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NB/T 31003-2011 -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NB/T 31003-2011 | 1199 | NB/T 31003-2011 | <=5 | 大型风电场并网设计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NB/T 31003-2011 (NB/T31003-2011) |
| 中文名称 | 大型风电场并网设计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Design regulations for large-sale wind power connecting to the system |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F1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180 |
| 字数估计 | 30,395 |
| 发布日期 | 2011-07-28 |
| 实施日期 | 2011-11-01 |
| 引用标准 | GB/T 12325-2008; GB 12326-2008; GB/T 14549; GB/T 15945-2008; GB/T 15543-2008; GB/T 20320-2006; DL 755-2001; DL/T 1040; SD 131-1984; SD 325-1989;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安全[2006]34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
| 标准依据 | 国家能源局2011年第4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大型风电项目:1.规划容量在200MW及以上的新建风电场或风电场群项目。2.直接或汇集后通过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与电力系统连接的新建或扩建风电场。 |
NB/T 31003-2011: 大型风电场并网设计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NB/T 31003-2011 英文名称: Design regulations for large-sale wind power connecting to the system
ICS 27.180
F 11
备案号: J1271 2011
共 能源、行
1 总则
1.0.1 为使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设计更好地贯彻国家电力建设
方针政策,规范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大型风电项目:
1 规划容量在 200MW及以上的新建风电场或风电场群项目。
2 直接或汇集后通过 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与电力系
统连接的新建或扩建风电场。
1.0.3 风电场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电力系统接纳风电能力
3.0.1 风电场并网设计应开展包括电力系统接纳风电能力的专题研究。
3.0.2 电力系统接纳风电能力研究应统筹考虑能源资源情况、风
电出力特性、电力系统负荷特性、电源结构和调频调峰能力等因
素,分析风电有效容量,研究风电消纳方向,提出电力系统接纳
风电能力和输电方案等,并对风电开发规模和进度提出建议。
3.0.3 风电有效容量应以提高电力系统接纳风电能力,提高风力
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例为目标,根据风电出力特性,综合比
较电力系统调峰能力和工程经济性等因素确定。
4 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
4.0.1 风电场接入系统电压等级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 风电场的规划容量、送电距离和送电容量及其在系统的地位与作用。
2 简化接线。
3 调度运行与事故处理的灵活性。
4 对提高电网稳定的作用。
4.0.2 风电场送出线路应按照风电装机容量选择。风电场群通过
500kV C 或 750kV)电压等级汇集送出的线路,其导线截面选择
应考虑风电有效容量,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4.0.3 风电场升压站变电容量应按照风电装机容量选择。对于通
过 220kV C或 330kV)汇集升压至 500kV C或 750kV)电压等级
接入公共电网的风电场群,其汇集站变电容量选择应考虑风电有
效容量,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4.0.4 风电场及所接入的公共连接点配置的元月容量应结合风
电场实际接入系统情况,通过风电场接入系统无功专题研究来确
定,应按照分层分区的原则进行配置,并应具有灵活的无功调节
能力与检修备用。无功配置须满足如下要求:
1 在公共电网电压处于正常范围内时,风电场应能控制并网
点电压偏差在额定电压的-3%~+7%范围内。
2 无功调节速度应能满足电网电压调节需要。必要时,加装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4.0.5 风电场开发商应提供可用于电力系统仿真计算的风电机
组、风电场控制系统模型和参数,用于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的规划和设计。
5 风电场技术规定
5.1 风电场有功功率
5.1.1 风电场应具有有功功率调节能力,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
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系统调度部门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
5.1.2 风电场有功功率变化率限值应根据电力系统的调频能力
及其他电源调节特性确定。
5.1.3 在系统调频容量不足的情况下,可降低风电场有功功率。
5.1.4 在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或者特殊运行方式下,若风电场的运
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可将风电场解列。事故处理完毕,电力系
统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应尽快恢复风电场的并网运行。
5.2 凤电场有功功萃预测
5.2.1 风电场应去有有功功率预测能力,可提供 0~72h 短期以及
15min~4h 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测值,预测值的时间分辨率为 15min。
5.3 凤电场无功功率
5.3.1 风电场应具备无功功率控制能力,配置无功电压控制系统。
5.3.2 风电场升压站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通过主变压器分接
头调整风电场内电压,确保场内风电机组正常运行。
5.3.3 风电场要充分利用风电机组的无功容量及其调节能力,风
电机组的无功容量不能满足系统电压调节需要时,根据风电场接
入系统无功专题研究,应在风电场集中加装满足要求的无功补偿装置。
5.4 凤电场电能质量
5.4.1 当风电场所接入的公共连接点的闪变值满足 GB 厅 12326-
2008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谐波值满足 GB/T 14549 《电
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三相不平衡度满足 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的规定时,风电场应能正常运行。
5.4.2 风电场在所接入的公共连接点引起的电压变动 d (%)应满足表 5.4.2 的要求。
5.4.3 风电场所接入的公共连接点的闪变干扰值应满足GB 12326-
2008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的要求。风电场引起的公共
连接点上长时间闪变值按照风电场装机容量与公共连接点上的干
扰源总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5.4.4 风电场所接入的公共连接点的谐波注入电流应满足 GB/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风电场向公共连接点注入谐
波电流允许值按照风电场装机容量与公共连接点上具有谐波源的
发供电设备总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5.5 凤电场二次部分
5.5.1 风电场二次部分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NB IT 31003 - 2011
1 风电场的二次设备及系统应符合电力二次部分技术规范、
电力二次部分安全防护要求及相关设计规程。
2 风电场与电网调度部门之间的通信方式、传输通道和信息
传输由电网调度部门做出规定,包括提供遥测、遥信、遥控、遥
调信号以及其他安全自动装置的种类,提供信号的方式和实时性要求等。
5.5.2 风电场向电网调度部门提供的信号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 单台或分组风电机组运行状态。
2 风电场实际运行机组数量和型号。
3 风电场并网点电压。
4 风电场高压侧出线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流。
5 高压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位置。
6 风电场测风塔的实时风速和风向。
5.5.3 风电场继电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风电场相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二次回路的设
计、安装应满足电网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的要求。
2 对并网线路,宜在系统侧配置距离保护,有特殊要求时,
也可配置纵联电流差动保护。
3 风电场应配备故障录波设备,该设备应具有足够的记录通
道并能够满足故障记录的技术规定。故障录波设备应具备接入数
据传输通道传至电网调度部门的功能。
5.5.4 风电场调度自动化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风电场应配备计算机监控系统(或远动终端 RTU)、电能
量远方终端设备、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调度数据网络接入设
备等,并满足电力系统二次系统设备技术要求。
2 风电场调度自动化系统远动信息采集范围接电网调度自
动化系统远动信息接入规定的要求接入信息量。
3 风电场电能计量点(关口)应设在风电场与电网的产权分
界处,产权分界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计量装置配置应按电网
公司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4 风电场调度自动化、电能量信息传输直采用主/备信道的
通信方式,直送电网调度部门。
5 风电场调度管辖设备供电电源应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
CUPS)或站内直流电源系统供电。在交流供电电源消失后, UPS
电源带负荷运行时间应大于 4伽nin 。
6 风电场应配置相角测量单元 CPMU)。
7 风电场应采用与电网调度部门统一的 GPS 时钟系统。
8 风电场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相关规定。
5.5.5 风电场通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风电场接入系统应具备两条路由通道,其中至少有一条光缆通道。
2 风电场与电力系统直接连接的通信设备[如光纤传输设
备、脉码调制终端设备(PCM)、调度程控交换机、数据通信网、
通信监测设备等]需有与系统接入端设备相一致的接口与协议。
3 风电场内的通信设备配置按相关的设计规程执行。
6 风电机组技术规定
6.1 有功功率控制
6.1.1 风电机组应具有有功功率控制能力,接收并自动执行风电
场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当风电机组有功功率在额定出力的
20% 以上时,其应具备有功功率连续平滑调节的能力。
6.1.2 风电机组应具有就地和远端有功功率控制的能力。
6.2 无功功率控制
6.2.1 风电机组应满足功率因数在超前 0.95 至滞后 0.95 的范围内动态可调。
6.3 频率调节
6.3.1 电网频率变化在 49.5Hz~50.5Hz 范围内时,风电机组应具有连续运行的能力。
6.3.2 电网频率低于 47.5Hz 时,风电机组的持续运行能力根据风
电机组允许运行的最低频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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