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TB 10063-2007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TB 10063-2007 | RFQ | 点击询价 | <=11 |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12年版)(不含条文说明)(包含2014局部修订)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TB 10063-2007 (TB10063-2007) |
| 中文名称 |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12年版)(附条文说明)(包含2014局部修订)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railway engineering |
| 行业 | 铁道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P16;P65 |
| 国际标准分类 | 93.100 |
| 字数估计 | 67,625 |
| 发布日期 | 2007-12-29 |
| 实施日期 | 2007-12-29 |
| 旧标准 (被替代) | TB 10063-1999 |
| 标准依据 | 铁建设[2010]257号;铁建设[2012]29号;铁建设[2012]144号;铁建设函[2007]1369号;铁建设[2009]62号;铁建设函[2009]1525号;国铁科法[2014]26号;国铁科法(2016)4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防火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工程中的地下车站、水下隧道、城市地下隧道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工作压力大于1.6 MPa的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管道穿越铁路的防火设计。 |
TB 10063-2007: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12年版)(不含条文说明)(包含2014局部修订)
TB 10063-2007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railway enginee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07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施行日期:2007 年 12 月 29 日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1 总 则
1.0.1 为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铁路工程设计中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防火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工程中的地下车站、水下隧道、城市地下隧道等特殊建
筑物、构筑物以及工作压力大于 1.6MPa 的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管道穿越铁
路的防火设计。
1.0.3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正确处
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有效、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
适用,经济合理。
1.0.4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
定。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供电段、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
路机械段、行包快运基地、中转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主要生产房
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 A、B 划
分。
2.0.2 客车整备库及修车库、动车检修库(检查库)、机械保温车及加冰保温车
检修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各类生产、生活房屋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
级。
2.0.3 机务段、车辆段的喷漆库、油漆库,车站货物仓库,供电段变压器油过
滤间采用钢结构屋架时,受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进行防火保护,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
2.0.4 车站站台雨篷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站台柱雨篷采用钢结构时可
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无站台柱雨篷采用钢结构时,距轨面 12m 以上可采
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3 防 火 间 距
3.1 线 路
3.1.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1 的规定。
3.1.2 铁路线路与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2
的规定。
3.1.3 铁路线路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3.1.3 的规定。
3.1.4 为铁路运输生产作业服务的房屋、堆场、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
不受本规范第 3.1.1、3.1.2、3.1.3 条的限制,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
求。
3.1.5 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或架设时,
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 25m 和 50m,且距铁路用地界不小于
3.0m。
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
3.1.6 铁路用地界内不应种植油脂性植物。
3.1.7 铁路通过林区时,应设置自铁路外侧线路中心距林木投影边缘不应小于
30m 的防火隔离带。
3.1.8 铁路通过重点草原防火区时,应设置自铁路用地界与草地边缘不应小于
20m 的防火隔离带。
3.2 机务、车辆设施
3.2.1 洗罐线应为平坡尽端式,其终端车位的车钩至车挡的安全距
离不应小于 20m。
3.2.2 洗罐线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3.2.3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距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 25 m。当位于山区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3.2.4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 3.2.4 的规定。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4.1 管道穿越线路
4.1.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区间线路交叉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下穿铁路,并应选用正交,必需斜交时交角不应小于
45°;
2 上跨铁路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其支承结构
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在距两最外侧线路中心外侧各 20m 内的管道壁
4.1.2 当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下穿铁路时,宜利用既
有设施通过,避免穿越路基,当必须穿越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应铺设在防护涵洞内,涵
洞两端各长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得小于 2m,长出路堑顶不得小于 5m,
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端墙;
2 甲、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在防护涵洞的一端应设置内径
不小于 50mm 的通气立管,并距最近的铁路线路不得小于 20m。管端
应高出所在地面 4m,其 20m 范围内不应有明火和火花散发点;
3 管道防护涵洞两侧各 5m 范围内严禁取土、种植深根植物和修
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4 在线路两侧的护道坡脚下行方向的上方侧,距防护涵洞外壁
1.5m 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桩。
4.2 管道穿越桥涵
4.2.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桥梁上敷设,
且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
4.2.2 新建铁路线路跨越各种既有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
道时,交叉处应设专用桥涵。专用桥涵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气管道
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2.0m。
铁路桥梁下油、气管道所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套管、涵洞等防护
设备除应满足本规范第 4.1.2 条的规定外,套管或涵洞内顶至自然地
面不应小于1.8m,宽度不应小于D+2.5 m(D为输送管外径,含保护层)。
4.2.3 新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既有铁路涵洞
内穿越。管道与道路、水渠穿越同一铁路桥孔时,应敷设在道路或水
面之下,且埋设深度不得小于 1.8m;铁路桥梁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
气管道的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 2.0m。
4.3 管道穿越站场
4.3.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在站场的上方跨越或
下方穿越;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和旅客车站的上方跨越或下方穿越。
4.3.2 公路、道路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货场、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
换轮线(库)、危险化学品工业站、港湾站上方跨越。也不应在区域
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到达场、调车场、出发场有效长范围内和仓库建筑
总面积在 3000m2及以上的货场、集装箱货位面积在 10000m2及以上的
货场上方跨越。
5 消 防 车 道
5.1 站 场
5.1.1 旅客车站、区段站、编组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
险化学品集中的工业站(港湾站)、动车段(所)、机务(折返)段、车
辆段、客车整备所、综合维修基地(段)、行包快运基地及货场、大
型养路机械段、洗罐所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与公路、道路连通。
消防车道与铁路线路平面交叉,且交叉处年均昼夜通过列车次数
大于 100 次时,应设立体交叉车行道。
5.1.2 区段站或编组站的调车场,当调车线数量为 10~18 条时,应
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当调车线数量为 19 条及以上时,应在调
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区域性及以上
编组站的出发场侧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靠近车场设置,距邻近
线路不宜大于 25 m。
5.1.3 特大型、大型旅客车站应利用基本站台作为消防车道。
5.1.4 车站消防车道可利用通站道路、站内道路等交通道路。旅客
车站的站台作为消防车道时,站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边缘至站台边
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净高 4.0m 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环形消防车道应有不少于两条与其他车道相通的道路。调车场
的消防车道可不设回车场。
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
5.2.1 客车、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和客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存
车线应设与线路平行的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车线区域最外两侧线路之间距离小于或等于 80m 时,应设
一条消防车道,且应有回车场地;
2 最外两侧线间距大于 80m,小于或等于 160m 时,应设两条消
防车道;
3 最外两侧线间距离大于 160m 时,应设三条消防车道;
4 设二条及以上消防车道时,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
5 股道间硬化地面可兼做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 3.5m;
6 当客车整备所、动车段(所)的客车、动车组存放线的数量
大于 5 条时,存车线与整备线线群之间、动车组存车线线群间应设消
防车道。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6.1 旅客车站
6.1.1 铁路旅客车站的候车区及集散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
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扩大到 10000 ㎡:
6.1.2 旅客车站内的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区域不得设置娱乐场所。
中型及以上车站可分散设置为旅客服务的无明火作业餐饮、商品
零售点,但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 1.0h 防火
隔墙和屋顶,同时还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3 当候车区(室)位于旅客车站建筑顶层,且室内地面与集散
厅地面高度不大于 10m,其建筑高度虽大于 24m,其防火设计仍可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执行。
6.2 电气设备房屋
6.2.1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和 1.5h 的
楼板与其他房间隔开,室门及与其他房间相连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
1 通信枢纽的各种通信机械室及消防控制室;
2 调度中心(所)和车站的信号机械室、通信机械室;
3 信息技术中心(含行车、调度、票务)的主机房、网络传输
室、操作间、介质库及消防控制室;
4 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远动系统
控制站机房;
5 区间通信、信号共用的中继站。
6.2.2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和 1.5h 的
楼板与其他房间隔开,室门及与其他房间相连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6.2.3 通信机械室、信号机机械室、信息技术中心机房、电气化铁
路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控制站、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 10kV 及
以上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分区所、开闭所、自耦变压器所)的
电缆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围护结构,设在房间的检查门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其他建筑内电缆井和井壁上设置的检
查门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3 厂房(仓库)
6.3.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
养路机械段的喷漆库、油漆库应单独设置。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
在联合车间的端部:
6.3.2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单独建造。当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应设于
外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墙隔开,其上方不应建有
其他房屋。
充电间不应有与相邻的值班室和配电室直通的门、窗;当必需设置时应采用
甲级防火门、窗。当屋顶开有天窗或紧靠顶棚对称设置不小于2㎡的通风窗,且
屋顶无大于或等于0.2m高的梁隔断时,可不考虑泄压。
6.3.3 车辆段(所)、动车段的联合车间内设置的漆工间、调漆间及
甲、乙类油品存放间应靠近外墙布置。油漆、溶剂及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