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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1076-2013 (SN/T1076-2013) | | 中文名称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规程 | | 英文名称 | Rules and procedures of issuing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export commodity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0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100.20 | | 字数估计 | 41,427 | | 旧标准 (被替代) | SN/T 1076-2002 | | 引用标准 | People's Republic of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of origin regulations; export certificates of origin of goods electronic visa management approach | | 标准依据 |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3年第9号(总第165号)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加工装配证明书》及《转口证明书》的操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 |
SN/T 1076-2013
Rules and procedures of issuing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export commodity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代替SN/T 1076-2002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规程
2013-03-01发布
2013-09-16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SN/T 1076-2002进行修订。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对SN/T 1076-2002中的技术术语等进行了修改并在出
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等方面增加了应有的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a) 对SN/T 1076-2002中“3 注册登记”的修改:
---将“注册登记”改为“备案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备案登记应审核的资料。
---修改了“确定完全原产品”的条件以及含非原产成分的产品达到实质性加工的确定标准。
---增加了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以及随所装货物出口的包
装、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增加了不影
响货物原产地确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项目。
---取消了SN/T 1076-2002中“注册有效期”,并将SN/T 1076-2002中3.5注册审批程序
中的“审批”改为“审核”。
b) 对SN/T 1076-2002中“4 年审”的修改:将“年审”改为“年度核查”,并参考“备案登记应审
核的资料”确定了企业年度核查必须提供的资料。
c) 对SN/T 1076-2002中“5 申请签证的审核”的修改:鉴于目前全国使用的“原产地业务电子
管理系统”重发证书及更改证书均使用新编号,删除了SN/T 1076-2002 5.5及5.6中“重
发证书编号应在原证书编号前加D”及“更改证书在原证书编号前加R”的规定。
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增加了保密规定。
e)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空白原产地证书的管理要求,充实、细化了“空白证书的管理”。
f) 对SN/T 1076-2002中附录A的修改:
---将表A.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更名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备案登记表》,并对表格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将表A.4《异地调查结果单》更名为《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并细化了“评定意见”。
---在表A.4《原产地调查记录单》、表A.8《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备案年度核查调查记录单》
中增加了“原辅料产地”栏目。
---将表A.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证书》更名为《出口货物原产地证
书申请企业备案登记证书》,并对表格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将表A.8《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年审调查记录单》更名为《出口货物原
产地证书备案年度核查调查记录单》,并对表格中的“年审”称谓作了相应修改。
---将附录A表A.13中“注销签证资格”改为“取消签证资格”。
---将SN/T 1076-2002附录A中所有的“领导审批意见”改为“终审意见”。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詹少彤、程开宇、赖梅华、陈剑、张林、梅艳群、梁怡。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 1076-2002。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加
工装配证明书》及《转口证明书》的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
(地区)的书面文件。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口前签发。
3.2
原产地规则 ruleoforigin
国家为了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及一般执行的行政决定。
3.3
签证机构 certifyingauthority
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目前官方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
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本标准中出现的签证机构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4
签证人员 certifyingcrew
签证人员是经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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