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QB/T 2951-200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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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T 2951-2008 | 85 | QB/T 2951-2008 | 9秒内发货PDF | 洗涤用品检验规则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QB/T 2951-2008 (QB/T2951-2008) |
| 中文名称 | 洗涤用品检验规则 |
| 英文名称 | Inspecting Rules for Detergent Products |
| 行业 |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04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35 |
| 字数估计 | 9,978 |
| 发布日期 | 2008-03-12 |
| 实施日期 | 2008-09-01 |
| 引用标准 | GB/T 2828.1; GB/T 13173.1-1991; GB/T 10111-2007; GB/T 15500-1995 |
| 标准依据 | 发改委公告2008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洗衣粉、洗衣液、洗衣皂、香皂、餐具洗涤剂、沐浴剂、洗手液等各类洗涤用品的检验分类、检验项目、抽样方案、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洗衣粉、洗衣液、洗衣皂、香皂、餐具洗涤剂、沐浴剂、洗手液等各类洗涤用品的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 |
QB/T 2951-2008: 洗涤用品检验规则
QB/T 2951-2008 英文名称: Inspecting rules for detergent produ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951-2008
洗涤用品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衣粉、洗衣液、洗衣皂、香皂、餐具洗涤剂、沐浴剂、洗手液等各类洗涤用品的检验分类、检验项目、抽样方案、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洗衣粉、洗衣液、洗衣皂、香皂、餐具洗涤剂、沐浴剂、洗手液等各类洗涤用品的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于本标准。
4检验分类
4.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材料要求项目若已知其性能指标,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检),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有较大改变,或设备改造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4.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包装外观要求、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按产品标准具体规定执行)。
4.3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时,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一定全检,可针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以及产品重要性能和理化指标等项目进行重点检验。必要时应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但原则上应征得本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
5组批规则
产品按批交付及抽样验收,一次交付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等级、同一批号或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
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采用标准检验,符合采用标准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商标、类型、规格、等级、净含量、采用标准编号、批号或生产日期、质量指标等。
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相关合同验收,必要时可按6.1规定在一个月内抽样验收或提交仲裁。
6抽样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检验批
检验批量的确定:
a)在生产或包装现场抽样,由生产企业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一批量产品;
b)在生产企业、交货地点的仓库抽样,批规定为在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一批量产品的全体。
6.1.2抽样实施
包装外观要求、净含量检验的样本按GB/T2828.1二次抽样方案随机抽取单位产品,允许将检验后完好无损的样本单位放回原批中。
感官、理化指标检验的样本应根据检验批量大小按表1确定样本大小,应用随机抽样方法(附录A)随机抽取样本单位,也可从包装外观要求检验后的样本中随机抽取。
6.1.3样本检验
包装外观要求的不合格分类和检验水平及接收质量限(AQL)见表2。
6.2型式检验
6.2.1型式检验时,包装外观要求、净含量、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检验项目应以交收检验结果为准,不再重复抽取样本。
6.2.2型式检验时,卫生指标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个单位产品,按产品标准规定检验。
6.3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项目依据产品质量监督需要由任务组织单位具体确定。
6.3.1检验批
检验批的产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销售领域的商品,并符合产品保质期或限制使用日期要求。
检验批量的确定:
a)在生产或包装现场抽样,由生产企业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一批量产品;
b)在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以及零售现场抽样,批规定为在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一批量产品或商品的全体。
6.3.2抽样实施
抽样由检验任务委托单位或指定的检验机构派遣持有抽样通知书的专业人员到指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抽样人员在生产企业实施抽样时,应有企业代表陪同。
根据检验批量大小按表1确定样本大小,应用随机抽样方法(附录A)并随机抽取样本箱(包)及样本单位。
从每个样本箱(包)中随机抽取2个样本单位,使检验样品总量不小于6kg。若取2个样本单位不够时,可适当增加抽取个数;若过多,应集中后,二次随机抽取,但不应少于3个样本单位,其中应有1个样本单位不参与检验,供辨别产品真伪。
所抽样品应严密包装,防止损坏,应加贴封条,防止拆封,注明抽样单位、抽样人、抽样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指定检验机构。
抽样过程中应有必要的抽样记录。
在试验条件下,将抽取的检验样品按GB/T 13173.1一1991规定分样,块状固体按附录B分样,留取试验样和封存样于密封容器中,容器应洁净、干燥、防潮、密闭,标签应注明检验流水号和分样日期。封存样应贮存于干燥、通风的环境中,密封保管三个月。
6.3.3样本检验
样本检验按6.1.3进行。
7判定和复检规则
7.1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结果按GB/T 2828.1判定合格与否。当出现A类不合格批产品时,允许生产企业经适当处理该批产品后再次提交检验,再次提交检验按二次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当出现B类不合格批产品时,允许生产企业经适当处理该批产品后再次提交检验或由交收双方协商处理,再次提交检验按二次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
7.1.2检验合格后,应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给予剔除或调换。
7.1.3净含量的检验按JJF 1070-2005判定合格与否。
7.1.4感官、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的检验结果按产品标准判定合格与否。如果检验结果有指标出现不
合格项时,可按6.1.2规定再次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1.5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商请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的结果为最后判定依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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