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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F/T 0015-2017 (SF/T0015-2017) | | 中文名称 | 全国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National Community Correc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L67 | | 发布日期 | 17/4/2017 | | 实施日期 | 21/4/2017 | | 旧标准 (被替代) | SF 05001-2013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SF/T 0015-2017: 全国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SF/T 0015-2017 英文名称: (National Community Correc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ICS 35.240.01
L67
S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SF/T 0016-2017
代替 SF/T 05002-2013
全国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建设的总体、基本功能、业务流程、数据采集结构、编码
规则及编码、数据交换要求以及系统安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建设与应用。
5 系统建设总体要求
5.1 定位人员基本信息要求
定位人员基本信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定位人员信息来源于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资源库;
b) 建立在卫星定位系统或移动运营商的定位人员信息仅为人员编号、终端号。
5.2 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的要求
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各省(区、市)应按照国家 GIS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完整、实时的地理空间数据库,以供社
区矫正人员定位使用;
b) 各省(区、市)不应使用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商业地图,可使用基于司法行政业务网的离线第三方商业地图。
5.3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的功能要求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 二维地图基本操作功能;
b) 定位信息获取处理功能;
c) 网络通信功能等功能。
5.4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的定位技术要求
应采用基于卫星和移动基站的定位技术,优先采用国内自主定位技术。
5.5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定位方式要求
应支持卫星定位、基站定位等多种定位方式。
5.6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定位策略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点位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a) 应提供自动定位功能,每日定位次数可自定义;
b) 应同时提供对特定目标实时定位功能。
5.7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运行环境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运行环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应建立在与互联网隔离的业务网内,不得基于互联网;
b)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与运营商的通信定位接口应采取安全交换设施进行数据交换。
5.8 定位终端要求
可采用电子腕带和手机作为定位终端,手机定位应具备解决“人机分离”问题的功能。应依照《社
区矫正法》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及时调整完善。
6 系统基本功能要求
6.1 所级
所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 GIS基本功能:应具有地图的基本操作、测距及标注功能;
b) 定位监控:应具有社区矫正人员的空间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迹回放及存储、越界及停(关)
机记录管理、统计查询功能;
c) 定位监管:应具有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空间位置实时定位数据,实现对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
迹回放、越界告警、进入禁止令限制区域告警、关闭告警、拆卸告警、低电告警、异常告警情况监管功能;
d) 报警区域管理:应具有报警区域设定及修改功能、越界报警记录、统计查询功能;
e) 信息管理:应具有越界信息提醒、信息发送、历史信息统计查询功能;
f) 重点区域监控:查询在指定时间内到过指定区域的社区矫正人员。
6.2 县(市、区)级
县(市、区)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 GIS基本功能:应具有地图的基本操作、测距及标注功能;
b) 定位监控:应具有社区矫正人员的空间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迹回放及存储、越界及停(关)
机记录管理、统计查询功能;
c) 定位监管:应具有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空间位置实时定位数据,实现对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
迹回放、越界告警、进入禁止令限制区域告警、关闭告警、拆卸告警、低电告警、异常告警情况监管功能;
d) 报警区域管理:应具有报警区域设定及修改功能、越界报警记录、统计查询功能;
e) 信息管理:应具有越界信息提醒、信息接收、历史信息统计查询功能;
f) 重点区域监控:查询在指定时间内到过指定区域的社区矫正人员。
6.3 地(市、州)级
地(市、州)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 GIS基本功能:应具有地图的基本操作、测距及标注功能;
b) 定位监控:应具有社区矫正人员的空间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迹回放及存储、越界及停(关)
机记录管理、统计查询功能;
c) 定位监管:应具有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空间位置实时定位数据,实现对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
迹回放、越界告警、进入禁止令限制区域告警、关闭告警、拆卸告警、低电告警、异常告警情况监管功能;
d) 信息管理:应具有信息发送、历史信息统计查询功能;
e) 重点区域监控:查询在指定时间内到过指定区域的社区矫正人员。
6.4 省(区、市)级
省(区、市)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 GIS基本功能:应具有地图的基本操作、测距及标注功能;
b) 定位监控:应具有社区矫正人员的空间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迹回放及存储、越界及停(关)
机记录管理、统计查询功能;
c) 定位监管:应具有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空间位置实时定位数据,实现对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
迹回放、越界告警、进入禁止令限制区域告警、关闭告警、拆卸告警、低电告警、异常告警情况监管功能;
d) 信息管理:应具有信息历史信息统计查询功能。
6.5 部级
部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 GIS基本功能:应具有地图的基本操作、测距功能;
b) 定位监控:应具有社区矫正人员的空间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迹回放及存储、越界及停(关)
机记录管理、统计查询功能;
c) 定位监管:应具有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空间位置实时定位数据,实现对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
迹回放、越界告警、进入禁止令限制区域告警、关闭告警、拆卸告警、低电告警、异常告警情况监管功能。
7 业务流程要求
7.1 定位终端上线确认流程
7.1.1 业务流程
定位终端上线确认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7.1.2 流程说明
流程说明如下:
a) 系统仅定位社区矫正人员所使用的定位号码;
b) 司法所录入社区矫正人员的定位号码并将发送至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审核通过则该号码
同步到定位系统,不通过则不予进行定位并反馈不通过原因至司法所。
7.2 定位流程
7.2.1 应用流程
定位流程如图2所示。
7.2.2 流程说明
流程说明如下:
a) 定位平台运行于与互联网隔离的业务网内;
b) 移动终端通过鉴权、授权、检查等手段连接到移动交换中心,通过移动交换中心发送定位请求
到定位系统获取定位信息;
c) 定位服务器作为定位平台的一个组成部分,放置在互联网端,用于与定位系统交换定位数据的
前置服务器,将终端的位置通过安全交换设备传输到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
8 数据采集结构要求
8.1 司法行政机关(单位)基本信息
司法行政机关(单位)基本信息见表2。
8.2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见表3。
8.3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历史信息采集表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历史信息见表4。
8.4 信息发送基本信息
信息发送基本信息见表5。
8.5 标注点基本信息
标注点基本信息见表6。
9 编码规则及编码
9.1 机构编码规则
机构编码规则见表7及图3。
9.2 人员编码规则
人员编码规则见表8及图4。
9.3 社区矫正人员编号编码规则
社区矫正人员编码规则见表9及图5。
9.4 定位成功
定位成功编码见表10。
9.5 定位失败
定位失败编码见表11。
9.6 定位服务提供商
定位服务提供商编码见表12。
9.7 信息发送状态
信息发送状态编码见表13。
9.8 信息接收状态
信息接收状态编码见表14。
10 数据交换要求
10.1 数据共享交换的内容要求
数据共享交换内容主要包括:
a) 司法行政机构及人员数据;
b) 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数据;
c) 越界记录;
d) 停(关)机记录;
e) 信息记录。
10.2 数据共享交换的策略要求
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的建立应采用社区矫正相关业务系统主动推送的方式,对于省外数据共享交换
应通过与部系统实现。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数据应由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实现双向交换,针对卫星定位交换相关号码段。
10.3 数据共享交换的技术要求
10.3.1 司法行政机构基本数据共享交换格式
司法行政机构基本说明共享交换格式及说明见表15。
10.3.2 司法行政人员基本数据共享交换格式
司法行政人员基本数据共享交换格式及说明见表16。
10.3.3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数据共享交换格式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数据共享交换格式及说明见表17。
10.3.4 社区矫正人员越界记录共享交换格式
社区矫正人员越界记录共享交换格式及说明见表18。
10.3.5 社区矫正人员停(关)机记录共享交换格式及说明
社区矫正人员停(关)机记录共享交换格式及说明见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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