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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1457-2004 (SN/T1457-2004) | | 中文名称 | 入境航空器电讯检疫规程 | | 英文名称 | Immigrants aircraft telecommunications quarantine rules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62;V3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 49.020 | | 字数估计 | 6,642 | | 发布日期 | 2004-11-17 | | 实施日期 | 2005-04-01 | | 标准依据 | 2005年第3期行标通报;国家认监委通知(2006.06.2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2015年第三批103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6年第3号(总第19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入境航空器电讯检疫的适用条件、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置。本标准适用于入境航空器的卫生检疫。 |
SN/T 1457-2004
Immigrants aircraft telecommunications quarantine rules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457-2004
入 境 航 空 器 电 讯 检 疫 规 程
2004-11-17发布
2005-04-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吉生、漆少廷、彭钰欣、吴棣华、周明。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457-2004
入 境 航 空 器 电 讯 检 疫 规 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境航空器电讯检疫的适用条件、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入境航空器的卫生检疫。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来自非传染病疫区的入境航空器,以电讯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规定的内容,在没有染疫并且符
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下,不经登机检疫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一种检疫方式。
2.2
直接与入境航空器联系并且可通过适当途径(如传真、Internet网等方式)及时将航空器上人员健
康状况等通报检验检疫机构的部门,如机场公司指挥中心、航空公司签派室等。
2.3
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检疫传染病、我国国境监测传染病流行区,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公
告的其他传染病流行区。
3 要求
3.1 入境航空器具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对“交通工具卫
生证书”登记备案。
3.2 不存在4.2.2所列内容。
4 电讯检疫程序
4.1 电讯申报方式
信息传递部门将机组报告内容填入“入境航空器电讯检疫申报表”(见附录A),根据检验检疫机构
要求应将所有入境航班信息及时通过传真,也可通过机场局域网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亦可在出现
4.2.2情况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4.2 接受电讯申报
凡申请电讯检疫的入境航空器在到港前15min~30min,应以电讯方式向信息传递部门报告下列
内容:
4.2.1 一般内容
航班号、识别标志、机型、国籍、最大起飞质量、出发站、经停站、预达时间、机组人数、旅客人数。
4.2.2 特定内容
---除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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