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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EL024-2021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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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 024-2021 英文版 679 CEL 024-2021 [PDF]天数 >=3 机顶盒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EL 024-2021 (CEL024-2021)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CEL 024-2021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labels for set-top boxes) 机顶盒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 1 -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在 AC 220 V、50 Hz 供电条件下正常工作的机顶 盒,包括有线机顶盒、地面机顶盒、卫星机顶盒和网络机顶盒能源 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直播卫星机顶盒。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 45 mm,宽为 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工作状态功率(W); (5)被动待机功率(W); (6)附加功能功率因子之和(W);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 2 -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工作状态功率和被动待机功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 测方法依据 GB 24850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机顶盒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或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 3 -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 用者。 4.2 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工作状态功率、被动待机功率和附加功能功率因子 之和应依据 GB 24850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 的工作状态功率和被动待机功率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 范围。被测产品的工作状态功率和被动待机功率应当能满足能源效 率标识中的标注值。对于具有多种接收模式的产品其工作状态功率 均应当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 GB 24850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 能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 信息的能效标识。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机顶盒均应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或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他耐 久性材质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机顶盒明显部位,也可以加施在最小包装的明 - 4 - 显部位。如果标识加施在机顶盒明显部位,应当同时在产品包装物 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 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 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非最小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 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 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 厂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 结构相同、工作状态功率、被动待机功率和附加功能功率因子之和 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 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备 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 5 -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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