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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J/T 395-2012 (CJ/T395-2012) | | 中文名称 | 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 | | 英文名称 |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ndensing combi-boilers | | 行业 | 城建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46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40 | | 字数估计 | 19,196 | | 引用标准 | GB/T 13611; GB 25034-2010; GB/T 2828.1-2003 | | 采用标准 | EN 677-1998, MOD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10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5号(总第14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以下简称冷凝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材料、结构和安全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输人不大于70 kW、最大采暖工作水压不大于0.3 MPa、工作时水温不大于95°C、采用风机辅助大气式燃烧器或全预混式燃烧器的冷凝炉。大于70 kW的冷凝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适用于采暖、热水两用型或单采暖型冷凝炉。本标准适用于符合GB/T 13611规定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土A气冷凝炉。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型式的冷 |
CJ/T 395-2012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ndensing combi-boilers
ICS 91.140
P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
2012-02-29发布
2012-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和型号 2
5 材料、结构和安全 3
6 要求 4
7 试验方法 6
8 检验规则 8
9 标识、警示和说明书 9
10 包装、运输和贮存 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EN677:1998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 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EN677:1998的技术性差异以及原因 12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对冷凝炉的低水温测试中效率测定的校正 13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支持GB 16914-2003基本要求的条款对应表 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EN677:1998《燃气集中供热锅炉---额定热输入不超过70kW
冷凝式锅炉的特殊要求》。
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与EN677:1998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N677:1998时本标准作了一些修改。在附录B中给出了这些技术性差
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以供参考。
本标准为与GB 16914-2003《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保持一致,在附录D中给出了本标准支
持GB 16914-2003基本要求的条款对应表。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迪森家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国家燃气用
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北京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顿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喜德瑞热能技术(天津)有限公司、阿里
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艾尼工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
万家乐燃气具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冀能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前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美的集
团有限公司、佛山市迈吉科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贝尔卡特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市羽顺热能技术设
备有限公司、诸暨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威能(无锡)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依咪娜贸易有限公司、法
罗力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市史麦斯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杰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
顺德区东原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优蒂富尔顿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成
都市双流壁挂热交换器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楼英、王启、何贵龙、刘永兴、闫小勤、李贵军、邱国利、范宇卿、季兵、孙云凡、
冯华杰、胡定钢、王立权、曾建林、刘金钊、张禄勤、邢凡、罗战东、易真贵、邵伟力、潘军、周鹏、李桂初、
盛水祥、何就安、于海智、蒋峰、杨启林、渠艳红。
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以下简称冷凝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材料、结构和
安全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输入不大于70kW、最大采暖工作水压不大于0.3MPa、工作时水温不大于
95℃、采用风机辅助大气式燃烧器或全预混式燃烧器的冷凝炉。大于70kW 的冷凝炉可参照本标准
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采暖、热水两用型或单采暖型冷凝炉。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GB/T 13611规定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冷凝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型式的冷凝炉:
---自然排气烟道式,自然排气平衡式;
---室外式;
---容积式;
---在同一外壳内采暖和热水分别采用两套独立燃烧系统的冷凝炉,包括两者有共同烟道的冷
凝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611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 25034-2010 燃气采暖热水炉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AQL)检索的逐批抽样计划
3 术语和定义
GB 25034-2010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烧烟气中水蒸汽被部分冷凝,其冷凝过程中释放的潜热被有效利用的采暖、热水两用型或单采暖
型的器具。
3.2
基准条件 referenceconditions
燃气基准条件为温度15℃、绝对压力为101.325kPa的干燥燃气。
实验室环境基准条件为温度20℃、空气湿度70%、绝对压力101.325kPa。
3.3
烟气冷凝液 condensate
烟气在热交换过程中产生冷凝所形成的液体。
3.4
在本标准规定的基准条件下,冷凝炉在供、回水温度为50℃/30℃工况下的设计热输出,以kW
表示。
3.5
在工作状态下,材料能长期承受的温度。
3.6
在本标准规定的基准条件下,冷凝炉在供、回水温度为50℃/30℃条件下运行。
4 分类和型号
4.1 分类
4.1.1 按使用燃气种类分类
按使用燃气的种类分为天然气冷凝炉、液化石油气冷凝炉和人工煤气的冷凝炉。使用的燃气分类
代号和额定供气压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使用的燃气种类及额定供气压力
燃气种类 代号 燃气额定供气压力/Pa
人工煤气 3R、4R、5R、6R、7R 1000
天然气
3T、4T、6T 1000
10T、12T 2000
液化石油气 19Y、20Y、22Y 2800
4.1.2 按用途分类
按用途分类见表2。
表2 按用途分类
类别 用途 代号
两用型 采暖和热水两用 L
单采暖型 单采暖用 N
4.1.3 按给排气安装方式分类
分类代号及示图按GB 25034-2010的附录C执行,本标准只涉及1型冷凝炉。
4.1.4 按采暖系统结构形式分类
按采暖系统结构形式分类见表3。
表3 按采暖系统结构形式分类
结构形式 结构说明 代号
密闭式 器具采暖系统未设置永久性通往大气的通道 B
敞开式 器具采暖系统设有永久性通往大气的通道 K
4.1.5 按燃烧方式分类
按燃烧方式分类见表4。
表4 燃烧方式分类
燃烧方式 结构说明 代号
全预混燃烧 采用全预混式燃烧系统 Q
大气式燃烧 采用大气式燃烧系统 D
4.2 型号
4.2.1 型号编制
L □ □ □ □ □-□
特征和序号(自定义)
采暖额定热输入(单位为kW的整数值)
燃烧方式
采暖系统结构形式
给排气安装方式
用途
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
4.2.2 型号示例
额定热输入为24kW的全预混强制给气式密闭型采暖和热水两用的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表示
为:LL1GB Q24。
5 材料、结构和安全
5.1 概述
冷凝炉的结构、材料和安全应符合GB 25034-2010第5章中除5.3.1外的所有规定,并应满足本
章以下规定。
5.2 与冷凝液接触的材料
冷凝热交换器和可能与烟气冷凝液接触的所有部件都应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进行耐腐蚀表面处
理。符合制造商规定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条件下,应达到制造商声明的使用寿命,并应符合6.7的规定。
5.3 冷凝液的收集和排放
5.3.1 启动时的冷凝液
启动时产生的冷凝液不应影响整机运行安全性,且不应滴到燃烧器的火孔,影响火焰的稳定性。
5.3.2 运行期间的冷凝液
在冷凝炉运行期间产生的冷凝液,应经过冷凝液收集后排放,或经中和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经中
和处理装置处理后的冷凝液pH值应在6.5~8.5范围内。
5.3.3 冷凝液收集和排放
冷凝液收集和排放系统的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冷凝液收集装置和排放管应方便安装和拆卸,易于检查和清洁,不易堵塞;
b) 冷凝液排出系统的内径不小于13mm;
c) 对于水封结构的冷凝液收集装置,在安装制造商标称的最长烟管条件下,其水封深度不应低于
25mm;
d) 冷凝液收集装置应保证密封性;表面不应有冷凝水渗漏;
e) 冷凝炉运行期间,冷凝液收集装置应能防止烟气泄漏;
f) 与冷凝液接触的部件表面应能防止冷凝液滞留(除排水管、水封槽、中和装置和虹吸管以外的
部分);
g) 宜设置冷凝液堵塞监测装置;
h) 冷凝液排放管应作为冷凝炉的标配附件。
5.4 排烟系统限温装置
冷凝炉排烟系统的温度限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使用塑料烟管、塑料连接管的排烟系统中应设置限温装置;在烟气的温度达到限温装置设定温
度前,冷凝炉应安全关闭;
b) 限温装置动作点不应可调节。
6 要求
6.1 概述
冷凝炉性能要求应符合GB 25034-2010第6章中除6.7外的所有规定,并应符合本章以下规定。
6.2 额定冷凝热输出
在7.2的试验条件下,冷凝炉的冷凝热输出不应小于额定冷凝热输出。
6.3 冷凝液排放及收集装置密封性
6.3.1 冷凝液形成及排放
在7.3.1试验条件下,冷凝液应只在规定的位置形成,并应容易排出。在设计不允许形成、收集和
排放冷凝液的冷凝炉部件中,不应出现冷凝液。
6.3.2 冷凝液收集装置的密封性
在7.3.2试验条件下,不应有烟气泄漏。
6.4 排烟系统限温装置
6.4.1 排烟温度
对于使用塑料烟管、塑料连接管的排烟系统的冷凝炉,在7.4条件下,排烟温度应小于制造商标称
的燃烧系统材料和烟道材料允许的最高工作温度。
6.4.2 排烟温度限定装置
排烟温度限定装置的动作应引起冷凝炉的非易失锁定。
6.5 燃烧
6.5.1 低水温状态
冷凝炉在供、回水温度为50℃/30℃的冷凝状态下运行时,进行除有风试验外的燃烧试验时,应符
合GB 25034-2010中6.6的规定。
6.5.2 冷凝液堵塞状态
当器具的冷凝液排出口堵塞或冷凝液排出泵关闭而导致冷凝液堵塞时,冷凝液不应溢出和泄漏,且
在冷凝炉安全关闭或锁定之前,烟气中的COa=1浓度应不大于0.2%。
6.6 热效率
6.6.1 额定负荷下采暖热效率
在7.6.1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额定热输入工况下的采暖热效率不应小于94%。
6.6.2 额定负荷下低水温工况热效率
在7.6.2试验条件下:
a) 对于不带额定热输入调节装置的器具,对应于额定热输入时的采暖热效率不应小于(97+
lgPn)%。
b) 对于带额定热输入调节装置的器具,对应于最大热输入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97+lgPmax)%,
对应于最大额定热输入和最小额定热输入的算术平均值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97+lgPa)%。
注1:Pn 是额定热输出,单位为千瓦(kW)。
注2:Pmax是最大热输出,单位为千瓦(kW)。
注3:Pa是带额定热输入调节装置的器具的最大额定热输出和最小热输出的算术平均值,单位为千瓦(kW)。
6.6.3 部分负荷下的低水温工况采暖热效率
在7.6.3的试验条件下:
a) 对于不带额定热输入调节装置的器具,对应于30%额定热输入时的采暖热效率不应小于
(97+lgPn)%;
b) 对于带额定热输入调节装置的器具,对应于热输入为最大额定热输入和最小额定热输入的算
术平均值的30%时的采暖热效率不应小于(97+lgPa)%。
6.6.4 热水热效率
在7.6.4的试验条件下额定热输入(对于带额定热输入可调节的器具为最大热输入)时,热水模式
热效率不应小于96%。
6.7 冷凝热交换器耐久性
热交换器和可能与冷凝水接触的其他部件均应耐腐蚀。在7.7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耐久性试
验,试验结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耐久试验后,按7.6.1重复测试热效率时,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b) 热交换器和可能与冷凝水接触的其他部件应无明显腐蚀现象或无明显腐蚀现象;
c) 耐久性试验后,按GB 25034-2010中7.9测试采暖系统水阻增加应不大于原值的15%;
d) 耐久性试验后,按GB 25034-2010中7.2.3进行水路系统密封性试验,应无泄漏、无变形。
7 试验方法
7.1 概述
7.1.1 冷凝炉应进行GB 25034-2010第7章中除7.7外的所有试验,并应进行本章以下规定的所有
试验。
7.1.2 试验条件除应满足GB 25034-2010中7.1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实验室环境基准条件:20℃、70%相对湿度、101.325kPa;
b) 低水温测试,回水温度规定值:30℃±1℃。
7.1.3 如果实际测试条件与7.1.2规定的基准测试条件有差异,则偏差和校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偏差
最大偏差应在以下规定范围内:
---低水温测试,回水温度允许偏差:25℃≤T≤35℃;测试过程波动应小于或等于1℃。
---实验室湿度:0≤X≤20g/kg。
b) 校准
当实际测试条件与基准值有偏差,且偏差在7.1.3a)的允许范围内时,7.2、7.6.2和7.6.3测
定的采暖热效率应按附录C中所给的校正公式进行校正。
7.2 额定冷凝热输出试验
试验气,使用0-2气。调节水流量,获得30℃±1℃的回水温度,并使供水和回水之间的温差为
20K±2K。按GB 25034-2010中7.7.1的规定测试热效率,测得的热效率和热输入(对带额定热输
入调节装置的器具为最大热输入)的乘积,应不小于额定冷凝热输出。
7.3 冷凝液排放及收集装置密封性试验
7.3.1 冷凝液排放
在7.2的测试条件下,使冷凝炉连续工作1h以上达到热平衡状态,检查冷凝炉冷凝液的形成及排
放是否符合6.3.1的规定。
7.3.2 冷凝液收集装置密封性
在7.3.1的测试后,安装制造商标称的最长排烟管,逐渐堵塞排烟口,直至机器关闭,检查是否符合
6.3.2的规定。
7.4 排烟系统限温装置试验
7.4.1 排烟温度测试
a) 按GB 25034-2010中7.1.3规定的条件安装冷凝炉,在额定热输入时,供给与冷凝炉类型相
对应的基准气;
b) 使冷凝炉温控器不起作用;
c) 使排烟温度限定装置保持工作状态,逐步升高排烟温度,可通过增加燃气流量或通过制造商标
称的增加温度的其他方式(例如拆除挡板)来升高温度,直至熄火。检查是否符合6.4.1的
规定。
7.4.2 排烟限温装置试验
7.4.1试验后,检查排烟温度限定装置动作,应符合6.4.2的规定。
7.5 燃烧试验
7.5.1 低水温状态
在50℃/30℃条件下,按GB 25034-2010中7.6规定的试验方法,检测无风状态下燃烧特性应符
合6.5.1的规定。
7.5.2 冷凝液堵塞状态
在7.2测试条件下,冷凝炉连续运行30min以上,堵塞冷凝液排出口或使排除冷凝液的内置泵停
止工作时,检验烟气中CO浓度,在冷凝炉发生关闭或锁定之前应符合6.5.2的规定。
7.6 热效率试验
7.6.1 额定负荷下采暖热效率
使用0-2气。对不带额定热输入调节装置的器具,在额定热输入时测定效率;对带额定热输入调节
装置的器具,在最大热输入和在最大和最小热输入的算术平均值条件下测定效率。调节水流量,使回水
温度保持在60℃±1℃,供水和回水之间温差为20K±2K。按GB 25034-2010中7.7.1规定的试
验方法测定热效率。测试的热效率应符合6.6.1的规定。
7.6.2 额定负荷下低水温工况采暖热效率
使用0-2气。对不带额定热输入调节装置的器具,在额定热输入时测定效率;对带额定热输入调节
装置的器具,在最大热输入和在最大和最小热输入的算术平均值条件下测定效率。调节水流量,使回水
温度保持在30℃±1℃,供水和回水之间温差为20K±2K。按GB 25034-2010中7.7.1规定的试
验方法测定热效率。测试的热效率应符合6.6.2的规定。
7.6.3 部分负荷下低水温工况采暖热效率
a) 使用0-2气。对不带额定热输入调节装置的器具,在30%额定热输入时,测定采暖热效率。对
于带额定热输入调节装置的器具,在最大和最小热输入算术平均值的30%负荷下测定热
效率。
b) 在回水温度为30℃±1℃的冷凝炉标准测试条件下,测定的低水温工况采暖热效率。使用液
化石油气的冷凝炉,低热值热效率应加上2.4%。使用人工煤气的冷凝炉,低热值热效率应减
去3.2%。
c) 按GB 25034-2010中7.7.2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热效率。测试的热效率应符合6.6.3的
规定。
7.6.4 热水热效率
按GB 25034-2010中7.7.3规定的测试方法测定热效率。试验结果给应符合6.6.4的规定。
7.7 冷凝换热器耐久性试验
使用0-2气,供水压力0.1MPa,将冷凝炉设置为采暖模式,在额定负荷下,设置供、回水温度为
50℃/30℃的低水温工况下,累计连续运行1200h后。试验结果应符合6.7的规定。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逐台检验项目
每台器具出厂前除应检验GB 25034-2010中8.1.1规定的项目外,还应检验以下项目:
a) 在0-2气条件下,器具应无爆燃、能正常点火,火焰稳定;
b) 器具在制造商规定的燃气流量调节范围内应无爆燃、能正常点火,火焰燃烧稳定。
8.1.2 抽样检验
8.1.2.1 抽样方案
冷凝炉的抽样方案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a) 逐批抽验按GB/T 2828.1进行,抽样方案由制造商确定,但所选取的抽样方案的接收概率应
控制在94%~96%;
b) 产品抽检不合格时,本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本批产品应重新逐台检验后组批交。
8.1.2.2 抽样检验项目
除应检验GB 25034-2010中8.1.2.2和本标准8.1.1规定的项目外,还应检验以下项目:
a) 冷凝液排放要求(5.3、6.3);
b) 排烟系统温度限制装置要求(5.4、6.4);
c) 冷凝液出口堵塞条件下CO含量(6.6.2);
d) 对于Q型炉,空气/燃气比例调节性能(GB 25034-2010中6.5.8.4.3);
e) 对于Q型炉,非金属控制管的泄漏(GB 25034-2010中6.5.8.4.2)。
8.2 型式检验
8.2.1 一般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合格后才允许批量生产和销售。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c)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2.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5章、第6章、第9章和第10章的规定。
8.3 不合格分类项
8.3.1 引用的GB 25034-2010规定的强制性条款为A类,其余为B类。
8.3.2 本标准新增项目不合格分类见表5。
表5 产品试验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条款号
1 排烟系统限温装置 A 5.4、6.4
2 额定冷凝热输出 A 6.2
3 热效率 B 6.6
4 低水温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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