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YS/T 1520-2022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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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1520-2022 225 YS/T 1520-2022 9秒内 掺杂型镍钴锰酸锂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YS/T 1520-2022 (YS/T1520-2022)
中文名称 掺杂型镍钴锰酸锂
英文名称 Doped Lithium Nickel Cobalt Manganese Oxide
行业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H71
字数估计 10,197
发布日期 2022-09-30
实施日期 2023-04-01
发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掺杂型镍钴锰酸锂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和订货单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锂离子电池用正极活性物质掺杂型镍钴锰酸锂。

YS/T 1520-2022: 掺杂型镍钴锰酸锂 YS/T 1520-2022 英文版: Doped Lithium Nickel Cobalt Manganese Oxide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1520—2022 掺杂型镍钴锰酸锂 2022-09-30发布 2023-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掺杂型镍钴锰酸锂的牌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和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锂离子电池用正极活性物质掺杂型镍钴锰酸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GB/T 20252—201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牌号 产品采用NCMXYZ(D)表示牌号,其中N代表镍,C代表钴,M代表Mn,X代表镍元素的摩尔分数,Y代表钴元素的摩尔分数,Z代表锰元素的摩尔分数,D代表掺杂型。如果摩尔分数为个位数,则在个位数前添0表示;如果镍、钴、锰的摩尔分数均是十的整数倍,则X、Y、Z为摩尔分数除以十之后的值。 5技术要求 5.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水分含量 产品的水分含量应不大于0.05%。 5.3磁性异物 产品的磁性异物含量应不大于0.0000050%。 5.4 残余碱含量 产品中的残余碱含量以游离锂含量表示,应不大于0.26%。 5.5 pH值 产品的pH值应在10.0~12.5范围内。 5.6 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应为黑色粉末,颜色均一,无结块,无夹杂物。 5.7 晶体结构 产品的晶体结构应符合JCPDS标准(09-0063)。 5.8 振实密度 产品的振实密度应不小于1.8g/cm³。 5.9粒度分布 产品的粒度呈正态分布,粒度分布特征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5.10比表面积 产品的比表面积应不大于1.5m²/g。 5.11 首次放电比容量 典型牌号的首次放电比容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2首次充放电效率 产品在规定条件下的首次充放电效率应不小于85%。 5.13循环寿命 产品在规定条件下放电容量达到首次放电容量的80%时,循环次数应不小于1000次。 5.14其他要求 需方如对掺杂型镍钴锰酸锂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6试验方法 6.1 化学成分 6.1.1产品镍、钴、锰、锂、钠、钙、铁、锌、铜含量的测定按YS/T1006.2的规定进行测定。 6.1.2产品掺杂元素含量的测定按YS/T1339的规定或供需双方协商认可的方法进行测定。 6.1.3产品铬含量和硫含量的测定按供需双方协商认可的方法进行。 6.2水分含量 产品水分含量的测定按GB/T 6283的规定进行。 6.3磁性异物 产品磁性异物含量的测定按GB/T 24533—2019中附录K的规定进行。 6.4残余碱含量 产品残余碱含量的测定按供需双方协商认可的方法进行。 6.5 pH值 产品pH值的测定按GB/T1717的规定进行。 6.6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6.7 晶体结构 产品的晶体结构用X射线粉末衍射仪检测。 6.8振实密度 产品振实密度的测定按GB/T 5162的规定进行。 6.9粒度分布 产品粒度分布的测定按GB/T19077的规定进行。 6.10 比表面积 产品比表面积的测定按GB/T19587的规定进行。 6.11 首次放电比容量 产品首次放电比容量的测定按GB/T37201的规定进行。其中充放电电压范围为2.80V~4.30V,其他条件不变。也可按供需双方协商认可的方法进行。 6.12首次充放电效率 产品首次充放电效率的测定按GB/T37201的规定进行。其中充放电电压范围为2.80 V~4.30 V,其他条件不变。也可按供需双方协商认可的方法进行。 6.13 循环寿命 产品循环寿命的测定按GB/T37207的规定进行。其中充放电电压范围为2.80 V~4.30 V,其他条件不变。也可按供需双方协商认可的方法进行。 7检验规则 7.1 检查与验收 7.1.1产品应由供方或第三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 7.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照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7.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化学成分的产品混合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5t。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3检验项目及取样 7.3.1 检验分类 本文件规定的产品检验分为: a) 逐批检验; b)周期检验。 7.3.2逐批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逐批检验。 7.3.3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1个月应进行1次。当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应进行周期检验。 7.3.4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数量 7.3.4.1逐批检验和周期检验的项目及取样数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7.3.4.2产品的取样方法按GB/T 5314的规定进行。每批取样总量不应少于5kg。 7.4检验结果的判定 7.4.1检验结果的数值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并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7.4.2产品的化学成分、水分含量、磁性异物、残余碱含量、pH值、晶体结构、振实密度、粒度分布和比表面积检验结果中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3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桶(袋)产品不合格。 7.4.4按GB/T37201规定的方法制成6支试验电池,任取其中3支电池做首次放电比容量和首次充放电效率的检验,若有2支电池性能都达不到本文件要求,允许另取3支电池做重复试验,若仍有2支电池性能都达不到本文件要求,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5按GB/T37207规定的方法制成6支试验电池,任取其中3支电池做循环寿命的检验,若有2支电池性能都达不到本文件要求,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