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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QC/T 1048-2016 (QC/T1048-2016) | | 中文名称 | 客车应急锤 | | 英文名称 | Bus emergency hammer | | 行业 | 汽车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T42 | | 字数估计 | 13,158 | | 发布日期 | 2016-04-05 | | 实施日期 | 2016-09-01 | | 标准依据 |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Notice No. 17 of 2016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应急锤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
QC/T 1048-2016: 客车应急锤
QC/T 1048-2016 英文名称: Bus emergency hamm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收标准
QC/T 1048-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丹阳市车船装饰 件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志盛工贸有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 限公司、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瑞华、刘万里、李德兴、周维毅、裴志浩、谢翠颖、叶占国、赵先森、华伟、王安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应急锤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M2、M₃ 类客车使用的客车应急锤,其他类型客车使用的应急锤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客车应急锤(以下简称“应急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 技术文件制造。
4.1.2 应急锤锤头应为钢质实心结构。锤头圆锥顶部镶嵌硬质合金,硬度不小于1300 HV10。
4.1.3 应急锤锤柄应有防滑及保护柄设计。锤柄、支架所用的非金属材料应为阻燃、低烟、无毒(低 毒)、无卤的非延燃性材料,其阻燃性应符合GB 7258 的有关规定。
4.1.4 应急锤所用材料应满足 GB/T 30512 的要求。
4.1.5 应急锤锤头周边应无飞边毛刺,表面应防锈。
4.1.6 应急锤锤柄、支架周边应无飞边毛刺,表面平整、无变形。颜色应采用红色,无色差,能耐受 微酸、微碱。
4.1.7 应急锤锤头与锤柄应装配紧密、牢固。
4.1.8 应急锤与支架配合可靠,无松脱现象,紧急情况下应易于取出。
4.1.9 当应急锤从支架取出时,应具有声响报警功能。报警装置工作时,报警声响在离地高度为 1000mm、 水平距离为2500mm 处应不小于75 dB(A)。
报警装置如安装电池,应便于更换,并注明 电池安装位置及更换周期。
4.2 尺寸及质量要求
4.2.1 应急锤锤头锥尖至锤柄手握部分中心的距离l≥130mm, 锤柄手握部分内空尺寸l₁≥85 mm(见图1)。
4.2.2 应急锤锤头直径 d≥14 mm,锤头前倾角β≤20°;锤头圆锥锥角a≤60°,锤头锥尖曲率半径为0.2 mm(见图1)。
4.2.3 应急锤锤头质量≥70 g, 应急锤总质量(不含支架)≥170 g。
4.3 安装要求
4.3.1 应急锤通常放在支架内,支架应安装于应急窗邻近处,且易于看见和取用,安装高度位于车 辆地板面上方1000 mm~1700mm。
4.3.2 应急锤支架应固定牢靠。应急锤放入支架后,锤头锥尖应有防护。车辆运行期间,应急锤的 零部件不应出现干扰噪声和异常振动。
4.4 耐温性能
4.4.1 耐低温性能。
应急锤(含支架)应按GB/T 28046.4—2011 中5.1.1.1的低温贮存试验要求,在(-40±2)℃低 温下,按GB/T 2423.1 中试验 Ab 的规定试验方法进行,持续24 h。
低温贮存试验后,其功能状态应 达到GB/T 28046.1—2011 的 C 级要求。
4.4.2 耐高温性能。
应急锤(含支架)应按GB/T28046.4—2011 中5.1.2.1 的高温贮存试验要求,在(85±2)℃高温 干热下,按GB/T 2423.2 中试验 Bb 的规定试验方法进行,持续48 h。
高温贮存试验后,其功能状态 应达到GB/T 28046.1—2011 的 C 级要求。
4.5 低温抗跌落性能
应急锤(含支架)应按表1的试验条件进行1.5 m 跌落试验。试验后,应急锤锤头应无变形、无 脱落,锤头的锥尖应无变化,应急锤不应出现裂纹及松脱现象,
报警装置应工作正常。
5 试验方法
5.1 阻燃性试验
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试验按GB 8410 的规定进行。
5.2 低温抗跌落性能试验
5.2.1 应急锤按表1 的试验条件,在低温中放置2 h 后进行跌落试验。样品从低温箱取出应在5 min内完成跌落试验。
5.2.2 将应急锤(装于支架上且报警指示灯水平朝上)从1.5 m 高度自由下落于水泥地面上(水泥 地面由强度等级C30 的混凝土制成,厚度至少20 cm),连续2次。
5.2.3 应急锤试验结果应符合4.5的要求。
5.3 报警装置试验
5.3.1 将应急锤从固定支架中取出,报警装置应发出声响报警,采用声级计测试,试验结果应符合
4.1.9的要求。
5.3.2 测量用声级计应满足 GB/T3785.1 规定的1级声级计的要求;测量时应使用“A”频率计权 特性和“F ”时间计权特性;测量前后,
应使用符合 GB/T 15173规定的1级声校准器按制造厂规定对 声级计进行校准。
5.3.3测量应在开阔的混凝土平坦地面且反射声影响较小的场所进行。在正式测量之前,应先测量背景噪声,背景噪声应小于70 dB(A)。
5.3.4 声级计传声器应与报警装置发声源放在同一离地高度,此高度为1000 mm, 传声器至报警 装置发声源水平距离为2500 mm, 且指向发声源,
并按图2位置的3个测量点分别进行测量。
5.3.5 测量时,分别记录每个测量点的声级计显示的最大声级,取3个测量点测量结果中的最大值 作为最终测量结果。
5.3.6 测量样品报警声与背景噪声差值大于等于10dB(A) 时,该测量值不做修正;测量样品报警 声与背景噪声差值小于3 dB(A) 时,
该测量值无效;测量样品报警声与背景噪声差值为3 dB(A)~9 dB(A) 时,测量值应减去表2中的修正值。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应急锤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套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文件。
6.2.2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3的规定进行。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或已定型产品易地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2年不少于1 次检验;
d)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按表3的规定进行。
6.3.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数应能保证型式 试验的需要,但最少不少于2套。
6.3.4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要求。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则应抽取加倍数量的样品,对不合格 的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锤头锥尖的硬度检验不合格时,不应重新抽样,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识
7.1.1 产品标识。
每个产品应在明显部位标明:
a) 产品名称及商标;
b) 产品型号或代号;
c) 生产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d) 生产企业名称。
7.1.2 包装箱标识。
产品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识:
a) 产品名称及商标、型号、规格;
b) 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c) 生产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d)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
e) 包装箱体积尺寸、每箱产品数量及总质量;
f)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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