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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MZ/T 033-2012 (MZ/T033-2012) | | 中文名称 | 地名文化遗产鉴定 | | 英文名称 | Appraisal for historic-cultural heritage of geographical names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44 | | 国际标准分类 | 07.040 | | 字数估计 | 6,672 | | 标准依据 |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8号(总第152号) | | 发布机构 | 民政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地名文化遗产鉴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千年古城(都), 千年古县, 千年古镇, 千年古村落, 甲骨文、金文地名, 少数民族语地名, 著名山川, 以及近现代重要地名文化遗产的鉴定。 |
MZ/T 033-2012
Appraisal for historic-cultural heritage of geographical names
ICS 07.040
A44
备案号:36900-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地名文化遗产鉴定
2012-06-21发布
2012-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3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华中、孙秀东、刘保全、李炳尧、许启大、宋久成、李诗洋、张伟、张清华。
地名文化遗产鉴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名文化遗产鉴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甲骨文、金文地名,少数民族语
地名,著名山川,以及近现代重要地名文化遗产的鉴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地名语词具有的语种、读音、书写、含义及其演变等内涵。
2.2
地名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历史、地理等特征。
2.3
地名语词文化和地名实体文化的总和。
2.4
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名文化。
3 基本原则
地名文化遗产应符合下列特征:
a) 历史悠久,具有重要的传承价值;
b) 地名语词文化内涵丰富,或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处于濒危状态;
c) 地名实体文化内涵丰富,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d) 知名度高,长期稳定,或需要长期保持稳定。
4 要求
4.1 千年古城(都)
4.1.1 建城1000年左右,现为中等规模以上城市。
4.1.2 专名沿用至今,或专名更名后沿用时间长,有重要影响,知名度高。
4.1.3 古城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
4.1.4 古地名群的历史文化内涵丰富,所指代的古建筑价值高、保存较好,街道格局基本保存完整,传
统风貌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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