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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SN/T 1915.4-2007 -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SN/T 1915.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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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915.4-2007 479 SN/T 1915.4-2007 <=3 卫生检疫业务单证格式及填写规范 第4部分:卫生处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SN/T 1915.4-2007 (SN/T1915.4-2007)
中文名称 卫生检疫业务单证格式及填写规范 第4部分:卫生处理
英文名称 Standard filling in form of health quarantine work papers. Part 4: Health measures
行业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C62
国际标准分类 11.020
字数估计 12,129
发布日期 2007-05-23
实施日期 2007-12-01
引用标准 GB/T 7408
标准依据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07年第8号(总第92号)--《中国标准化》2007/10;国质检认(2016)590号
发布机构 海关总署
范围 SN/T 1915的本部分规定了检验检疫机关在出入境口岸出入境卫生检疫业务中实施的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所用的单证格式、签发要求、对象、内容等。本部分适用于出入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SN/T 1915.4-2007 Standard filling in form of health quarantine work papers.Part 4: Health measures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915.4-2007 卫生检疫业务单证格式及填写规范 第4部分:卫生处理 2007-05-23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SN/T 1915《卫生检疫业务单证格式及填写规范》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入出境卫生检疫查验; ---第2部分:卫生监督管理; ---第3部分:传染病监测; ---第4部分:卫生处理。 本部分为SN/T 1915的第4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军、丁永健、陈亨赐、杨绪理、祁昌岭、严辉、杨怀宁、施惠祥、吴刚等。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915.4-2007 卫生检疫业务单证格式及填写规范 第4部分:卫生处理 1 范围 SN/T 1915的本部分规定了检验检疫机关在出入境口岸出入境卫生检疫业务中实施的隔离、留验 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所使用的单证格式、签发要求、对象、内容等。 本部分适用于出入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191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 7408 数据元及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3 单证格式及签发对象 3.1 隔离、留验、就地诊验通知类(2种) 3.1.1 《国际旅行人员留验/隔离证明》(编号5-6):适用于:(1)对染疫人签发隔离证书;(2)对染疫嫌 疑人签发留验证书。 3.1.2 《就诊方便卡》:适用于对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的人员,检疫医师可以根据流行病 学和医学检查结果,发给就诊方便卡。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3.2 检疫处理证书类(2种) 3.2.1 《熏蒸/消毒证书》(格式7-1):适用于在国境口岸上对出入境货物、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 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接受熏蒸/消毒处理后出证。 3.2.2 《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格式7-2):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熏蒸、消毒、除虫(含灭 蚊),包括对交通运输工具及员工及旅客用食品、饮用水以及运输工具的压舱水、垃圾、污水等项目实施 卫生检疫处理后出证。 3.3 检疫处理通知类(1种)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编号4-2):适用于:(1)对运输工具(含饮用水、压舱水、垃圾和污水等)、集 装箱、邮寄物、货物的检疫处理以及放射性监测;(2)对入境废旧物品进行检疫处理;(3)食品经检验检疫 不合格,须进行检验检疫处理等由检验检疫机关向相关对象出具的通知。 4 签发要求 4.1 卫生处理所使用的业务证单必须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所签发的证单 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同时,符合国际惯例。 4.2 卫生处理签发的业务证书必须使用中文、英文上下对照填写签发。 4.3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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