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SN/T 1935.2-2007 -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SN/T 1935.2-2007 | 199 | SN/T 1935.2-2007 | <=3 | 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SN/T 1935.2-2007 (SN/T1935.2-2007) |
| 中文名称 | 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
| 英文名称 |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portable tanks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 Part 2: Performance inspection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85 |
| 国际标准分类 | 55.180 |
| 字数估计 | 6,619 |
| 发布日期 | 2007-08-06 |
| 实施日期 | 2008-03-01 |
| 引用标准 | SN/T 1935.1; ISO 1496-3 |
| 标准依据 | 国认科[2011]63号;认办科函[2015]247号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SN/T 1935 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的定义、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装运第 3 类至第 9 类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的检验。 |
SN/T 1935.2-2007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portable tanks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Part 2: Performance inspection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935.2-2007
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2007-08-06发布
2008-03-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SN/T 1935《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检验规程》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性能检验;
---第3部分:使用鉴定。
本部分为SN/T 1935的第2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4修订版),其有关技术内容
与上述规章完全一致,在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向雪洁、张江萍、李德泉、张勇。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935.2-2007
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1 范围
SN/T 1935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的定义、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装运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193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SN/T 1935.1 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ISO 1496-3 系列1集装箱---技术要求与试验---第3部分: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用罐式集
装箱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4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SN/T 1935.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1935的本部分。
4 要求
4.1 每个罐式集装箱的罐壳和各项设备应在首次投入使用之前作检查和试验(首次检查和试验),其后
每隔最多5年作检查和试验(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并在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的中期点作中间定期检
查和试验(2.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2.5年检查和试验可在规定日期的3个月之内进行。按4.6规定
有必要时应进行例外检查和试验,可不考虑上次定期检查和试验的时间。
4.2 罐式集装箱的首次检查和试验应包括设计特性检查,应考虑到拟装运的物质对罐式集装箱及其配
件作内部和外部检查以及压力试验。在罐式集装箱投入使用之前,还应作防漏试验及所有辅助设备运
转良好的试验。如果罐壳及其配件是分开作的压力试验,应在组装之后一起作防漏试验。
4.3 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应包括内部和外部检查,一般还包括液压试验。对于仅用于运输,在运输过
程中不会液化的毒性或腐蚀性物质以外的固态物质的罐体,液压试验可用在最大允许工作压强1.5倍
的压力下进行的适当压力试验取代,但应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外包物、隔热物等只应拆除到可评价罐式
集装箱状况的程度。如果罐壳和设备是分开作的压力试验,应在组装之后一起作防漏试验。
4.4 2.5年中间定期检查和试验至少应包括适当考虑到拟装运的物质对罐式集装箱及其配件作内部
和外部检查、防漏试验及所有辅助设备是否运转良好的试验。外包物、隔热物等只应拆除到可评价罐式
集装箱状况的程度。专用于装运一种物质的罐式集装箱,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可免除2.5年内部检
查或用主管部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检查程序取代。
4.5 罐式集装箱在4.1要求的最近一次5年或2.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有效期截止日之后不得装货和
交运。但是,最近一次定期检查和试验有效期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