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购物车 询价 关于我们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431 (2026-05-16) 搜索
路径: 主页 > YS/T > 第9页 > YS/T 298-2015

[PDF] YS/T 298-2015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YS/T 298-2015'
标准号码美元购买PDF工期标准名称(英文版)
YS/T 298-2015 90 YS/T 298-2015 9秒内发货PDF 高钛渣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YS/T 298-2015 (YS/T298-2015)
中文名称 高钛渣
英文名称 High Titanium Slag
行业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H64
国际标准分类 77.15
字数估计 6,638
发布日期 2015-04-30
实施日期 2015-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YS/T 298-2007
引用标准 GB/T 8170; YS/T 514.1; YS/T 514.2; YS/T 514.4; YS/T 514.5; YS/T 514.9
标准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8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7号(总第187号)
发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钛渣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钛铁矿为原料, 采用电炉熔炼生产的供四氯化钛、人造金红石及钛白粉使用的高钛渣。

YS/T 298-2015 高钛渣 High titanium slag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钛渣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钛铁矿为原料,采用电炉熔炼生产的供四氯化钛、人造金红石及钛白粉使用的高 钛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YS/T 514.1 高钛渣、金红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二氧化钛量的测定 硫酸铁铵滴定法 YS/T 514.2 高钛渣、金红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2部分:全铁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滴定法 YS/T 514.4 高钛渣、金红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4部分:二氧化硅量的测定 称量法、钼蓝分光光 度法 YS/T 514.5 高钛渣、金红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5部分:氧化铝量的测定 EDTA滴定法 YS/T 514.9 高钛渣、金红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9部分:氧化钙、氧化镁、一氧化锰、磷、三氧化二 铬和五氧化二钒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系指钛铁矿经过电炉熔炼富集处理后含钛较高的矿物原料,TiO2 含量不小于85%。 4 要求 4.1 牌号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7个牌号:TZ94、TZ92-1、TZ92-2、TZ90-1、TZ90-2、TZ85-1、TZ85-2。 4.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水分 产品水分应不大于0.30%。 4.4 粒度 产品粒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4.5 外观质量 产品为黑色细颗粒状固体。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 5.1.1 产品中二氧化钛量的测定,按YS/T 514.1的规定进行。 5.1.2 产品中全铁量的测定,按YS/T 514.2的规定进行。 5.1.3 产品中二氧化硅量的测定,按YS/T 514.4的规定进行。 5.1.4 产品中氧化铝量的测定,按YS/T 514.5的规定进行。 5.1.5 产品中氧化钙、氧化镁、一氧化锰、磷、三氧化二铬、五氧化二钒量的测定,按YS/T 514.9的规定进行。 5.1.6 分析结果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 5.2 水分 称取约100g试样,准确至0.01g,置于已在105℃恒重的试样盘中,放入电烘箱内,升温至105℃ 干燥2h,将其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以后每次干燥1h称量,直至两次称量之差不超过 0.0005g,视为恒量。计算产品水分含量。 5.3 粒度 产品的粒度的检验采用筛分法进行。将标准筛重叠,从上至下按筛孔由大至小依次重叠。将标准 筛置于振筛机上,并称取不少于100g试样放入最上面的标准筛内,启动振筛机,震动筛分5min后停 止。取下标准筛,分别称量各层筛上和74μm筛下的试样重量,记录数据,计算其占试样量的百分比。 5.4 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用目测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 明书。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6.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粒度规格的产品组成。每批产品质量不大于110t。 6.3 取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袋数,大包装(1000kg/袋)每5袋抽取一袋取份样,份样量不小于100g,然后 合成大样。小包装(每袋25kg或30kg),每20袋抽取一袋取份样,份样量不小于30g,然后合成大样。 取样采用插管法,兼顾上、中、下层,并逐一检查外观质量。 6.4 制样 将样品全部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300g以上,测完水分后再分成三等份,一份供粒度分析用,一份 经研磨至74μm以下供化学成分分析用,一份作保留样存查。 6.5 检验结果判定 6.5.1 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则在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试样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若重复检验仍有结果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2 水分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3 产品粒度检验不合格,则在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试样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若重复检验仍有结果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4 产品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7.1 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批号; d) 牌号; e) 净重; f) 防雨标志。 7.2 包装、运输、贮存 7.2.1 产品应采用双层材料成袋包装,内层用塑料袋,外层用麻袋或编织袋。 7.2.2 产品分大包装和小包装。大包装每袋净重量为1000kg;小包装每袋净重量为25kg或30kg。 袋口封严,运输、贮存过程中不得淋雨或受潮。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7.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