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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TB/T 2834-2016 (TB/T2834-2016) | | 中文名称 | 铁路无线调车灯显设备 | | 英文名称 | Railway radio shunting equipment | | 行业 | 铁道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S73 | | 国际标准分类 | 45.020 | | 字数估计 | 30,328 | | 发布日期 | 2016-02-22 | | 实施日期 | 2016-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TB/T 2834-2002 | | 引用标准 | GB 3836.1-2010; GB 3836.4-2010; GB 4208-2008; GB 9254-2008; GB 15842-1995; GB/T 15844.2-1995; GB/T 17626.2-2006; GB/T 17626.3-2006; GB/T 17626.4-2008; GB/T 17626.5-2008; GB/T 17626.6-2008; GB 17799.4-2001; GB/T 24338.4-2009; GB/T 24338.5-2009 | | 标准依据 | National Railway Law Branch (2016) on the 5th | | 发布机构 | 国家铁路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总体技术要求、设备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 |
TB/T 2834-2016: 铁路无线调车灯显设备
TB/T 2834-2016 英文名称: Railway radio shunting equip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 2834-2016
TB/ T 2834 -2016
代替TB/ T 2834 -2002
铁路无线调车灯显设备
国家铁路局发布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总体技术要求、设备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体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工作频率范围应符合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4.1.2 工作方式应具有同频单工和异频单工通信模式。
4.1.3应具有直通和中继两种工作模式。
4.1.4不同调车组使用不同的工作频率或同一工作频率的不同时隙。
4.2组 成
铁路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由调车机车控制器(以下简称“机控器")、调车区长台(以下简称“区长台”)、调车手持台(以下简称“手持台”)和附属设备组成。
附属设备相关要求由其他标准另行规定。
4.3 总体功能和性能
4.3.1 具有建立调车组功能,不同调车组的通话、调车信令传送互不影响。
4.3.2具有调车组成员通话功能。
4.3.3 具有调车信令传送功能。
4.3.4具有调车信令强拆强插调车组成员通话功能。
4.3.5具有紧急停车信令强插其他调车信令功能。
4.3.6具有发送测机信号功能,测机信号不影响调车信令传送、不打断调车组成员通话。
4.3.7 直通模式下调车信令从手持台发出到机控器响应的传送时延应小于400 ms。
4.3.8中继模式下调车信令从手持台发出到机控器响应的传送时延应小于600 ms。
5 设备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 调车灯显设备无线电台应采用4电平频移键控(4FSK)数字调制方式,信道间隔为12.5 kHz,可采用时分多址(TDMA)或者频分多址(FDMA)的多址方式。
5.1.2 设备天线端口阻抗应为50Ω。
5.1.3设备应结构牢固、散热良好、面板标志清晰、使用维修方便,外部留有电性能测量接口。
5.2 机控器
5.2.1 设备组成
机控器可分为固定式和便携式。固定式机控器由主机、司机话盒、显示灯、扬声器、天线及馈线等组成;便携式机控器由主机(含电池)、司机话盒、天线和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连接线组成。
5.2.2 设备功能
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a)具有发起和接收调车组成员通话功能。
b)具有在空闲、通话状态下接收调车人员发出调车信令,并点灯显示、语音提示和发出回示功能。
c)具有记录调车信令、语音和时间等信息参数功能。
d) 具有向LKJ传送调车信令功能。
5.2.3 电源适应性
电源适应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固定式机控器应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标称电压为直流110 V,最低工作电压77 V,最高工作电压138 V。
b)便携式机控器应采用机内电池供电,标称电压为直流7.2 V,最低工作电压6.3 V,最高工作
电压8.5 V。
5.2.4外壳防护等级
应符合GB 4208—2008中IP52的要求。
5.2.5 接口要求
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数据和语音下载接口,接口型式为USB接口,记录数据格式为FAT。
b)具有与LKJ连接的接口,接口应符合附录A规定。
5.2.6 灯光显示要求
机控器自身故障及外界干扰信号不应造成信令显示升级。
5.3 区长台
5.3.1 设备组成
区长台由主机、话盒、天线及馈线等组成。
5.3.2 设备功能
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a)具有发起和接收调车组成员通话功能。
b) 具有扫描和识别2个以上调车组调车人员发出的呼叫区长信令功能,最多可扫描4个调车组。
5.3.3 电源适应性
区长台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标称电压为交流220 V/50 Hz,最低工作电压176 V,最高工作电压264 V。
5.4 手持台
5.4.1 设备组成
手持台可分为调车长手持台和连结、制动员手持台,由主机、天线和电池组成。
5.4.2 设备功能
5.4.2.1 调车长手持台
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a) 具有发起和接收调车组成员通话功能。
b)具有发起呼叫区长信令功能。
c)具有在空闲、通话状态下向机控器发送调车信令并接收回示功能。
d) 具有在空闲、通话状态下向机控器发送测机信号功能。
e)具有低电压报警功能。
5.4.2.2 连结、制动员手持台
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a)具有发起和接收调车组成员通话功能。
b)具有接收机控器回示功能。
c)具有在调车长手持台发送测机信号的情况下,在推进领车时向机控器发送测机信号功能。
d) 具有在任何工作状态下发送紧急停车调车信令功能。
e) 具有解锁自身发送的紧急停车信令功能。
f)具有低电压报警功能。
5.4.3 电源要求
采用可充电锂电池供电,在-25℃以下低温环境下可采用镍氢电池供电。
5.4.4外壳防护等级
应符合GB 4208—2008中IP57的要求。
5.4.5 结构要求
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手持或身挂条件下应操作方便。
b)天线应牢固耐用,不易折损。
c)面板设置三个按键,呈V字形对称布置,按键位置、颜色见图1。按键键孔为圆形,键孔尺寸为8mm≤D≤10mm(D为键孔直径)、键高尺寸为1mm≤H≤2 mm(H为键与手持台前面板的凸起高度,应低于前面板最凸起部分的高度),任意两个按键中心距离d应不小于15 mm,黄键的水平上切线应低于红、绿按键的水平下切线,不带显示屏的手持台红、绿按键中心线应不低丁手持台主机(不含天线)中心线,带显示屏的于持台红、绿按键中心线最多可低于手持台主机(不含天线)中心线20 mm。
5.5 电池要求
5.5.1 一般要求
电池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池尺寸应与设备配合良好;
b) 电池接口方式与主机应相适应,配合良好;
c)电池的输出触点插拔次数不应少于1200次;
d)电池的额定容量(C,)为:手持台不低于2Ah,便携式机控器不低于4.8 Ah;
e)电池应具有过放保护和短路保护功能。
5.5.2 标称电压
镍氢电池的标称电压为n×1.2 V,锂离子电池的标称电压为n×3.6 V,n为单体电池串联只数。
5.5.3充 电
电池充电性能应符合表1要求,充电设备应符合附录B要求。
5.5.4放 电
电池高温和低温放电性能应分别符合表2和表3要求。
5.5.5 荷电保持能力
荷电保持能力应符合表4要求。
5.5.6过充电性能
5.5.6.1 镍氢电池过充电性能
过充电性能应符合表5要求。
5.5.6.2锂离子电池过充电性能
环境温度20℃±5℃,已充满电的锂离子电池在承受11 V电压、输出电流为2A的外接电源连续通电8h,电池不应爆炸、起火、冒烟或漏液,并能正常充放电。
5.5.7 安全性能
电池安全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池应具有可恢复的过流保护装置。
b)电池输出端短路后,电池不应爆炸、起火、冒烟或漏液,短路解除后应能恢复正常的充放电。
5.5.8 电池内阻
电池内阻不应大于200mΩ(7.2 V),电池内的单电池最大内阻差不大于10mΩ。
5.5.9 振动冲击
电池振动冲击性能应符合主机抗振要求。振动冲击结束后,电池不应有明显变形,不应爆炸、起火、冒烟或漏液,镍氢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1.2 V,锂离子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3.6 V。
5.5.10跌 落
电池距钢板地面1500mm高度跌落,电池不应爆炸、起火、冒烟或漏液,并能装入主机,接触良好,锁扣牢靠。
5.5.11 外壳防护等级
电池加装到手持台后,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 4208—2008中IP57的要求。
5.6 操作显示要求
手持台按键操作、机控器语音提示和显示灯显示应符合表6规定。机控器显示灯从上到下排列顺序为红1灯、绿灯、黄灯、红2灯。
5.7 工作环境要求
5.7.1 区长台、机控器和手持台工作环境要求应符合表7要求。
5.7.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下使用的手持台,防爆等级不应低于GB 3836.1—2010、GB 3836.4—2010中规定的Ex ib IIB T3 Gb。
5.8 发射机电性能要求
发射机电性能要求应符合表8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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