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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Q/BQB 425-2014 (Q/BQB425-2014) | | 中文名称 | 热镀铝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 | | 英文名称 | Hot dip galvanized steel sheet and strip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 中标分类 | QBQ | | 字数估计 | 11,145 | | 发布机构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Q/BQB 425-2014: 热镀铝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
Q/BQB 425-2014 英文名称: Hot dip galvanized steel sheet and strip
1 范围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技术条件
热镀铝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
代替 Q/BQB425‐2009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热浸镀铝锌合金钢板及钢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尺寸、外形、技
术要求、检验和试验、包装、标志及检验文件等要求。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生产的厚度为 0.22mm~2.0mm 的热镀铝锌合金镀 层钢板及钢带,以下简称钢板及钢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3 术语和定义
3.1 热镀铝锌合金镀层 hot‐dip aluminum‐zinc alloy coating(AZ) 连续热镀铝锌生产线生产的、
由铝锌合金组成的镀层,镀层中铝的质量百分数约为 55%, 硅的质量百分数约为 1.6%,
其余成分为锌。
3.2 拉伸应变痕 stretcher strain marks 冷加工成形过程中,由于时效的原因,钢板或钢带出现不
均匀变形,导致钢板或钢带发生局 部塑性变形,最终会在钢板或钢带表面呈现与拉伸方向
成一定角度的一系列平行线状的
褶皱或不规则折线、不规则表面扭曲等有损表面外观质量的缺陷。
4 分类和代号
4.1 钢板及钢带按用途分类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4.2 钢板及钢带按表面质量区分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4.3 镀层重量的表示方法示例如下: 钢板:上表面镀层重量/下表面镀层重量,例如:
50/50,单位为 g/m2。 钢带:外表面镀层重量/内表面镀层重量,例如:60/60,单位为g/m2。
4.4 镀层种类、表面结构、表面处理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5 订货所需信息
5.1 订货时用户需提供下列信息:
a) 产品名称(钢板或钢带);
b) 本产品技术条件号;
c) 牌号;
d) 尺寸及其精度(包括厚度、宽度、长度、钢带内径等);
e) 不平度精度;
f) 镀层重量;
g) 表面处理;
h) 表面质量;
i) 重量;
j) 包装方式;
k) 其他。
5.2 如订货合同中未注明尺寸及不平度精度、表面质量级别、表面结构、表面处理及包装方
式,则以尺寸为普通精度、不平度为普通精度、表面质量级别为 FB、表面结构为正常锌花、 表
面处理为耐指纹处理,并按供方提供的包装方式供货。
6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6.1 钢板及钢带的公称尺寸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6.2 钢板及钢带的公称厚度指基板厚度和镀层厚度之和。
6.3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附录 A(规范性附录)的规定。
6.4 钢板通常按理论重量交货,也可按实际重量交货;理论重量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 B(规范
性附录)的规定。钢带通常按实际重量交货。
7 技术要求
7.1 化学成分
7.1.1 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7.1.2 钢板及钢带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 222 的规定。
7.2 冶炼方法 钢板及钢带所用的钢采用氧气转炉冶炼。
7.3 交货状态
通常情况下,钢板及钢带经热镀(退火)或热镀(退火)加平整后交货。
7.4 力学性能
7.4.1 表 6 和表 7 规定了钢板及钢带适用的拉伸试样方向。拉伸试样为带镀层的试样。
7.4.2 对于表 6 中牌号为 DC51D+AZ、DC52D+AZ 和表 7 中所有牌号的钢板及钢带的钢板及钢
带,应保证自制造后 1 个月内,钢板及钢带的力学性能符合表 6 和表 7 的规定;对于表 6
中其他牌号的钢板及钢带,应保证其自制造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钢板及钢带的力学性能符合表 6 的规定。
注:通常把产品检验文件中的签发日期规定为产品的制造完成日期。
7.4.3 当钢板及钢带按指定零件供货时,供需双方可商定一个满足该零件加工需求的力学性
能范围作为验收基准,此时,表 6~表 7 规定的力学性能将不再作为交货的依据。
7.4.4 由于时效的影响,钢板及钢带的力学性能会随着储存时间的延长而变差,如屈服强度
和抗拉强度的上升,断后伸长率的下降,成形性能变差等,建议用户尽早使用。
7.5 拉伸应变痕
7.5.1 拉伸应变痕的要求仅适用于表面质量级别为 FC 的钢板及钢带。
7.5.2 拉伸应变痕的要求不适用于表 6 中牌号为 DC51D+AZ 和 DC52D+AZ 和表 7 中规定牌号的钢板及钢带。
7.5.3 对于表 6 中其他牌号的钢板及钢带,应保证其自制造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使用时不出现拉伸应变痕。
7.6 镀层粘附性 镀层粘附性应采用适当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除非另行规定,试验方法由供方选择。
7.7 镀层重量
7.7.1 可供的公称镀层重量范围为 30/30 g/m2~90/90 g/m2。
7.7.2 推荐的公称镀层重量列于表 8 中,如需方有特殊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亦可提供其
它镀层重量。 注:随着镀层重量的增加,产品的成形性能和焊接性能可能会变差,因此,在确定镀层重
量时,应考虑产 品加工时的成形性要求和焊接性要求。
7.7.3 镀层重量每面三点试验平均值应不小于相应面公称镀层重量,单点试验值应不小于相
应面公称镀层重量的 85%。
7.8 表面质量
7.8.1 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应有漏镀、镀层脱落、裂纹等影响用户使用的缺陷。
7.8.2 钢板及钢带按表面质量区分应符合表 9 的规定。
7.8.3 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因此钢带允许带缺陷交货,但有缺陷的部
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 6%。
7.9 表面结构钢板及钢带的表面结构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7.10 表面处理
7.10.1 钢板及钢带通常以化学钝化和/或涂油的表面处理方式交货。在通常的包装、运输、
装卸和储存条件下,供方应保证自制造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钢板及钢带不产生表面黑锈。
注:通常把产品检验文件中的签发日期规定为产品的制造完成日期。
7.10.2 在钢板及钢带的运输或储存过程中,所有的表面处理方式都只能对产品表面提供临时 保
护,产品表面颜色可能会发生变化。
7.10.3 对于表面涂油处理的钢板及钢带,其表面保护效果主要取决于储存时间的长短。随着
产品储存时间的延长,表面防锈油的油膜分布会越来越不均匀,可能在局部区域产生裸露点,
并可能产生黑锈和摩擦痕。不同的防锈油油品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特性。
7.10.4 用户应根据其自身的产品加工工艺、涂漆方法、涂漆设备等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表面 处理
方式,并尽量缩短钢板及钢带的储存时间。
7.10.5 选择合适的表面处理方式,可减轻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黑锈和摩擦痕的倾向,同时 能改
善后续加工过程中涂漆层的粘附性,并对镀层起保护作用。
7.10.6 对后道加工需进行磷化和喷漆处理的,不推荐采用钝化处理方式。
7.10.7 对于含涂油的表面处理方式,需方应保证其脱脂设备所使用的清洗剂不会损伤镀层质量。
7.10.8 如用户指定采用表面不处理方式(U),应在合同中注明。对该类型产品在搬运、储存
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黑锈、划伤及摩擦痕等表面缺陷,供方将不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7.10.9 可供选择的表面处理方式如下:
7.10.9.1 铬酸钝化(C)和无铬钝化(C5) 该表面处理可减少产品在运输和储存期间表面产生黑锈。采
用铬酸钝化处理方式,存在表面 产生摩擦黑点的风险。无铬钝化处理时,对钝化膜中有害人
体健康的六价铬物质进行限制。 7.10.9.2 铬酸钝化+涂油(CO)和无铬钝化+涂油(CO5) 该表面
处理可进一步减少产品在运输和储存期间表面产生黑锈。无铬钝化处理时,对钝化膜 中有害人
体健康的六价铬物质进行限制。
7.10.9.3 普通耐指纹(N)和无铬耐指纹(N5) 该表面处理可减少产品在运输和储存期间表面产生黑
锈,同时耐指纹膜可以提高电子或电气 产品表面的耐汗渍玷污性。无铬耐指纹膜对有害人体
健康的六价铬物质进行限制。
7.10.9.4 涂油(O) 该表面处理可减少产品在运输和储存期间表面产生黑锈,所涂的防锈油一般不作
为后续加工 用的轧制油和冲压润滑油。
7.10.9.5 不处理(U) 不进行化学钝化,涂油和涂敷耐指纹膜等表面处理,该类型产品在搬运、储存
和使用过程中 易产生白锈、划伤及摩擦痕等表面缺陷。
8 检验和试验
8.1 钢板及钢带的表面质量用肉眼检查。
8.2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应采用合适的量具进行测量。厚度测量部位为距边部不小于
20mm 的任意点。
8.3 拉伸试验应按照 GB/T 228.1 的方法 B。为了改善测量结果的再现性,推荐采用横梁位移
控制方法,测屈服强度速率为 5%Lc/分钟(Lc 为试样的平行长度)。试样位置距边部应不小于50mm。
8.4 检测镀层重量时,应按图 1 所示位置进行取样,单个试样的面积不小于 5000mm2。
8.5 钢板及钢带应按批检验,每个检验批由不大于 30 吨的同牌号、同规格、同一镀层重量、
同表面处理的钢材组成。对于单个卷重大于 30 吨的钢带,每卷作为一个检验批。
8.6 每批钢板及钢带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方法、取样位置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
8.7 供方可采用不同的检验和试验方法进行验收测试。发生争议时,应采用本技术条件规定
的检验和试验方法及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测试。
8.8 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
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复验 结
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如复验不 合格,
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逐件重 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9 包装、标志和检验文件
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及检验文件应符合 Q/BQB400 的规定。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
可在订货时协商。
10 数值修约规则数值修约规则应符合 GB/T 8170 的规定。
11 牌号近似对照
本技术条件牌号与国内外技术规范牌号的近似对照见附录 C。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A.1 厚度允许偏差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允许偏差
A.1.1 对于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小于 260MPa 的钢板及钢带,其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
A.1.2 对于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不小于 260MPa,但小于 360MPa 的钢板及钢带,以及牌号为
DC51D+AZ 和 S550GD+AZ 的钢板及钢带,其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A.2 的规定。
A1.3 比 PT.B 更严的厚度允许偏差要求,可在订货时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A.2 钢板及钢带的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A.3 的规定。比 PW.B 更严的宽度允许偏差要求,可
在订货时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A3 长度允许偏差 钢板的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A.4 的规定。
A.4 不平度(Flatness)
A.4.1 不平度允许偏差要求仅适用于钢板。钢板的不平度是将钢板自由放置在测量平台上,
测得的钢板下表面和测量平台之间的最大距离。
A.4.2 对规定最小屈服强度小于 260MPa 的钢板,不平度最大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A.5 的规定。
A.4.3 对规定最小屈服强度不小于 260MPa,但小于 360MPa 的钢板,以及牌号为 DX51D+AZ.
和 S550GD+AZ 的钢板,其不平度最大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A.6 的规定。
A.4.4 比 PF.B 更严的宽度允许偏差要求,可在订货时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A.4.5 对于规定最小屈服强度不小于 360MPa 的钢板,其不平度最大允许偏差可由供需双方在订货时协商。
A.4.6 当用户对钢带进行了充分的平整矫直后,表 A.5,表 A.6 的规定值也适用于用户由钢带切成的钢板。
A.5 脱方度(Out of Squareness)
A.5.1 钢板应切成直角。
A.5.2 钢板的脱方度(u)可采用投影法测量,也可采用对角线法测量。采用投影法测量时,脱
方度(u)即为钢板宽边(宽度)向钢板纵边(长度)的垂直投影长度,如图 A.1 所示。此时,脱方
度(u)应不大于钢板实际宽度的 1%,
A.5.3 采用对角线法测量时,应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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