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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CCAP-C11-20-2020 (CCAP C11-20-2020)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 英文名称 |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Brake linings for automobiles | 行业 | 中汽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字数估计 | 41,467 | 发布日期 | 3/7/2020 | 实施日期 | 3/7/2020 | 起草单位 | 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CCAP-C11-20-2020
编号:CCAP-C11-20:2020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Brake linings for automobiles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2020年7月3日发布
2020年7月3日实施
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目录
0 引言...1
1 适用范围...1
2 认证依据标准...1
3 认证模式...1
4 认证单元划分...2
5 认证委托...2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2
5.2 申请资料...3
5.3 实施安排...4
6 认证实施...5
6.1 型式试验...5
6.2 初始工厂检查...7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10
6.4 认证时限...10
7 获证后监督...11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12
7.2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12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13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13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4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4
8 认证证书...14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14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15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15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6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16
9 认证标志...16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16
9.2 使用要求...16
10 收费...16
11 认证责任...17
12 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17
附件1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描述...18
附件2 生产一致性要求...19
附录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1
附录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要求...25
附录3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推荐格式...27
附录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0
附件3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32
附件4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34
0 引言
本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用制动器衬片》(CNCA-C11-20:2020)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通用实施规则,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注
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CNCA-00C-00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CNCA-00C-00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
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CNCA-00C-007)
以及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CAP)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编
制,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随着CNCA发布的
各项CCC产品目录变更、产品认证范围的调整和界定等公告,与实施规则同步调整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以下简称衬片)。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
应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5763-2018《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衬片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且符合要求。
认证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标准更新时,应按
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发布的相应技术决议执行。当需增加适用标准时或
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认监委发布的适用标准要求的相关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
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CCAP按照《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的要求制定
了《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附件3),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
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不同能力和等级的生
产企业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
查三种方式的组合。
4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委托人按单元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CCAP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在以下主要方
面没有差异的衬片产品可划分为同一单元:
(1) 衬片适用的车辆类型,分为M1、M2、N1、O1、O2类车辆用衬片和M3、N2、N3、
O3、O4类车辆用衬片两类;
(2) 衬片适用的制动器类型,分为鼓式制动器用衬片和盘式制动器用衬片两类;
(3) 衬片的结构和材料(适用时),主要考虑影响剪切强度检测项目的衬片与衬板之间的粘结类型。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
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指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
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
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产品需提
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A类生产企业的单元划分可适当放宽,符合以下条
件的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产品视为一个单元:
(1) 衬片适用的车辆类型,分为M1、M2、N1、O1、O2类车辆用衬片和M3、N2、N3、
O3、O4类车辆用衬片两类;
(2) 衬片适用的制动器类型,分为鼓式制动器用衬片和盘式制动器用衬片两类。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根据CCAP的认证流程和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并对
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委托认证的衬片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CCAP将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如审查过程中
发现存在问题,CCAP受理人员将与认证委托人沟通,要求认证委托人对认证委托资料补
充完善后重新提交。资料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的,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出受理通知,并
与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资料审查不合格不予受理的,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出不予受
理通知,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
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5.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认证委托所需资料。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工厂)基本信息
1)认证申请书;
2)工厂检查调查表;
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初次申请
及有变更时):
a 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境外企业应提供其相应的合法注册和/或生产证明资料;
b 生产者(制造商)的商标注册及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应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注册标准变更证明、核准续展证明等文件
为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应涵盖衬片产品;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应以商标注册
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为准或者商标局的备案证明。);
c 如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需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制造商)、进口
商和生产者(制造商)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首次申请及变更);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 对于境外认证委托人,需提供上述资料属实的承诺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含
“三包”、“召回”及相关质量责任)相关证明文件。
4)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衬片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CCAP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
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
ODM/OEM协议、授权书及ODM原始CCC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2)认证产品信息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
a 质量手册(包括组织机构图和/或职责规定);
b 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目录,应符合附件2的相关要求;
c 已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2)衬片产品描述(见附件1,首次申请及参数发生变更时);
3)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及生产一致性控计划变更时),编制要求见附件2;
4)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2附录4(获证后每年);
5)CCC标志加施方案(首次申请和变更时)。
认证委托人需提供上述资料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含“三包”、“召回”及相关
质量责任)的承诺函。
CCAP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委托人向CCAP提交认证委托(在CCAP认证客户平台http://3c.cccap.org.cn上完成)。
正常认证流程为:
(1)认证的委托、资料评审和受理;
(2)划分认证产品单元、编制认证方案;
(3)认证合同的签订及收费;
(4)产品型式试验;
(5)初始工厂检查;
(6)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与批准;
(7)签发认证证书;
(8)获证后监督。
非正常认证流程为:未按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需
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后,
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委托人需
向CCAP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
在受理后,CCAP将依据评审结果,根据生产企业分类原则(附件3)制定认证方案,
方案包括:
(1)单元划分调整(需要时);
(2)型式试验检验方案(包括指定实验室的选择确认);
(3)工厂检查方案及时间(人日);
(4)预计的认证费用;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要求。
CCAP将把上述认证方案通知认证委托人,在沟通取得一致后,与认证委托人正式签
订认证合同,作为本次认证实施的依据。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指定实验室信息
等(含差异试验要求)。
CCAP将在资料评审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可以在指
定实验室中自行选择,实验室选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认证委托人可对型式试验方
案提出意见。指定实验室对型式试验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CCAP说明情况。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至认
监委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必要时,CCAP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规格时,送本型号/规格的样品。同一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
规格时,CCAP将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的样品,使其尽量覆盖其他型号/规格的
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必要时,其他型号/规格应进行差异试验。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
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通过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获
得样品用于检测。CCAP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
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时,应当向CCAP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1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同一型号/规格衬片的型式试验样品数量详见表6-1。
6.1.2.2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在送样的同时,还应提交产品描述表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6.1.3 型式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为本细则第2条中相应标准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见表6-1。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
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CCAP。认证委托人如需继续认证,
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
应向CCAP提交整改材料,由CCAP重新确认试验方案。原则上应选取与上次不合格相同规
格的样品进行试验。如复检合格,型式试验通过;未按试验方案送样的或复检仍不合格的,
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本次认证委托,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委托并
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CCAP直接承认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
制度检测结果的相关要求见附件4。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从样品送达指定实验室之日起计算),因样品或试
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6.1.5 型式试验报告
CCAP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CCAP出具符合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报告内容应
准确、清晰、完整,并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进行描述。
认证结束时,CCAP将型式试验报告随认证证书(或认证通知)一并寄给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CAP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为CCAP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按生
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注:本细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
6.2.1 基本原则
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
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CCAP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
试验合格后1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6.2.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工厂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CCAP进行审查,CCAP在
审查结束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要求,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若CCAP认为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满足要求,工厂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CCAP重新审查后将审查
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工厂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CAP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
检查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
6.2.3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
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可以同时进行。
CCAP将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
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原
则上应覆盖委托认证的产品及其加工场所。必要时,CCAP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注:本细则中的加工场所是指与产品认证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
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检查:
(1)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的一致性核查(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材料);
(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标志、包装及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的项目)。
产品一致性检查原则上应覆盖产品类别①,工厂检查组对抽取的检查样本的过程负责。
工厂检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CCAP提出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CCAP可对ODM制造商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
充规定》及CCAP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注①:衬片产品按盘式衬片、M1、M2、N1、O1、O2类车辆使用的鼓式衬片和M3、N2、
N3、O3、O4类车辆使用的鼓式衬片分成3个产品类别。
6.2.4 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
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要求见附件4。
对于已获得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
管理企业认证中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相同部分的结果,并适当减免审查人日数。
6.2.5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结果
工厂检查结果通常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现场验证通过”、
“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
6.2.5.1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即工厂检查通过。
6.2.5.2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CCAP将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
工厂检查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两类。其中,一般不符合项指可
能对产品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指认证产品在生产制造或检验
过程中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产品结构、关键件等与认证批准结果不一致且较为严重
的不符合项。
(1)书面验证通过:属于一般不符合项;或者“现场验证通过”和“工厂检查不通
过”以外的情况。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CCAP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2)现场验证通过:存在不符合项,但没有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
生严重影响,具体例如:
1)虽有构成系统性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
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2)虽有在资源、关键件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等产品实现的主要质量环节存
在不符合项,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3)其他难以通过纠正措施的证明性材料进行书面验证,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
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CAP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6.2.5.3 工厂检查不通过
工厂检查发生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
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
差异,或有构成系统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个别严重不符合项,且直接危及产品一
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具体例如:
(1)指定试验结果不合格(原则上);
(2)关键资源不满足要求,难以保证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
(3)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且较为严重,将导致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如产品结构、
关键件变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认证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5)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未有效实施,造成产品不一致且质量保证能力系统性失效的;
(6)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7)非法使用CCC标志或证书(主要包括: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
转让CCC标志或证书,以及盗用CCC标志;在获知证书被撤销或暂停后,继续使用CCC标
志或证书;在未获得CCC证书的产品上,故意加施CCC标志;其它故意非法使用CCC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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