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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SN/T 2112.4-2008 -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SN/T 2112.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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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2112.4-2008 169 SN/T 2112.4-2008 <=3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4部分:设备、器材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SN/T 2112.4-2008 (SN/T2112.4-2008)
中文名称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4部分:设备、器材
英文名称 Exit-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ode for key international events. Part 4: Equipment, instruments and materials
行业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C62
字数估计 6,631
发布日期 2008-07-24
实施日期 2009-02-01
引用标准 SN/T 2112.1; SN/T 2112.2; SN/T 2112.5
标准依据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08年第9号;国认科[2012]57号
发布机构 海关总署
范围 SN/T 2112的本部分规定了对用于重大国际活动举办期间所需的入境设备、器材等物品的审批、验证、检验和监管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重大国际活动举办期间所需的入境旧机电产品、电池产品备案的审批、验证、检验和监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未获得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免办)或特殊处理程序工作。

SN/T 2112.4-2008 Exit-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ode for key international events.Part 4: Equipment, instruments and materials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2112.4-2008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4部分:设备、器材 2008-07-24发布 2008-08-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SN/T 2112《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分为七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具; ---第3部分:人员携带物; ---第4部分:设备、器材; ---第5部分: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6部分:特殊物品; ---第7部分:口岸卫生监督。 本部分为SN/T 2112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举、汤隽华、凌伟栋、郭弋、于维政、张瑞宏、王思越、钱子新。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2112.4-2008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4部分:设备、器材 1 范围 SN/T 2112的本部分规定了对用于重大国际活动举办期间所需的入境设备、器材等物品的审批、 验证、检验和监管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重大国际活动举办期间所需的入境旧机电产品、电池产品备案的审批、验证、检验和 监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未获得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免办)或特殊 处理程序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211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SN/T 2112.1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SN/T 2112.2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具 SN/T 2112.5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5部分:动植物及其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SN/T 2112.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2112的本部分。 3.1 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 期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 品;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4 审批 4.1 重大国际活动中应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及电池产品入境前,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重大国际 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4.2 重大国际活动所需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内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重大国际活动举 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免办或申请实施特殊处理程序。 4.3 暂准入境的旧机电产品及电池产品,应简化备案手续;境外个人、团体、组织或其代理人可持活动 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到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 4.4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但符合免办条件的入境设备、器材等物品,凭活动组织部门的证明文件,重 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 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免办证明快速验放。 对于重大国际活动所需的紧急物......

英文网页English: SN/T 2112.4-2008

相关标准: GBZ 57|SN/T 2112.2|SN/T 2112.5|SN/T 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