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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NCA 00C-003-2013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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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00C-003-2013 英文版 185 CNCA 00C-003-2013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00C-003-2013 (CNCA-00C-003-2013)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certification mode selection and determination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国际标准分类 CNCA 2013 No. 27 Announcement
字数估计 18,165
发布日期 2013-09-24
实施日期 2013-10-01
起草单位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归口单位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27号公告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以下两部分内容:(a)认证机构在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机制时应满足的基本要求;(b)基于基本认证模式, 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其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通用要求。

CNCA 00C-003-201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CNCA 00C-003-2013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certification mode selection and determination 2013 年第 27 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1.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以下两部分内容: (a)认证机构在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机制时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b)基于基本认证模式,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通用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本实施规则所称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是指针对同类别产品 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根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 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 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 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单元划分原则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 化管理,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 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2.2 基本认证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 产为前提,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基 于产品固有安全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 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 基本认证模式在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予以明确。 根据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对符合管理规范、诚 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等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 2.3 认证模式 本实施规则所称的认证模式是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 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简称。 为有效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结果持续符合性,认证机构 根据自身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不宜使用基本认证 模式实施认证的认证对象,通过对不符合发生时可能引起风险的 评估,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逐级选择增加必要的认证要素、 强化监督要求,从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 一般情况下,认证对象发生不符合的可能性越高、后果越严 重,其认证模式就越严格。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3.1 基本原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建立应基于认证机构所能获取的所有 与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 认证机构应按照“控制认证风险、实行差异管理、提高认证 效能”的原则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实施机制。对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还应体现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动态调整的原则,以达 到对生产企业管理能力、自律意识、产品质量持续提升的作用。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分类条件及分类等级设置,应结合具体 产品及行业特点做出规定。原则上,同一实施规则下的分类条件 及分类级别保持一致。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不应针对生产企业规 模、产能等设置任何歧视性分类条件。 生产企业分类等级仅作为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管理的依据。 企业不得在市场推广、宣传等活动中使用认证机构对其的分类管 理的结果,以免误导消费者。 3.2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至少应包括认证实施各环节, 以及各级政府、社会、媒体、公众等方面公布或反映的质量信息。 3.2.1 认证实施获得的质量信息 认证实施获得的质量信息包括认证机构在发证前的认证实 施以及获证后监督各环节所获取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信息。 发证前的认证实施过程所获得的质量信息可能来源于样品 的标准符合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水平等。其中,样品检 测的标准符合性可以考虑所获样品真伪、检测结果不符合项的程 度等方面;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水平可以考虑生产产品所用 原材料、零部件及其供应商的管理和控制,企业生产设备及人力 资源配置的满足程度和实施连续生产的稳定性,企业质量控制和检验能力等。 获证后监督的质量信息可能来源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获 得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抽样检 测/检查结果的标准符合性等情况。 企业对检测/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企业在检测/检查过 程中与认证机构的沟通、配合的情况等也可作为参考信息使用。 3.2.2 获证产品的质量信息 获证产品的质量信息包括国家级、省级等各类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结果等信息。以及与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及企业有关的司 法判决、申投诉仲裁、消费者协会发布、媒体曝光等信息。 原则上,认证机构应对社会获得的质量信息予以核实或得到企业确认。 3.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认证机构应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 保存制度,以确保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3.3.1 信息的收集 认证机构可参考 3.2 所列相关质量信息采集渠道,对获证企 业和产品质量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和收集,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做出验证。 3.3.2 信息的分析评估 认证机构在对所收集各质量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时,应判断相 关信息所反映的问题对产品强制性认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生产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影响和关联程度,以评估和确定不符合发生 的后果是否会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产生影响。 3.3.3 信息的保存 认证机构应对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确定、调整的相关档 案及证明材料予以妥善保存,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法律法规 中规定的责任。 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确定、调整的相关档案及证明材料 的保存期限应至少长于对应生产企业所获全部认证证书的存续期。 3.4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3.4.1 基本要求 认证机构应将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相关的等级信息及确定、 调整条件作为公开文件予以发布。 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证机构应对生 产企业分类等级确定和调整的决定进行审核。 认证机构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等级确定其产品实施强制性认 证时适用的认证模式,并将必要的方案及信息在认证实施前告知 认证委托人。认证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质量信息影响到生产企 业分类等级结果的,认证机构应及时对认证模式做出调整。 对初次申请认证、尚未获得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认证 机构根据认证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其初次认证分类等级和相应的认证模式。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确定/调整后应告知生产企业或(必要时)相关方。 3.4.2 参考示例 本实施规则提供生产企业四级分级管理示例,并提出相关原 则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进行确定和调整,以实现动态化管理。 不同认证机构根据不同产品可选择或增减不同的分类等级 信息及确定、调整条件。 参考示例内容详见附录。 3.5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等级的生产企业实施 差异化认证管理。认证机构在设计认证方案时,应至少在以下几 个方面应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 3.5.1 认证模式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仅规定基本认证模式。认证机构应 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实施细则中 逐级增加认证要素,确定不同能力和等级生产企业具体实施的认证模式。 3.5.2 认证单元的划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仅明确了单元划分的基本要求。认 证机构应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实 施细则中逐级严格和细化认证单元划分要求,降低认证风险。 3.5.3 生产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利用 当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允许实验室利用企业自有检 测资源实施检测(包括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检测等)的,认证机 构应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实施细 则中明确利用企业检测资源进行检测的条件和要求。 3.5.4 获证后监督的方案 认证机构在对获证企业设计获证后监督方案时,应结合认证 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确定: (a)获证后监督中所使用的不同的认证要素; (b)不同的获证后跟踪检查方式; (c)不同的获证后跟踪检查频次; (d)其他。 3.5.5 供方符合性声明的使用 当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或相关管理环节(如认证依据标 准换版)允许认证实施机构有条件的接受生产企业供方符合性声 明结果的,认证机构应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确定。 3.5.6 其他 根据具体产品及行业特点,认证机构还可结合认证风险控制 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认证实施、获证后监督的其他 各环节和要素中体现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差异化认证要求。 3.6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时,应通过国家认监委信息平台主动 获得相关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获证信息。认证机构间应建立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信息通报和传递机制。 当同一家生产企业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认证机构申请认 证的,当其中一家认证机构发现获证产品及企业存在安全隐患、 需予以重点监控的,该认证机构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其他认证 机构,必要时抄送国家认监委。 当同一家生产企业在不同认证机构间转换认证证书的,受理 新申请的认证机构应主动获得相关企业质量信息并向原发证机 构核实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原发证认证机构应予如实提供。 3.7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建立严谨、合理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国家 认监委结合日常管理和专项监督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4.1 认证要素及使用 认证模式由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 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 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设计鉴定等认证要素组成。 4.1.1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主要用于那些需要基于检测完成认证评价的产品。 4.1.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在发证前进行的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检 查也可称为初始工厂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可采取预先通知或不通 知生产企业的方式进行。 4.1.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也称为跟踪检查,其属于“获证后监督”的 认证要素之一。跟踪检查可采取预先通知或不通知生产企业的方 式进行。基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结果,跟踪检查的频次和要求 可由认证机构在认证方案中做出差异化安排。 对于初次获证的生产企业,当认证方案中未涉及初始工厂检 查环节的,认证机构一般可在获证后 3 个月内或首次生产时实施第一次跟踪检查。 4.1.4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也称为工厂抽样检测或者 检查。工厂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可在获证前实施,也可作为获证后监督的要素实施。 4.1.5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是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证书并已出 厂、销售、进口的产品所进行的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作为获证 后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 对于需要通过进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实施获证 后监督的产品,认证机构应设计方案以......
相关标准:     CNAS RL03-2023     CNAS RV03-2023     CNAS CV0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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