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SN/T > 第68页 > SN/T 1849-2006
标准搜索结果: 'SN/T 1849-2006'
| 标准编号 | SN/T 1849-2006 (SN/T1849-2006) | | 中文名称 | 进境大豆检疫规程 | | 英文名称 | Rules for the quarantine of import soybean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22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060 | | 字数估计 | 9,987 | | 发布日期 | 2006-11-10 | | 实施日期 | 2007-05-16 | | 引用标准 | SN/T 0800.1; SN/T 1131 | | 标准依据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s for record 2007 of 3 (total of 87)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进境大豆的检疫方法及检疫结果的评定。本标准适用于经海港和陆路口岸进境加工用大豆的检疫, 不适用于进境种用大豆的检疫。 |
SN/T 1849-2006
Rules for the quarantine of import soybean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849-2006
进 境 大 豆 检 疫 规 程
2006-11-10发布
2007-05-16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枝楠、邓琼、吴际云、刘叔义、王峻、陈小英。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849-2006
进 境 大 豆 检 疫 规 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境大豆的检疫方法及检疫结果的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经海港和陆路口岸进境加工用大豆的检疫,不适用于进境种用大豆的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 0800.1 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
SN/T 1131 大豆疫霉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3 检疫依据
3.1 中国法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3.2 政府和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及我国参加地区性或国际性公约组织应遵守的
规定。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4 检疫审批
4.1 考核备案
4.1.1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大豆的生产、加工、存储单位实行考核备案管理,生产、加工、存储进
境大豆的单位应在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大豆前办理检疫考核备案手续。
4.1.2 生产、加工、存储进境大豆的单位应事先填写考核备案申请表,向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许可证、企业质量手册、厂区平面图、工艺流
程图、仓储能力证明、防疫措施和下脚料处理方法、有关政府批文等相关资料。
4.1.3 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审查有关材料有效齐全后,送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4.1.4 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有关材料后,指定考核组长会同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成考核小
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备案考核,考察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进口数量、仓储能力、防疫措施和下脚料处理方
法等。考核合格后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并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和企业。
4.2 检疫审批
4.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进境大豆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
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4.2.2 经过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
表》(电子页),向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存储等相关企业备案证明资料,
采取的防疫措施及其他相关资料。
4.2.3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大豆数量与生产、加工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
符合条件。需要核销的,应当按照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