB 3836.1-2000中第10章的规定。 5.2.5.3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电气设备,采用快动式门盖的外壳应设有联锁装置,当电源接通时外壳门盖不能打开;外壳门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采用螺栓紧固的外壳门盖允许用警告牌代替,警告牌应标有“严禁带电开盖”的字样。 5.2.5.4 直流电压高于60V,交流电压高于36 V的电器设备凡开盖或取下设备零部件后可能触及带电部分时应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的防护罩和“当心触电”或“有电”的警告牌。 5.2.5.5 用隔离开关联锁的结构,应在触头断开位置明显可见或通过手柄位置能正确判断触头的状态。 5.2.5.6 内装电容器、热元件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结构的电器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间隔应 符合GB 3836.1-2000中开启外壳门、盖的允许时间的规定。应设有时间间隔的警告牌,其时间间隔由产品标准规定。 5.2.6 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的结构 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按不同的结构型式加以选用,矿用一般型应符合GB/T 12173电缆引入装置规定,防爆型(本质安全型除外)的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应符合GB 3836.1-2000中第16章的规定,隔爆型电缆和导线的引入及连接还应符合GB 3836.2-2000中第12章的规定。 5.2.7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电器设备进出线端子不同电位裸露导电部位之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和最小爬电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对外部导线连接时其最小值为3mm。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GB 3836.4的有关规定,本质安全电路接线端子与非本质安全电路接线端子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 mm。 5.2.8 接地连接件 电器设备应设有专用接地连接件,应符合GB 3836.1-2000中第15章的规定,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4有关接地导体、连接和端子、变压器结构、接地用连接件的规定。 5.2.9 表面温度 电器设备表面可能堆积煤尘时,其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50℃;当电器设备表面不会堆积或采取措施防止堆积煤尘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450℃。电器设备的实际最高表面温度应在铭牌上标示出来,或在防爆合格证号之后加符号“×”。 5.2.10 矿用一般型电器设备 在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设备可用矿用一般型,其标志为“KY”。矿用一般型电器设备的含义是专为煤矿井下条件生产的非防爆的电器设备。矿用一般型电器设备应符合GB/T 12173的规定。 5.2.11 矿用隔爆型电器设备 在煤矿井下具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设备可用隔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