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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SN/T 1589.1-2012 -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SN/T 1589.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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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589.1-2012 259 SN/T 1589.1-2012 <=3 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SN/T 1589.1-2012 (SN/T1589.1-2012)
中文名称 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英文名称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for import and export.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行业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60
国际标准分类 97.030
字数估计 10,123
旧标准 (被替代) SN/T 1589.1-2005
引用标准 GB/T 2828.1; GB 4343.1; GB 4343.2; GB 4706.1-2005; GB 17625.1; SN/T 0002; SN/T 2272; SN/T 2838.2
标准依据 国质检认(2012)777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3年第4号(总第160号)
发布机构 海关总署
范围 SN/T 1589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抽样、检验及判定。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 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电器。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可能对公众构成危险的器具, 例如在商店、轻工业以及农场中打算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 也属于本部分的规范。本部分不适用于:a)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b)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c)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d)医用电气设备;e)手持式电动工具;f)信息技术设备;g)可移

SN/T 1589.1-2012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代替SN/T 1589.1-2005 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2012-12-12发布 2013-07-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SN/T 1589《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共分为18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 ---第3部分:贮水式电热水器; ---第4部分:辐射式电暖器; ---第5部分:加湿器; ---第6部分:缝纫机; ---第7部分:空气净化器; ---第8部分:按摩器具; ---第9部分:废弃食物处理器; ---第10部分:电动擦鞋机; ---第11部分:储热式电热暖手器; ---第12部分:远红外加热产品; ---第13部分:空调器; ---第14部分:冷热饮水机; ---第15部分:电动机-压缩机; ---第16部分:电磁灶; ---第17部分:液体加热器具; ---第18部分:即热式热水器。 本部分为SN/T 158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N/T 1589.1-2005《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本部分与SN/T 1589.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的结构、章节的编排,进行了若干修改; ---增加了卫生检测要求; ---增加了SN/T 2838.2对术语和定义的描述; ---对检验监管模式及其检验方式的内容作了修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钊鹏、徐蓓蓓、刘泽华、孙文、吴浩、李军、陈力军、陈华、董全治。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 1589.1-2005。 引 言 《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是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 的工作依据,对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形式的变化,国家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组织建立了 检验检疫标准体系。 本部分属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第三层---门类通用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 的通用要求。 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1 范围 SN/T 1589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抽样、检验及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电器。 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可能对公众构成危险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轻工行业以及农场中打算由非专 业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注1:这种器具的示例为,工业和商业用炊事设备、清洁器具以及在理发店使用的器具。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 的。然而,一般说来本标准并未涉及: a) 下列人员(包括儿童): ---其肢体、感官或精神上的能力; ---经验和知识的缺乏 影响其在无人照管或指导下安全使用器具的情况; b) 儿童玩耍器具的情况。 注2:注意下述情况: a)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b) 在许多国家中,全国性的卫生保健部门、全国性劳动保护部门、全国性供水管理部门以及类似的部门都对器具 规定了附加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 a)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 b) 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 c) 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 d) 医用电气设备; e) 手持式电动工具; f) 信息技术设备; g) 可移动式电动工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343.1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