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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SFT0085-202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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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T 0085-2020 299 SF/T 0085-2020 <=3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SF/T 0085-2020 (SF/T0085-2020)
中文名称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英文名称 (Rules for peer assessment of the quality of civil administrative legal aid cases)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中标分类 A16
字数估计 13,179
发布日期 2020-12-30
实施日期 2020-12-30
标准依据 司法部公告(2020.12.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SF/T 0085-2020: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SF/T 0085-2020 英文名称: (Rules for peer assessment of the quality of civil administrative legal aid case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信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占山、汪进联、钱治平、刘颖、王树良、张仁礼、张英祥、刘智勇、陈家荣、 朱昌焕、张贺京、孔超、彭莉红、肖晓华、王晓林。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的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规则、评估结 果和案件质量改进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对已经办结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开 展质量评估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 0058-2019 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司发通[2013]34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的通知 4 评估方式 4.1 初评。同行评估人员应通过查阅被评估案件的案卷材料和分析案件,按照 6.1和 6.2的要求和规 定确定一级指标单项评估结果和案件等级。 4.2 复评。同行评估人员应对所有被评估案件进行初评,对初评不合格的案件组织复评,对复评仍不 合格的案件,应及时告知承办人员和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 4.3 异议审查。承办人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组织评估的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 请以及相关证据。组织评估的部门应对书面异议申请及其涉及的案件的案卷组织异议审查。逾期未提交 书面异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4.4 参加初评、复评和异议审查的同行评估人员,如果与被评估案件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评估公 正性的,应回避。 5 评估指标体系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的评估对象为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体系包括 8 个一级指标和 19个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以及指标要求和相关说明见表 1。 6 评估规则 6.1 一级指标评估规则 6.1.1 基本规则 一级指标评估结果应包括“不合格”、“合格”和“优良”三个等级。 6.1.2 基本要求 同行评估人员应根据表 1中各一级指标对应的二级指标要求,按照 6.1.3~6.1.10中各一级指标的 评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情形)进行评估。 6.1.3 依法确立委托代理关系 通过查看委托代理协议或授权委托书,判断代理关系是否依法建立。评估规则如下: a) 执业活动超越委托权限,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或未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经批 准,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的(指派或委托关系未发生改变,承办人员因办案需要增加助理办 案的除外),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也应评为“不合格”; b) 有委托代理协议或授权委托书,且能证明代理关系依法建立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c) 委托代理协议或授权委托书的填写、签名和盖章等符合表 1中要求,权责约定明确的,该一级 指标宜评为“优良”。 6.1.4 及时有效约见受援人 通过查看谈话笔录等材料,判断承办人员与受援人沟通的有效性。因特殊情况,经受援人同意采取 远程交流的方式约见的,应能证明该谈话笔录经受援人确认无误。评估规则如下: a) 未按表 1中规定的约见时间约见受援人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也应评 为“不合格”; b) 谈话笔录内容无法辨认的;或约见沟通内容有重大缺失的;或谈话笔录没有受援人签名或者捺 印,且无法合理推断其真实性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c) 能够及时约见、谈话笔录符合表 1中相关要求、约见内容没有重大缺失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 为“合格”; d) 能以积极态度和娴熟技巧实现完整有效沟通、谈话笔录符合表 1中相关要求的;或约见受援人 超过 1次且约见内容和谈话笔录等符合表 1中相关要求的;或约见外积极采取其他方式与受援 人沟通案情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1.5 依法调查取证 评估规则如下: a) 受援人有举证责任,而承办人员未要求受援人提供证据;或受援人能提供而不提供,而未向受 援人讲明后果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b) 能够根据案情,要求受援人提供证据,并调查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或向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提交 调查取证书面申请,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c) 能够调查取证,并按表 1中相关要求收集、整理和使用证据,积极有效推动案件进展的,则该 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1.6 规范有效提出法律意见 评估规则如下: a)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也应评为“不合格”: 1) 因承办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所提法律意见发生重大错误或相关法律文书必备要件重大缺 失或延误提交法律文书,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 2) 未经特别授权,在和解或调解中对受援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 b)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1) 所提法律意见涉及的基本事实理由不清的; 2) 适用的法律与事实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缺乏必要的分析论证的; 3) 简单抄袭、复制已有代理意见以及敷衍塞责的; 4) 相关法律文书内容无法辨认,且无法合理推断得出肯定结论。 c) 所提法律意见基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具有一定的针对性、逻辑性和充 分性,文书格式较为规范的,则该一级指标可评为“合格; d) 所提法律意见基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逻辑性和充 分性,文书格式规范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1.7 依法参加庭审活动 根据开庭准备、质证和法庭辩论等,查看是否依法参加庭审活动。评估规则如下: a) 没有按规定时间出庭,且未申请延期开庭并报告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则该一级指标应 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也应评为“不合格”; b)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1) 质证缺乏针对性,没有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的; 2) 辩论意见没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 3) 没有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且不能从其他法律文书合理推断其依法参加庭审活动; 4) 庭审记录和法庭笔录均没有,且不能从其他法律文书合理推断出其是否依法参加庭审活 动,提供了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的。 c) 能够做必要的开庭准备,并依法全程参与庭审,针对争议焦点发问,进行质证,从事实、证据 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辩论和代理意见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d) 能够做好充分的开庭准备,并依法全程参与庭审,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充分质证,从 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的辩论、代理意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的,则该一级指标 宜评为“优良”。 6.1.8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评估规则如下: a)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1) 未告知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的; 2) 对可起诉和上诉的案件,未告知起诉和上诉权利的。 b) 结合谈话笔录、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等材料证明全面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则 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c) 其他情况下,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6.1.9 履行报告义务 评估规则如下: a) 案件属于表 1中四类案件中任一种,且没有报告记录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b) 属于表 1中四类案件中任一种,并有提请集体讨论研究代理意见的佐证材料,且在法律援助案 件承办情况通报或报告记录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c) 其他情况下,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6.1.10 规范整理提交承办材料 承办材料能够反映承办人员接受委托办理案件的全过程,并于案件办结之日起 30日内应向法律援 助机构提交。评估规则如下: a) 据以反映承办人员办案关键环节工作的材料有重大缺失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b) 从形式和内容进行综合判断,总体看,卷宗材料基本能够反映承办人员接受委托办理案件的全 过程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c) 案卷文书材料齐全,并符合表 1中相关要求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2 案件等级评估规则 6.2.1 基本规则 案件等级评估结果应包括“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等级。 6.2.2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如下: a) 案件有 6.1.3 a)、6.1.4 a)、6.1.6 a)和 6.1.7 a)中所列情形的,案件等级应评为“不合格”; b) 其他情况下,同行评估人员应根据案件所适用的指标项,按照 6.1.3~6.1.10的相关要求,逐 项评估并填写每个一级指标的评估结果及评语(理由),并根据一级指标评估结果情况,按照 6.2.3~6.2.5中规定的规则进行评估。 6.2.3 开庭审理的案件 评估规则如下: a) 有≥4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案件等级应评为“不合格”; b) 有≥4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优良”,一级指标“不合格”≤1个,案件等级宜评为“良好”; c) 有≥5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优良”,且无一级指标为“不合格”,案件等级宜评为“优秀”; d) 其他情况下,案件等级宜评为“合格”。 6.2.4 其他案件 评估规则如下: a) 有≥3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案件等级应评为“不合格”; b) 有≥3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优良”,一级指标“不合格”≤1个,案件等级宜评为“良好”; c) 有≥4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优良”,且无一级指标为“不合格”,案件等级宜评为“优秀”; d) 其他情况下,案件等级宜评为“合格”。 6.2.5 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则 6.2.3和6.2.4规定的评估规则,客观反映案件一级指标为“不合格”、“合格”和“优良”的比重 是提示同行评估人员评定案件等级的直接依据。仍有特殊情况处理规则如下: a) 为防止出现案件一级指标为“不合格”较多而案件等级却被评为“良好”甚至“优秀”,或一 级指标为“合格”以上较多而案件等级却被评为“不合格”等畸轻畸重、有失偏颇的情况,同 行评估人员认为有必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提示等级范围之外自主评定等级的,应说明理由; b)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同行评估人员应慎重考虑,并将其作为案件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的重要参考: 1) 约见受援人超过 1次的; 2) 除了约见外,还积极采取其他方式与受援人沟通案情的; 3) 能够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调查取证的: 4) 法律意见被采纳的; 5) 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文书积极评价的。 注:评估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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