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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QB/T 4839-2015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QB/T 48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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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4839-2015 135 QB/T 4839-2015 9秒内发货PDF 软体家具 发泡型床垫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QB/T 4839-2015 (QB/T4839-2015)
中文名称 软体家具 发泡型床垫
英文名称 Upholstered furniture - Foam mattress
行业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81
国际标准分类 97.14
字数估计 9,987
发布日期 2015-07-14
实施日期 2016-01-01
引用标准 GB/T 3920-2008; GB 5296.6; GB/T 6344-2008; GB/T 6670-2008; GB/T 9640; GB/T 10807-2006; GB 15979-2002; GB 17927.1-2011; GB 17927.2-2011; GB/T 18446-2009; GB/T 24451-2009; QB/T 1952.2-2011; GB/T 212-2008; GB/T 2828.1-2012
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 第49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10号(总第190号)
发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体家具发泡型床垫的术语和定义、代号、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为130 mm及以上的发泡型床, 厚度小于130mm的发泡型床垫可参照执行。

QB/T 4839-2015: 软体家具 发泡型床垫 QB/T 4839-2015 英文名称: Upholstered furniture. Foam mattress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839-2015 软体家具发泡型床垫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体家具发泡型床垫的术语和定义、代号、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为130mm及以上的发泡型床垫,厚度小于130mm的发泡型床垫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代号 4产品分类 4.1产品的主要设计尺寸 4.2按内芯材料分类 4.2.1 乳胶床垫 内芯材料以天然乳胶或合成乳胶为主的发泡型床垫。 4.2.2 聚氨酯床垫 内芯材料以聚氨酯材料为主的发泡型床垄。 4.2.3混合型床垫 内芯材料以乳胶、聚氨酯材料或其它软质衬垫物混合的发泡型床垫 5 要求 产品应符合表3规定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一般试验条件 6.1.1 试验准备 试验前,试样应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标准环境下至少陈放24h,陈放平衡期间,床垫应保持平整、空载状态。试验应在室内进行。 试验中,可使用合适的方法防止床垫的移动,如使用挡块、胶带和别针等。如床垫的硬度能调节,试验中的床垫硬度的设置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如果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确床垫软硬程度不一致,应使用同型号的两件床垫,分别在床垫的软硬面进行试验。 6.1.2 测量精度 除有其他规定,力的测量应精确到±5%;质量的测量应精确到±0.5%;尺寸的测量应精确到±1mm;载荷垫的位置应精确到±5mm。 6.1.3地面 试验的地面应刚性、水平、平整。 6.2 试验装置 6.2.1 挡块 用来防止试件移动,但不限制试件倾翻的装置,其高度不大于12mm。如因试件结构特殊,可使用较高的尺寸,但其最大高度应以刚好防止试件移动为宜。 6.2.2平板 平板用于测量床垫的外形尺寸,推荐尺寸为2000 mm×2400 mm。表面应坚硬、水平、平整。平板的总体平整度公差应为2mm/1000 mm。 6.2.3 铝合金方管 截面尺寸为40mm×40mm,壁厚为2mm;长约3000mm,直线度为2mm/1000mm;质量为 (2500±12.5)g。 6.3 尺寸偏差 按QB/T 1952.2-2011中6.3进行测量。 6.4 床垫铺面对角线偏差 按QB/T1952.2-2011中6.4进行测量。 6.5其他外观及感官检验 表3中序号5~18共14项。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1x~6001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下检验,其中浮线长度采用误差不大于±0.6mm/m的钢直尺测量。有争议时,由3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的结论为评定值。 6.6面料物理性能 面料耐干摩擦色牢度按GB/T 3920-2008的规定进行试验。 6.7 回弹率 按GB/T 6670-2008规定的方法A进行试验。 6.8 拉伸强度 按GB/T 6344-2008的规定进行,试验速度(500±50)mm/min,试样厚度10 mm,有效标距50mm,试验5个。 6.9干热老化后的拉伸强度变化率 按GB/T 9640规定进行干热老化试验,试验温度为(105±2)℃,放置16h,再按6.8测量拉伸强度,并计算老化后变化率。 6.10 质量变化 取试样规格为100mm×100 mm,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标准环境下至质量恒定后称重(mo)后,放置温度为(105±2)℃烘箱中48h老化称取质量(m₁),并计算质量损失。 质量损失=(mo- m₁)/mo×100% 6.11 灰分 按GB/T 212-2008方法A的规定进行试验。 6.12 复原时间 按GB/T 24451-2009附录A的规定进行试验。试样数量3个。 6.13压陷硬度及老化变化率 按GB/T 10807-2006中7.2方法A的规定进行老化试验,并计算老化后变化率。 6.14致病菌 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菌按GB 15979-2002进行试验。 6.15 甲醛释放量 按QB/T 1952.2-2011中6.12进行试验,取样应包括床垫整体(铺垫料和芯料)。 6.16 阻燃性 家庭用发泡型床垫阻燃性能的评价按GB 17927.1的规定进行;公共场所用发泡型床垫阻燃性能的评价按GB 17927.2的规定进行。 6.17抑螨性能 按QB/T1952.2-2011中6.11进行。 6.18二异氰酸酯单体 按GB/T 18446-2009规定进行。 6.19 耐久性 按QB/T 1952.2-2011中6.15进行。 6.20产品标志 检查产品是否有标志,并检查标志的内容是否符合8.1的规定。 6.21 使用说明 检查产品是否有使用说明,并检查标志的内容是否符合8.2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付时进行的检验,表3中序号1~18、44、45共20项是出厂检验项目。 7.2.2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但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 据GB/T2828.1-2012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质量接受限(AQL)为 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4进行。 7.2.3 出厂检验结果的评定 7.2.3.1 单件产品的基本项目均合格,且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大于3项,则该件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2.3.2批产品的评定,按表4规定抽取样品量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Ac),则评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Re),则评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3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 第5章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仲裁项目除外)。 7.3.2型式检验的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1次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1年;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3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套)样品,1件(套)送检,1件(套)封存。 7.3.4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7.3.5 型式检验结果的判定 产品经检验,基本项目均应合格,且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大于3项,则该件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3.6复验规则 产品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品的,当对检验结果又异议要求复检时,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对不合格项目及因试件损坏未检项目进行检验,并按7.3.5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复验”。 8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 产品主要使用场所; c) 执行标准编号; d)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e) 中文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8.2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编写应符合GB 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