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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F/T 0016-2017 (SF/T0016-2017) | | 中文名称 | 全国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National Community Correction Personnel Positioning System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L67 | | 发布日期 | 17/4/2017 | | 实施日期 | 21/4/2017 | | 旧标准 (被替代) | SF 05002-2013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SF/T 0016-2017: 全国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
SF/T 0016-2017 英文名称: (National Community Correction Personnel Positioning System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ICS 35.240.01
L67
S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SF/T 0015-2017
代替 SF 05001-2013
全国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要求、系统建设功能、业务流程、数据采集结构、
编码规则与编码、数据交换及系统安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5 系统建设总体要求
5.1 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
要求建设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从矫正衔接、报到登记、日常管理、业务审
批、矫正解除(终止)等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功能;根据需要建立调查评估工作管理功能。
5.2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具体见SF/T 0016。
5.3 社区矫正工作查询统计分析
要求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并能够为各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提供多种业
务查询和关联查询。
5.4 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
要求部、省(区、市)两级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各省(区、市)可根据建设的具体要求确定
所辖各地(市、州)是否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部级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在各省(区、市)社区矫
正人员信息库基础上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应建立在与互联网隔离的业务网内,司法部可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5.5 社区矫正工作者信息库
要求部、省(区、市)两级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信息库;各省(区、市)可根据建设的具体要求确
定所辖各地(市、州)是否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信息库;部级社区矫正工作者信息库在各省(区、市)
社区矫正工作者信息库基础上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信息库应建立在与互联网隔离的业务网内,司法部
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社区矫正工作者信息主要包含专职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聘用)、
社会志愿者信息。
5.6 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接口
各省(区、市)预留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综治、监狱等单位数据交换接口。
5.7 社区矫正人员转安置帮教对象信息接口
各省(区、市)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解矫后转为安置帮教对象的数据转换接口。
5.8 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终端应用
各省(区、市)在系统开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基层工作环境,可以提供PC端和APP端两种终端应用模式。
6 系统基本功能要求
6.1 社区矫正中心信息化设施配备要求
社区矫正中心信息化设施配备要求详见附录A。
6.2 乡镇(街道)级
乡镇(街道)级要求如下:
a) 业务提醒:系统应具有社区矫正相关业务的提醒功能;
b) 矫正衔接:系统应具有对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的接收、采集功能;
c) 业务审核(批):系统应具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调查评估、矫正衔接、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外出、居住地变更、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提请减刑、矫
正解除(终止)等业务的提请和审核功能;
d) 日常工作:系统应具有矫正方案、日常汇报(报告)、社区服务、教育学习、考核、帮扶、违
规、违法等业务进行记录操作功能;
e) 状态信息采集:系统应具有对社区矫正人员情况的定期动态采集功能,各省(区、市)除按照
司法部有关要求外,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f) 矫正解除(终止):系统应具有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期满,死亡、收监、被判监禁刑罚、
的,终止操作,实现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终止)矫正功能;
g) 调查评估:各省(区、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现调查评估功能;
h) 业务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司法所社区矫正业务工作动态管理功能;
i) 查询统计:系统应具有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功能。
6.3 县(市、区)级
县(市、区)级要求如下:
a) 业务提醒:系统应具有社区矫正相关业务的提醒功能;
b) 矫正衔接:系统应具有对社区矫正人员材料的接收传递及跟踪功能,可实现社区矫正人员材料
转派下发到司法所功能;
c) 业务审核(批):系统应具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调查评估、矫正衔接、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外出、居住地变更、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提请减刑、矫
正解除(终止)等业务的提请、审核或审批功能;
d) 调查评估:系统应具有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的调查评估进行管理功能;
e) 业务监管:系统应具有对全县(市、区)社区矫正业务的动态监管功能;
f) 远程视频督察:系统应具有远程实时查看社区矫正中心现场工作情况和历史保存调阅功能;
g) 查询统计:系统应具有对全县(市、区)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功能。
6.4 地(市、州)级
地(市、州)级要求如下:
a) 业务审批:系统应具有对全地(市、州)社区矫正业务进行网上审核和审批功能;
b) 业务监管:系统应具有对全地(市、州)社区矫正业务的监管功能;
c) 远程视频督察:系统应具有远程实时查看社区矫正中心现场工作情况和历史保存调阅功能;
d) 综合查询:系统应具有对全地(市、州)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综合查询功能;
e) 统计分析:系统应具有对全地(市、州)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功能。
6.5 省(区、市)级
省(区、市)级要求如下:
a) 业务监管:系统应具有对全省(区、市)社区矫正业务的审批和监管功能,主要监管项如下:
--社区矫正工作状况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状态信息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状态信息采集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级别变动信息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级别变动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落实帮扶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落实帮扶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跨省异地转入转出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跨省异地转入转出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禁止令执行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禁止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奖惩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评估工作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评估工作情况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刑罚执行变更及执行情况
针对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情况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情况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情况监管。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
针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情况监管。
--社区矫正力量配比情况
针对矫正力量配比情况监管。
--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情况监管。
b) 远程视频督察:系统应具有远程实时查看社区矫正中心现场工作情况和历史保存调阅功能;
c) 综合查询:系统应具有对全省(区、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综合查询功能;
d) 统计分析:系统应具有对全省(区、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功能。
6.6 部级
部级要求如下:
a) 业务监管:系统应具有对全国社区矫正业务的监管功能,主要监管项如下:
--社区矫正工作状况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状态信息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状态信息采集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级别变动信息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级别变动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落实帮扶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落实帮扶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跨省异地转入转出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跨省异地转入转出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禁止令执行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禁止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奖惩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进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评估工作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评估工作情况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刑罚执行变更及执行情况
针对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情况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情况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情况监管。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
针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情况监管。
--社区矫正力量配比情况
针对矫正力量配比情况监管。
--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情况监管。
b) 远程视频督察:系统应具有远程实时查看社区矫正中心现场工作情况和历史保存调阅功能;
SF/T 0015-2017
c) 综合查询:系统应具有对全国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综合查询功能;
d) 统计分析:系统应具有对全国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功能;
7 业务流程要求
7.1 调查评估流程
7.1.1 业务流程
调查评估流程见图1。
7.1.2 流程说明
调查评估流程说明如下:
a)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
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b)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
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
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c) 实际工作中可通过信息系统和法院(预留)、人民检察院(预留)、公安机关(预留)、监狱
部门的业务系统对接,实现调查评估信息的自动交换。
7.2 矫正衔接流程
7.2.1 业务流程
矫正衔接流程见图2。
7.2.2 流程说明
矫正衔接流程说明如下:
a) 系统通过和法院(预留)、公安机关(预留)、监狱部门的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社区矫正人员
信息的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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