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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1542-2005 (SN/T1542-2005) | | 中文名称 | 国境口岸核和辐射恐怖事件监测规程 | | 英文名称 | Border crossings nuclear and radiological terrorism events monitoring protocols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F73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80 | | 字数估计 | 16,175 | | 发布日期 | 2005-02-17 | | 实施日期 | 2005-07-01 | | 标准依据 | Industry standard filing Notice 2005 No. 4 (No. 64 overall); AQSIQ released in 2013 on the first batch of 179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ndustry standard notice; industry standard filing Notice 2013 No. 9 (total No. 165)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SN/T 1542-2005
Border crossings nuclear and radiological terrorism events monitoring protocols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542-2005
国境口岸核和辐射恐怖事件监测规程
2005-02-17发布
2005-07-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监测对象 1
5 监测准备 2
6 监测方法 2
7 结果判定 3
8 处置 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监测用品 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个人防护器具和辐射防护剂 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国际核事故分级表 7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国境口岸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报告卡 8
附录E(规范性附录) 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 9
附录F(资料性附录) 辐射人员早期分类表 10
附录G(资料性附录) 放射性沾染的消洗去污 11
SN/T1542-2005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焕昌、杨清双、冯呈瑞、吴丽虹、方刚、张岳林、黄学军。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542-2005
国境口岸核和辐射恐怖事件监测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境口岸核和辐射恐怖事件监测的对象、要求、方法、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监测和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2379-1990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通过威慑(恐吓)使用或实际使用能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装置(包括简陋的核爆装置),或通过威慑(恐
吓)袭击或实际袭击核设施(包括重大的放射源辐照设施)引起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导致显著数量人群的
心理影响、社会影响或一定数量人员伤亡,从而破坏国家公务、民众生活、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等的恐怖
事件。
3.2
以需要考虑安全问题的规模生产、加工或操作放射性物质或易裂变材料的设施[包括其场地、建
(构)筑物和设备],如铀富集设施,铀、钚加工与燃料制造设施,核反应堆(包括临界和次临界装置),核动
力厂,核燃料后处理厂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3.3
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
3.4
任何引入新的照射源或照射途径、或扩大受照人员范围、或改变现有源的照射途径网络,从而使人
们受到的照射或受到照射的可能性或受到照射的人数增加的人类活动。
3.5
通过某种物理或化学过程(水洗、溶解、应用络合剂等),消除人员和物品的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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