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CCAP-GZ-464204-2021 (CCAP GZ-464204-2021) | | 中文名称 | 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自行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 | 英文名称 |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CAP Mark Certification - Battery and charger for electric bicycle | | 行业 | 中汽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CA | | 字数估计 | 43,459 |
CCAP-GZ-464204-2021: 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自行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密封铅酸蓄电池、
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及其所用的充电器。
2证标准
2.1 蓄电池产品
3.1
实施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产品CCAP标志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
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CCAP制定了《生产企业分
类原则》(见附件4) ,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生产方式和产品
特点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 以确定不同能力和等级的生产企业所能适用
的认证模式。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
查三种方式的组合。
蓄电池与其充电器分为不同单元。原则上, 同一生产者(制造商) 、同一生产企业(场 所)
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或充电器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4.1 蓄电池组:
(1) 蓄电池类型(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2) 材料(如正负极材质等)。
4.2 充电器:
(1)充电器类别(Ⅰ类充电器、Ⅱ类充电器)
(2)适用的蓄电池类型(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 合
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
同型号产品, 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 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
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1
认证委托人需根据CCAP的认证流程和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 并对
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委托认证的蓄电池产品生产者(制造商) 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CCAP将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如审查过程中
发现存在问题, CCAP受理人员将与认证委托人沟通, 要求认证委托人对认证委托资料补充
完善后重新提交。资料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的, 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出受理通知, 并与委
托人签订认证合同。资料审查不合格不予受理的, 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出不予受理通
知,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 经营范围未覆盖 认
证产品;
(3)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5.2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认证委托所需资料。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工厂)基本信息
1) 认证委托书或合同;
2) 工厂检查调查表;
3)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工厂) 的注册证明材料(初次申 请
及有变更时):
a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于境外企业应提供其相应的合法注册和/或生产证
明资料。
b 生产者(制造商)的商标注册及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应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注册标准变更证明、核准续
展证明等文件为准,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应涵盖蓄电池产品; 合法的授
权使用证明应以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和商标局的备案
证明。)
c 如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还需提交销售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
相关合同副本(首次申请及变更);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 对于境外认证委托人, 需提供上述资料属实的承诺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含“三包”、“召回”及相关质量责任)相关证明文件。
(2)认证产品信息
1) 质量体系文件,包括:
a 质量手册,包括:组织机构图和/或职责规定;
b 质量保证能力控制文件目录,应符合附件2中附录1的相关要求;
c 已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2)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产品描述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首次申请及参数
发生变更时);
3)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
4) 产品图纸:总成图、结构图及电气原理图;
5)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及生产一致性控计划变更时) ,编制要求见附
件3;
6)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3附录2 (获证后每年);
7) CCAP标志加施方案(首次申请和变更时);
8)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产品的, 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
CCAP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如认证委托人、生产
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ODM/OEM 协议、授权书及ODM 原始认
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认证委托人需提供上述资料属实的承诺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含“三包”、“召 回”
及相关质量责任)相关证明文件。
CCAP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
人。
5.3
认证委托人向CCAP提交认证委托(在CCAP认证客户平台http://3c.cccap.org.cn上完
成)。
正常认证流程为:
(1) 认证的委托、资料评审和受理;
(2) 划分认证产品单元、编制认证方案;
(3) 认证合同的签订及收费;
(4) 产品型式试验;
(5) 初始工厂检查;
(6) 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与批准;
(7) 签发认证证书;
(8) 获证后监督。
非正常认证流程为: 未按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 需
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后,
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查的, 认证委托人需
向CCAP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
CCAP将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 如申请资料需要补充或完善的, 将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在资料评审完成后,将向委托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在受理后, CCAP将依据评审结果,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附件4) 制定认证方案, 方案 包
括: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型式试验检验方案;(包括签约实验室的选择确认);
(3)工厂检查方案及时间 (人日);
(4)预计的认证费用;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要求。
CCAP将把上述认证方案通知认证委托人, 在沟通取得一致后, 与认证委托人正式签订
认证合同,作为本次认证实施的依据。
6.1
CCAP将在资料评审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 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可以自行选
择指定实验室, 实验室选定后, 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认证委托人可对型式试验方案提出
意见。指定实验室对型式试验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CCAP说明情况。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指定实验室信息
等 (含差异试验要求)。
通常情况下,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CCAP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
必要时, CCAP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
型号的样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时, CCAP将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 其他型号
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
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通过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获
得样品用于检测。 CCAP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
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时,应当向CCAP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1 型式试验样品规格和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的数量: 参考附件2 《型式试验和生产一致性项目》, 最终试验样品数量
以CCAP与认证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确认的试验方案为准。
型式试验后, 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对于监督抽查和
/或需要补充差异的试验样品数量以CCAP最终确认的试验方案为准。认证委托人应保证所
提交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完全一致,包括材料、结构、参数等。
6.1.2.2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在送样的同时, 还应提交产品描述表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应与企业
CCAP-GZ-464204 :2021 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
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确定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一致。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
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和供货单位等内容。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材料,生产企业可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认证委托人可在CCAP提供的实验室范围内选择和确认检测实验室, CCAP将根据委托
人确认意见,向签约实验室下达检验委托单进行样品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由CCAP委托签约实验室完成。签约实验室应依据CCAP的相关要求, 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样品检测, 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
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 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CCAP。认证委托人如需继续认证, 允
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
的, 向CCAP提交整改材料, 由CCAP重新确认复试检验方案。原则上应选取与上次不合格
相同规格的样品进行全项检测。如复检合格,型式试验通过; 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整改和
或未按试验方案送样的和或复检仍不合格的, 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本次委
托,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委托并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经 CCAP审核评定符合条件的工厂实验室, CCAP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
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 ,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具体要求及程序见附件4的
相关规定。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从样品送达签约实验室之日起计算) ,因样品或检
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CCAP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 实验室应及时向CCAP出具符合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
准确、清晰、完整, 包含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结束时, CCAP将
型式试验报告随认证证书(或认证通知) 一并寄给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
后监督时能够向CCAP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初始工厂检查为CCAP对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按生
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注: 本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应按照附件3的要求, 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
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CCAP将对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
式试验合格后1年内完成, 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检查原则上应覆盖申请认证
/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加工场所”是指与产品认证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 活
动。
工厂应按照附件3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CCAP进行审查,CCAP在
审查结束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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