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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F/T 0062-2020 (SF/T0062-2020) | | 中文名称 |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编写规则 | | 英文名称 | (Rules for Compiling Judicial Expertis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字数估计 | 15,19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 实施日期 | 2020-05-29 | | 标准依据 | 司法部公告(2020.05.29)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SF/T 0062-2020: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编写规则
SF/T 0062-2020 英文名称: (Rules for Compiling Judicial Expertis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编写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晓丹、李成涛、吴何坚、沈敏。
引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并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特点以及多年来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编制的实践经
验起草,提出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编写的原则和要求,旨在为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编制提供技术指引。
本标准对GB/T 1.1-2009中已明确规定或通用的内容,尽可能不予重复。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编写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编写的总体要求以及编号、封面、前言、名称、范围和典型要素等
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编写、评审及相关工作,相关行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526 信息处理 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
制符号及约定
GB/T 20000.1-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3 总体要求
3.1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编写应符合 GB/T 1.1和本标准的规定。
3.2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编写应遵循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和规范性原则。
3.3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结构应符合 GB/T 1.1-2009第 5章的要求,标准要素编排见附录 A中表 A.1,
层次及编号见表 A.2要求。
4 编号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编号由司法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三部分组成,其编号
结构见图1,其中:
a) 司法行业标准代号:统一表示为 SF/T ;
b) 标准顺序号:用 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编制;
c) 标准发布年代号:标准发布的公元年号,用 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5 封面
5.1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标准代号为 SF/T 。
5.2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发布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5.3 若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代替了某个或某几个规范,封面应给出被代替规范的编号。
5.4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发布和实施日期宜有 3-6个月的时间间隔。
5.5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封面格式应符合附录 B中图 B.1要求。
6 前言
6.1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提出单位按照实际提出单位确定。
6.2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归口单位为司法部信息中心。
6.3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中与专利有关的事项应遵守 GB/T 1.1-2009中附录 C的规定。
6.4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历次版本发布情况应予说明。
7 技术规范类型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类型包括:
a) 规范标准
规定司法鉴定活动需要满足的要求以及用于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证实方法的标准。
b) 规程标准
为司法鉴定及相关活动的过程规定一系列明确的程序指示并描述用于判定该程序是否得到履行的
追溯/证实方法的标准。
c) 指南标准
为司法鉴定及相关活动提供普遍性、原则性、方向性的信息、指导或建议,不提供具体做法的标
准。
d) 服务标准
司法鉴定活动中服务需要满足的要求以保证其适用性的标准。
e) 方法标准
以司法鉴定活动涉及的检验、检测、评估等方法为对象制定的标准。
注1:本章不是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进行系统的分类,也不是列出全部可能的标准类别,仅给出一些常见的标准类
别。
注2:各类标准之间并不排斥,例如,某项方法标准,如果不仅规定了技术要求,还规定了用于判断该要求是否得
到满足的证实方法,也可以视为规范标准。
8 技术规范名称
8.1 技术规范的名称通常包含所需说明的标准类型,包括引导要素(可选)、主体要素(必备)和补
充要素(可选),可采用一段式、两段式或三段式。
8.2 规范标准的名称应包含词语“规范”或者“要求”。
8.3 规程标准的名称应包含词语“规程”或者“程序”。
8.4 指南标准的名称宜包含词语“指南”。
8.5 服务标准的名称宜包含词语“服务”。
8.6 方法标准的名称通常由三种要素组成:适用的对象、所测定的特性和使用的方法。
9 技术规范范围
9.1 范围是标准名称的延伸和补充,应明确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指明标准或其特定
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指出不适用的界限。。
9.2 规范标准应陈述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重点规定司法鉴定活动应满足的相关要求并对证实方
法进行规定。
9.3 规程标准应重点指明司法鉴定活动过程或程序的名称,阐明鉴定程序中具体阶段或步骤的行为指
示以及转换条件或结束条件,指出所描述的证实方法。
9.4 指南标准应重点指明指南标准中所涉及的“需考虑的因素”,指出所包含的指导、建议或信息。
若指南标准中还涉及其他技术要素,也应予以阐明。
9.5 方法标准应陈述拟测定的特性,并说明所适用的对象。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或存在
的各种限制。
10 技术规范典型要素的编写
10.1 规范标准
10.1.1 基本原则
制定规范标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 规范标准应包括规范司法鉴定产品、过程和服务活动的各类标准;
b) 标准的技术要素中拟标准化的特性或内容的选取与确定取决于标准化的目的,应遵循目的导向
原则;
c) 应依据性能/效能原则反映司法鉴定产品、过程和服务效能的技术特性;
d) 应符合可证实性原则。
10.1.2 要素的编写
规范标准的“要素”一般应包括“要求”和“证实方法”,适用时,可仅包括“要求”。要求如下:
a) “要求”要素包括:通用要求、资源要求、信息要求和过程要求等;
b) 证实方法可作为单独的章设立,或融入“要求”中,或作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若存在多种适
用的证实方法,原则上只规定一种方法;必要时,如需列入多种方法时,应指明仲裁方法。证
实方法可为测量和试验方法、信息化方法、主观评价和专家公议等,其中:
1) 信息化方法包括视频录像、扫码和网络等;
2) 主观评价等其他证实方法包括目测、记录、访谈、座谈和客户评价等。
10.2 规程标准
10.2.1 基本原则
规程标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 遵循效能性原则;
b) 符合可追溯/证实性原则;
c) 按照可操作性原则,标准中规定的履行程序的行为指示清晰、明确、具体、连贯、易操作和履
行。
10.2.2 要素的编写
规程标准的“要素”应包括“程序确立”、“程序指示”和“追溯/证实方法”。要求如下:
a) “程序确立”应使用陈述性条款或流程图清晰、明确地描述程序的构成,流程图中所使用的符
号、符号名称及用途应符合 GB/T 1526的要求;
b) “程序指示”应包含履行阶段/步骤的行为指示和转换/结束条件,并使用指示性条款表述;
c) “追溯/证实方法”可为现场记录、录音、录像、对比、证明文件、测试和试验方法等,具体
如下:
1) 追溯/证实方法可作为单独的章设立,或融入“程序指示”中,或作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2) 若存在多种适用的证实方法,原则上只规定一种方法;
3) 必要时,如需列入多种方法时,应指明仲裁方法。
10.3 指南标准
10.3.1 基本原则
应按照指导方向明确的原则确立指南标准的技术内容。
10.3.2 要素的编写
指南标准要素编写要求如下:
a) 指南标准应包括方法类、特性类和程序类等;
b) 指南标准宜采用推荐性或陈述性条款,不应含有要求型条款;
c) “需考虑的要素”是指南标准的核心技术内容。具体如下:
1) 方法类指南不应包含具体的原理、条件和步骤;
2) 特性类指南不应规定要求,也不应描述证实方法;
3) 程序类指南不应规定具体的履行程序的指示和条件,也不应描述证实方法。
10.4 方法标准
10.4.1 基本原则
方法标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 应给出所使用方法的原理;
b) 应规定方法步骤的实施顺序;
c) 涉及多个方法时,若与破坏性方法处于相同的置信水平时,应选择非破坏性方法;
d) 针对同一特性的测定,若需要多种方法时,可将方法作为单独的标准或单独的部分予以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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