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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1067.1-2002 (SN/T1067.1-2002) | | 中文名称 | 进出口非广播磁带录像机安全要求检验规程 | | 英文名称 | Import and export of non-broadcast video tape recorders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the inspection of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M71 | | 字数估计 | 6,646 | | 发布日期 | 2002-01-16 | | 实施日期 | 2002-06-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认监委通知2006.6.21(关于公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和清理结论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非广播磁带录像机(以下简称录橡机)安全要求、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处理等。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的交流供电、电压有效值不超过250V的录像机所必须的安全要求, 如需执行其他安全标准应在合同中规定。只有通过本标准检验合格的录像机才能进行技术性能的检验。 |
SN/T 1067.1-2002
Import and export of non-broadcast video tape recorders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the inspection of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非广播磁带录像机
安全要求检验规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1995《非广播磁带录像机通用技术条件》,GB 8898-200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和
录像机检验工作的实践而制定的检验规程。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文、王鸿志、宋敏、金秋钰。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非广播磁带录像机
安全要求检验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非广播磁带录像机(以下简称录橡机)安全要求、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及检验结
果的判定、处理等。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的交流供电、电压有效值不超过250V的录像机所必须的安全要求,如需执行
其他安全标准应在合同中规定。
只有通过本标准检验合格的录像机才能进行技术性能的检验。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8898-200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 检验批
为实施抽样检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简称批。
. 连续批
连续批是指同一生产厂提交的同一规格、型号的连续检验批。
. 非广播录像机
指采用降频彩色处理的家用录像机和专业用录像机,如 VHS型和 U型录像机。
. 致命缺陷
单位产品的性能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如国家安全标准等,属于否决性内容的缺陷。
抽样
. 抽样条件
.. 进出口录像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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