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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RB/T 198-2015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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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T 198-2015 959 RB/T 198-2015 <=5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通用要求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RB/T 198-2015 (RB/T198-2015)
中文名称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通用要求
英文名称 Accreditation general requirement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中标分类 A00
国际标准分类 03.120.20
字数估计 24,215
发布日期 2015-12-02
实施日期 2016-07-01
引用标准 GB/T 27000-2006; JJF 1001-2011
标准依据 国认科(2015)71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6年第1号(总第193号)
发布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进行鉴定能力认可的基本要求、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活动的机构, 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鉴定活动范围的大小。本标准可为鉴定机构建立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提供指南, 也可为其客户、管理部门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进行确认或承认提供参考。

RB/T 198-2015 Accreditation general requirement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CS 03.120.20 A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 通用要求 2015-12-02发布 2016-07-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4.1 公正性 2 4.2 保密性 2 4.3 独立性 2 5 管理要求 2 5.1 组织 2 5.2 管理体系 3 5.3 文件控制 4 5.3.1 总则 4 5.3.2 文件的批准和发布 4 5.3.3 文件变更 4 5.4 委托受理 4 5.5 分包 5 5.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5 5.7 服务客户 6 5.8 投诉 6 5.9 不符合鉴定工作的控制 6 5.10 改进 7 5.11 纠正措施 7 5.11.1 总则 7 5.11.2 原因分析 7 5.11.3 纠正措施的选择和实施 7 5.11.4 纠正措施的监控 7 5.11.5 附加审核 7 5.12 预防措施 7 5.13 记录的控制 8 5.13.1 总则 8 5.13.2 技术记录 8 5.14 内部审核 8 5.15 管理评审 9 6 技术要求 9 6.1 总则 9 6.2 人员 10 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11 6.4 鉴定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11 6.4.1 总则 11 6.4.2 方法的选择 11 6.4.3 非标准方法 12 6.4.4 方法的确认 12 6.4.5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13 6.4.6 数据控制 13 6.5 设备 13 6.6 测量溯源性 14 6.6.1 总则 14 6.6.2 鉴定的特定要求 15 6.6.3 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15 6.7 抽样和取样 15 6.8 检材(样本)的处置 16 6.9 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 16 6.10 鉴定文书 16 6.10.1 总则 16 6.10.2 鉴定文书的格式 17 6.10.3 鉴定文书的信息 17 6.10.4 解释和说明 18 6.10.5 从分包方获得的鉴定结果 18 6.10.6 鉴定文书的审核 18 6.10.7 鉴定文书的电子传送 18 6.10.8 鉴定文书的修改 18 参考文献 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在符合GB/T 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所有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 求基础上,参照了ISO/IEC 17020:2012《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行的要求》和ILAC-G19:08/2014 《法庭科学机构认可指南》部分内容。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安部物证鉴定 中心、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 查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丹舟、王彦斌、宋桂兰、白庆华、沈敏、刘烁、方建新、花锋、牟峻、周颂东、张大明、 刘力、冯涛、陈霞、赵炳南。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 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进行鉴定能力认可的基本要求、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活动的机构,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鉴定活 动范围的大小。本标准可为鉴定机构建立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提供指南,也可为其客户、 管理部门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进行确认或承认提供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000-2006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JJF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000-2006和JJF1001-201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判断性意 见的活动,包含抽样(或取样)、检测(检验)、结果分析或对比、结果说明和符合性判断等过程。 3.2 鉴定人 forensicexpert 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执业证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业务的人员。 3.3 鉴定机构 forensicunit 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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