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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YY 0323-2018 (YY0323-2018) | | 中文名称 | 红外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 | 英文名称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safety of infrared therapy equipment | | 行业 | 医药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C4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40.60 | | 字数估计 | 9,971 | | 发布日期 | 2018-09-28 | | 实施日期 | 2020-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YY 0323-2008 | | 标准依据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72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以2.1.101所定义的红外治疗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安全专用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YY 0306标准规定的热辐射类治疗设备以及红外激光类治疗设备。 |
YY 0323-2018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safety of infrared therapy equipment
ICS 11.040.60
C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代替 YY0323-2008
红外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2018-09-28发布
2020-04-01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第一篇 概述 1
1 适用范围和目的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通用要求 2
4 试验的通用要求 2
5 分类 2
6 识别、标记和文件 2
7 输入功率 3
第二篇 环境条件 3
第三篇 对电击危险的防护 3
14 有关分类的要求 3
第四篇 对机械危险的防护 3
24 正常使用时的稳定性 3
第五篇 对不需要的或过量辐射危险的防护 3
第六篇 对易燃麻醉混合气点燃危险的防护 3
第七篇 对超温和其他安全方面危险的防护 3
42 超温 4
43 防火 4
第八篇 工作数据的准确性和危险输出的防止 4
50 工作数据的准确性 4
51 危险输出的防止 4
第九篇 不正常的运行和故障状态;环境试验 5
第十篇 结构要求 5
附录 6
附录L(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引用文件 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Y0323-2008《红外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与YY0323-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
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和目的(见1,2008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应用部分的定义(见2.1.5,2008年版的2.1.5);
---修改了红外治疗设备的定义(见2.1.101,2008年版的2.1.101);
---修改了分类的要求(见5,2008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的要求(见6.1,2008年版的6.1);
---删除了控制器和仪表的标记的要求(见2008年版的6.3);
---修改了随机文件的要求(见6.8.2、6.8.3,2008年版的6.8.2、6.8.3);
---增加了对正常使用时的稳定性的要求(见24.101);
---增加了超温的要求(见42.3、42.5);
---增加了防火的要求(见43.101);
---修改了工作数据的准确性的要求(见50,2008年版的第50章);
---修改了危险输出的防止的要求(见51,2008年版的第51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物理治疗设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SC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学波、杨国涓、齐丽晶、张赟、张海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Y0323-2000、YY0323-2008。
红外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第一篇 概 述
1 适用范围和目的
除下列内容外,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以下简称《通用标
准》)的本章适用。
1.1 适用范围
增加:
本标准规定了以2.1.101所定义的红外治疗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安全专用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YY0306标准规定的热辐射类治疗设备以及红外激光类治疗设备。
1.2 目的
替代: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定红外治疗设备的安全专用要求。
1.3 专用标准
增加:
本标准是对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的修改和补充,为简便起
见,在本标准中GB 9706.1可称为《通用标准》。
本标准的篇、章、条的编号与《通用标准》相对应。对《通用标准》正文的改变,规定使用以下词语:
“替代”表示《通用标准》的章或条被本标准的文本完全取代。
“增加”表示本标准的文本是对《通用标准》的增加。
“修改”表示《通用标准》的章或条被修改为本标准文本所表达的内容。
对《通用标准》增加的条从101开始编号,增加的项目用aa)、bb)等表示。
如果《通用标准》中某些篇、章、条在本标准中未相应列出,则表示无改变地适用。如果《通用标准》
中的任何部分,尽管可能相关,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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