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SFT0074-2020'
| 标准编号 | SF/T 0074-2020 (SF/T0074-2020) | | 中文名称 |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of Cultivated and Forest Land Destruction)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字数估计 | 8,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 实施日期 | 2020-05-29 | | 标准依据 | 司法部公告(2020.05.29)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SF/T 0074-2020: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T 0074-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of Cultivated and Forest Land Destruction)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栋、徐启新、卓少杰、达良俊、杨旭、沈敏、纪敏、张清华、郭雪艳、陈林
文。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程序和方法及鉴定意见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中土地性质为耕地和林地的土地破坏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HJ/T 166和NY/T 395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委托与受理
4.1 鉴定机构应取得从事生态系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
4.2 鉴定机构应指派具备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相关知识的人员受理鉴定委托。
4.3 委托方应提供的鉴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介绍信或委托书等委托材料,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b) 详细的案情材料;
c) 涉案地块的土地历史使用状况材料;
d) 涉案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实地勘测定界报告;
e) 涉案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和地类情况表;
f) 涉案地块的地质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水文资料、遥感影像图和彩色现状照片等资料;
g) 其他办案机关已经取得的相关资料。
4.4 应对实验室现有资源和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鉴定要求进行初步评价,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有以下情
况可不予受理:
a) 鉴定材料经初步检查明显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b) 鉴定材料来源不明的;
c) 鉴定要求不明确的;
d) 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
e) 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完成鉴定的;
f) 实验室现有资源和能力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
g)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7号)规定的其他不得受理的情况。
5 鉴定程序和方法
5.1 现场调查
5.1.1 现场调查应由 2名(含)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委托机关及双方当事人应到场,走访调查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主要办案机关;
b) 土地主管部门;
c) 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d) 当地群众等实际沟通;
e) 充分了解案情;
f) 土地规划性质;
g) 土地使用历史与现状。
5.1.2 确定土地调查的面积、场界等。
5.1.3 确定土地破坏的类型,常见的土地破坏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a) 在耕地或林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压占、硬化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
b) 在耕地或林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和开挖地基等;
c) 在耕地或林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和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从
事其他活动毁坏耕地或林地,破坏种植条件。
5.1.4 根据土地破坏类型,对土地归类并划分土地鉴定单元。
5.2 现场分析、布点及测绘
5.2.1 根据划分的土地鉴定单元,依次进行面积测绘,测绘工作应在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协助下完成。
5.2.2 对于存在物理破坏的土地鉴定单元,应采用“之”字形取样法、梅花形取样法、对角线法或品
字形取样法等布点采样,每个土地鉴定单元的布点个数应不少于 3个点。
5.2.3 对于存在污染的土地鉴定单元,应按照 HJ 25.1、 HJ/T 166和 NY/T 395的采样布点要求进行
作业。
5.2.4 对于存在生物破坏的土地鉴定单元,如生物入侵和土壤生态系统损害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由
鉴定人制定方案进行调查。
5.2.5 对于需要进行土壤剖面分析的土地鉴定单元,应根据实际需要,由鉴定人制定方案进行作业。
剖面深度根据土壤耕作层的厚度、土壤污染深度和土壤发生层次的厚度等确定。
5.2.6 对 5.2.1~5.2.5规定的现场分析均应设置对照点,现场分析与布点均应拍照固定。
5.3 样品采集
5.3.1 样品采集应有 2名(含)以上司法鉴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完成。
5.3.2 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应按照 HJ/T 166、 NY/T 395的要求完成。
5.4 样品检测
5.4.1 需对现场采集的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土壤
的理化、生物等指标进行检测。
5.4.2 应按 GB 15618规定的风险管制值和筛选值,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对于 GB 15618未规定的其
它污染物指标,可按 GB 36600和 HJ 25.3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评价。
6 鉴定意见
根据现场调查和现场分析的情况,必要时应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等,对需鉴定的耕地和林地的种植条
件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遭严重毁坏:
a) 在耕地或林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压占、硬化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可判断
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b) 在耕地或林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和开挖地基等的,致使土地原有耕作层或表土全部被
破坏,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c) 耕地的基础灌溉设施被破坏,导致耕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可判断耕地种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