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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QB/T 4079-2010 (QB/T4079-2010) | | 中文名称 | 按摩基础油、按摩油 | | 英文名称 | Massage Base Oil, Massage Oil | | 行业 |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42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70 | | 字数估计 | 10,197 | | 发布日期 | 2010-11-22 | | 实施日期 | 2011-03-01 | | 引用标准 | GB 5296.3; GB/T 26516; QB/T 1684; QB/T 1685; JJF 107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监督发[2007]1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标准依据 | 工科(2010)第126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按摩基础油、按摩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按摩基础油、按摩油产品, 不适用儿童按摩产品。 |
QB/T 4079-2010: 按摩基础油、按摩油
QB/T 4079-2010 英文名称: Massage base oil, Massage oil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按摩基础油、按摩油
QB/T 4079-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安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寒洲、金其璋、李慧良、沈敏、何乔桑、徐伟东、王群、康薇、李琼、梅家齐。
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按摩基础油、按摩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按摩基础油、按摩油产品,不适用儿童按摩产品和眼部按摩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T 26516按摩精油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7]1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按摩基础油massage base oil
由精制植物油、矿油、抗氧剂等原料混合制成,用于稀释按摩精油和/或人体皮肤按摩的油状产品。
3.2
按摩精油massage essential oil
由一种或多种精油和/或净油及为提高其质量而加入的该精油/或净油中含有的香料成分和适量的溶剂、抗氧剂等混合制成的对人体皮肤起护理作用的产品。该产品不是直接使用于人体皮肤上的化妆品,需用按摩基础油适当稀释后以涂抹或按摩方法施于皮肤。
3.3
按摩油massage oil由按摩精油和按摩基础油配制而成的按摩产品。
4分类
按摩基础油按植物油的种类分为:橄榄油、霍霍巴油、甜杏仁油、红景天油、小麦胚芽油、鳄梨油、葡萄籽油、米糠油等。
5要求
5.1 按摩基础油、按摩油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监督发[2007]1号的规定。按摩油所使用的按摩精油应符合GB/T 26516的要求。
5.2感官、理化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
5.5 包装外观要求
应符合QB/T 1685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6.1.1 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6.1.2 气味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6.2理化指标
6.2.1 酸值按附录A的方法检验。
6.2.2 过氧化值
6.2.3 皂化值
按附录C的方法检验。
6.3 卫生指标按卫监督发[2007]1号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按JJF 1070附录中D.3或D.4的相对密度法检验。
6.5 包装外观要求
按QB/T1685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执行。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销售包装的标志
8.1.1按摩基础油应标注产品添加的植物油种类。
8.1.2按摩油应标注下列内容:
a)按摩精油的种类和含量;
b)产品添加按摩基础油的植物油种类;
c)避免接触眼部四周;
d)不可内服;
e)孕妇、婴幼儿、高血压、肾病、癫痫、皮肤破损者勿用。肌肤敏感者,皮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f)避光、密封、低温贮存。
8.1.3其他标志按GB 5296.3执行。
8.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应采用能避光的玻璃瓶或陶瓷瓶密封包装,其他按QB/T 1685执行。
8.3 运输
必须轻装轻卸,按箱子的图示标志堆放。避免高温、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8.4 贮存
应贮存在低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源。贮存时必须距地面20cm,距内墙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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