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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2191-2008 (SN/T2191-2008) | | 中文名称 | 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安全技术规程 | | 英文名称 | Safety technical code for import and export leather and fur products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46 | | 国际标准分类 | 59.140.01 | | 字数估计 | 7,791 | | 发布日期 | 2008-11-18 |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 引用标准 | GB/T 19941; GB/T 19942; QB/T 1277; QB/T 2537; QB/T 2706; QB/T 2724; QB/T 2725; QB/T 2790; SN 0193.1; DIN 53314-1996; GB/T 17593.1; GB/T 17593.2; GB/T 17593.3; GB/T 17593. | | 标准依据 | 国质检认[2008]577号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准则。本标准适用于日用进出口皮革及皮毛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特种行业用皮革皮毛产品。 |
SN/T 2191-2008
Safety technical code for import and export leather and fur products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2191-2008
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安全技术规程
2008-11-18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松、张涛。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2191-2008
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日用进出口皮革及皮毛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特种行业用皮革皮毛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593(所有部分) 重金属测定 原子吸收
GB/T 19941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GB/T 19941-2005,ISO/T S17226:
2003,MOD)
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测定方法 (GB/T 19942-2005,
ISO/T S17234:2003,MOD)
QB/T 1277 毛皮成品 pH值的测定
QB/T 253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
QB/T 2706 皮革 化学 物理 机械和色牢度试验取样部位
QB/T 2724 皮革 pH值的测定
QB/T 2725 皮革 气味的测定
QB/T 2790 染色毛皮耐摩擦色牢度测试方法
SN/T 0193.1 出口皮革及皮革成品中五氯苯酚含量的测定
DIN53314:1996 皮革检验 皮革中六价铬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年龄在24个月以内(含)的婴幼儿使用的产品。
3.2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产品。
3.3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产品。
4 分类
产品按最终用途进行分类(参见附录A):
SN/T2191-2008
---A类:身高80cm及以下婴幼儿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婴幼儿用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如不做说明,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即视为婴幼儿
用品。
5 要求
皮革、毛皮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基本技术要求
项 目
限 量 值
A类 B类 C类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mg/kg) ≤30
游离甲醛/(mg/kg) ≤20 ≤75 ≤300
pH值 4.0≤pH≤7.5 3.5≤pH≤8.0 3.5≤pH≤8.0
干擦色牢度/级 ≥3-4 ≥3 ≥3
湿擦色牢度/级 ≥3
(绒面≥2-3)
异味 ≤3级
五氯苯酚/(mg/kg) ≤5
六价铬/(mg/kg) ≤3
注:被禁芳香胺名称见附录B。如果4-氨基联苯和(或)2-萘胺的含量超过30mg/kg,且没有其他的证据,以现有
的科学知识,尚不能断定使用了禁用偶氮染料。
6 试验方法
6.1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按GB/T 19942的规定进行。
6.2 游离甲醛的测定按GB/T 19941的规定进行。当发生争议、仲裁检验时,以色谱法为准。
6.3 可萃取重金属镍的测定按GB 17593的规定进行。
6.4 皮革产品pH值的测定按QB/T 2724,皮毛产品pH值的测定按QB/T 1277的规定进行。
6.5 干湿擦色牢度的测定按QB/T 2537的规定进行。
6.6 毛皮色牢度的测定按QB/T 2790的规定进行。
6.7 气味的测定按QB/T 2725的规定进行。
6.8 五氯苯酚的测定按SN/T 0193.1的规定进行。
6.9 六价铬的测定按DIN53314:1996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数量
每个检验批按品种、颜色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每个品种和每个颜色各抽取1份样品。
7.2 抽样要求
参照QB/T 2706执行。
7.3 合格判定
如果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表1规定的要求,即判定为合格。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未达
达本标准要求时,即判定为不合格。
SN/T2191-2008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产品分类示例
表A.1给出的产品作为陈述产品分类的示例。表A.1中没有列出的产品应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
确定类型。
表A.1 产品分类示例
分 类 典 型 示 例
A类:婴幼儿用品 内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内衣、无衬里手套、袜子、皮凉席、直接贴身穿着衣物及附件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皮衣、裤子、裙子、挂毯、装饰物
SN/T2191-2008
书SN/T2191-2008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23种被禁芳香胺名称
表B.1 23种被禁芳香胺名称
序号 芳 香 胺 名 化学文摘编号
1 4-氨基联苯4-Aminodiphenyl 92-67-1
2 联苯胺(Benzidine) 92-87-5
4 2-萘胺(2-Naphthylamine) 91-59-8
5 邻氨基偶氮甲苯(2-Aminoazotoluene) 97-56-3
6 2-氨基-4-硝基甲苯(2-Amino-4-nitrotoluene) 99-55-8
8 2,4-二氨基苯甲醚(2,4-Diaminoanisole) 615-05-4
9 4,4′-二氨基二苯甲烷(4,4′-Diaminodiphenylmethane) 101-77-9
10 3,3′-二氯联苯胺(3,3′-Dichlorobenzidine) 91-94-1
11 3,3′-二甲氧基联苯胺(3,3′-Dimethoxybenzidine) 119-90-4
12 3,3′-二甲基联苯胺(3,3′-Dimethylbenzidine) 119-93-7
13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3,3′-Dimethyl-4,4′-diaminodiphenylmethane) 838-88-0
15 4,4′-次甲基-双-(2-氯苯胺)[4,4′-Methylene-bis-(2-chloroaniline)] 101-14-4
16 4,4′-二氨基二苯醚(4,4′-Oxydianiline) 101-80-4
17 4,4′-二氨基二苯硫醚(4,4′-Thiodianiline) 139-65-1
18 邻甲苯胺(2-Toluidine) 95-53-4
19 2,4-二氨基甲苯(2,4-Toluylened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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