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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NY 5070-2002 (NY5070-2002) | | 中文名称 |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 | 英文名称 | Pollution-free food. Aquatic Drugs Residue limited | | 行业 | 农业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B4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120.10 | | 字数估计 | 10,194 | | 发布日期 | 2002-07-25 | | 实施日期 | 2002-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NY 5070-2001 | | 引用标准 | NY 5029-2001; NY 5071; SC/T 3303-1997; SN 0197-1993; SN 0206-1993; SN 0208-1993; SN 0530-1996 | | 采用标准 | CAC-1995, MOD; EEC 2377-1990, MOD; FDA, MOD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 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
NY 5070-2002
Pollution-free food.Aquatic Drugs Residue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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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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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 NY5070-2001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是对 NY5070-2001《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的修订。
本标准的修订主要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兽药残留》(“ResidueofVeterinary
DrugsinFoods”)第二版第三卷(1995修订)和《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CodexMaximum
ResidueLimitForVeterinaryDrugsinFoods”),同时根据我国水产品贸易情况参考了欧盟法规(EEC
ToleranceforResidueofNewAnimalDrugsinFood]以及日本、加拿大、韩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
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并结合我国水产品养殖生产过程中渔药的使用情况。
本标准保持了原标准的结构形式;在内容上保留了原标准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删除了目前我国水
产养殖中没有使用的药物,修订了氯霉素测定方法,增加了附录 A、附录 B,同时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和
补充。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出入境检疫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德庆、李晓川、李兆新、冷凯良、林黎明、宜齐、吴建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507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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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5029-2001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N0206-1993 出口活鳗鱼中睧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530-1996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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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
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
残留。
.
要求
. 渔药使用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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