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SN/T 1657.3-2006 -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SN/T 1657.3-2006 | 319 | SN/T 1657.3-2006 | <=3 |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SN/T 1657.3-2006 (SN/T1657.3-2006) |
| 中文名称 |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
| 英文名称 | Part 3: of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power tools for the inspection of the handheld planer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K64 |
| 国际标准分类 | 25.140.20 |
| 字数估计 | 8,860 |
| 发布日期 | 2006-11-10 |
| 实施日期 | 2007-05-16 |
| 引用标准 | GB/T 2828.1-2003; GB 3883.1-2005; GB 3883.10-1991; SN/T 0002 |
| 标准依据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s for record 2007 of 3 (total of 87)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SN/T 1657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手持式电刨的要求、检验及判定。本部分适用于手持刨削木材用的, 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的交流单相或直流电刨的进出口检验。 |
SN/T 1657.3-2006
Part 3: of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power tools for the inspection of the handheld planer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657.3-2006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2006-11-10发布
2007-05-16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SN/T 1657《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共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电链锯;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第4部分:电动往复锯;
---第5部分:手持式电动木铣与手持式电动修边机。
本部分为SN/T 1657《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陆全龙、葛华、徐军、陆全荣。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657.3-2006
引 言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是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的工作依据,对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起到指导
和规范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修订,进出口商品检
验工作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和变化,国家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组织建立了检验检疫标准
体系。
本部分属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第四层---个性标准,规定了进出口手持式电刨检验的要求。
SN/T1657.3-2006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1 范围
SN/T 1657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手持式电刨(以下简称电刨)的要求、检验及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手持刨削木材用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的交流单相或直流电刨的进出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165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 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ISO 2859-1:1999,IDT)
GB 3883.1-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IEC 60745-1:2003,IDT)
GB 3883.10-19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idt IEC 60745-2-14:
1984)
SN/T 0002 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SN/T 000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1657的本部分。
3.1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核查的合格判定活动。
3.2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按现场检验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批检验,并对企业的质
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的合格判定活动。
3.3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
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3.4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简称批。
4 总要求
电刨的安全要求应满足GB 3883.1-2005和GB 3883.10-1991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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