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YY 1090-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YY 1090-2009 | 319 | YY 1090-2009 | <=3 | 超声理疗设备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YY 1090-2009 (YY1090-2009) |
| 中文名称 | 超声理疗设备 |
| 英文名称 | Ultrasonic physiotherapy equipment |
| 行业 | 医药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C4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40.60 |
| 字数估计 | 8,885 |
| 发布日期 | 2009-11-15 |
| 实施日期 | 2010-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YY/T 1090-2004 |
| 引用标准 | GB 9706.1-2007; GB 9706.7-2008; GB/T 14710; YY/T 0750-2009 |
| 标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0年第2号(总第122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超声理疗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频率范围0.5MHz~5MHz、由平面圆形超声换能器产生连续波或准连续波超声能量的超声理疗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有效声强大于3W/cm2以上或采用聚焦超声波的设备。 |
YY 1090-2009
Ultrasonic physiotherapy equipment
ICS 11.040.60
C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1090-2009
代替YY/T 1090-2004
超 声 理 疗 设 备
2009-11-15发布
2010-12-01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4.7和4.10为推荐性要求,其余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代替YY/T 1090-2004《超声理疗设备》。
本标准与YY/T 1090-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将推荐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
b) 简化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原标准第4章“符号表”和第5章“基本参数”;
c) 按GB 9706.7、YY/T 0750-2009对性能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增减;
d) 删除了原标准第7章“测量条件和试验设备”;
e) 简化了对试验方法的阐述,本标准的主要性能试验方法直接引用YY/T 0750-2009;
f) 对“检验规则”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出厂检验的内容;
g) 删除了原标准第10章“标志、包装”;
h) 删除了原标准中用来描述试验方法原理的规范性和资料性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i) 全面贯彻通用安全标准GB 9706.1,删除了规范性附录D。
本标准由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超声设备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SC2)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武汉医用超声波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忙安石、王志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ZBC42012-1989;
---YY91090-1999;
---YY/T 1090-2004。
YY1090-2009
超 声 理 疗 设 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声理疗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频率范围0.5MHz~5MHz、由平面圆形超声换能器产生连续波或准连续波超声能
量的超声理疗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有效声强大于3W/cm2 以上或采用聚焦超声波的
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IEC 60601-1:1988,IDT)
GB 9706.7-2008 医用电气设备 第2-5部分:医用超声理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IEC 60601-2-
5:2000,IDT)
GB/T 14710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YY/T 0750-2009 超声理疗设备 0.5MHz~5MHz频率范围内声场要求和测量方法(IEC
61689:2007,IDT)
3 术语和定义
GB 9706.7-2008及YY/T 0750-2009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超声输出
4.1.1 额定输出功率准确性
额定输出功率与制造商在随机文件中公布数值的偏差应不大于20%。
4.1.2 对电源电压波动的稳定性
在供电网电压波动±10%时,额定输出功率的变化应不超过±20%。
4.1.3 输出控制装置
设备应具备输出控制装置,能使输出功率降低到额定输出功率的5%或更低。
4.1.4 输出功率的时间稳定性
在设备设置为最大输出功率,供电电压为额定电网电压和23℃±3℃水温条件下,连续工作1h
的时间内,输出功率应恒定在其初始值±20%的范围内。
4.1.5 输出指示
应以仪表、数字或对控制器件标定的形式,在控制面板上提供输出的定量指示。该指示装置应能直
接读数或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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